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ID:6608296

大小:34.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20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_第1页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_第2页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_第3页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_第4页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2010年04月06日16时13分48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道路货运站”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2、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具备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货运站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各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货运站

3、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税务、价格、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  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选址规划)  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除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货运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货运站。禁止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站场建设)  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按照《成都市建

4、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设施要求)  货运站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和经营用房、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地和道路等经营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经营设施应当与配套生活用房分离;货运站进出口应当分别设置车辆检查点;货运站内地面应当硬化,裸露泥地应当绿化。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选址规划,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设施,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四)货运站经营设施、配套生活用房的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许可程

6、序)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处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变更备案)  货运站经营者

7、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报送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经营终止)  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许可撤销)  本市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入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和经营。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货运站,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经营条件的货运站,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