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健康保险承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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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健康保险承保指引第一条为加强意外健康保险两核人员队伍的建设,防范风险特制并下发本指引。第二条销售和承保的险种均应为我公司已经正式报批或报备的险种。业务员外出展业及核保人员进行投保审核时均应遵守本指引。第三条达到呈报标准的业务须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个人业务承保指引第四条投保人审核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经被保险

2、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情况下,核保人应严格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同意及同意的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动机等,视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二、投保人须在投保申请书上注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形式填写:本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抚养、赡养、亲属、雇佣、经济合同等。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16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意外健康保险不

3、受此规定限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同时在投保书上签字。四、投保人资格限定投保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六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未参加工作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第五条被保险人审核一、年龄被保险人年龄须在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内。二、被保险人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一)符合条款身体健康要求的人方可作为被保险人。(二)患有下列疾病的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1、痴呆、精神分裂等精神科疾病;2、公司认定已身体高度残疾者;3、罹患恶性肿瘤;4、肝硬化、慢性酒精中毒;5

4、、尿毒症,尿旦白++++者,肾切除三年以内(外伤性切除另外考虑)者;6、爱滋病患者和爱滋病病毒携带者;7、心肌梗塞和脑血管疾病患者;8、曾经或正在吸毒者。三、户口及居住地要求被保险人无当地户口,且无固定地址及职业者不能投保,但长期居住该地区,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者可投保;异地居住者,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持有分公司所在地户口、投保动机明确、居住地的生存条件良好方可投保;16对居住地为荒芜、战乱(暴乱)、传染病流行、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者拒保;对有高危职业(探险、开采、勘探、军事援助、兵役服务等)的外派劳务者拒保;非法

5、出境者拒保。四、被保险人的职业从事职业分类表中列明“拒保”职业的人员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险种。从事两类以上职业者,应按高风险职业厘定费率。五、无业人员(特指成年无业者)被保险人累计危险保额最高以40万为限。六、残疾人员残疾人从事三类或三类以上职业者,一律拒保。残疾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得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残疾人员投保,凡条款有残疾保险金给付及住院费用的,必须在承保时附加特别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有的残疾部分(注明)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累计危险保额和体检要求限定如下:残疾程度保险危险保额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万)短期健康保险(万)1.失明双眼不受理单眼2022.聋哑聋且哑102聋或哑20同常人3.截肢一上肢缺失30同常人16一下肢缺失30同常人二肢以上缺失不受理4.小儿麻痹或跛行有无使用辅助器材有单侧102双侧不受理无30同常人5.脊椎畸形≤10(视检查结果决定)不受理注:除残疾外还有其它风险因素则以核保人的判断为准。七、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须为合法入境并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180天以上者。必须证明其投保动机明确,国外居住地的生存条件良好方可投保。禁止投保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外籍人从事拒保职业,

7、仍按拒保处理。条款规定“境外责任”为除外责任者以条款为准。八、怀孕妇女怀孕7个月以前(不包括第7个月)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但须有明确的健康检查证明。暂不得投保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怀孕7月到产后一个月之间,拒保。九、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有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时,累计危险保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危险保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十、现役军人不得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16十一、犯人不得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第六条受益人的审核当投保人与被

8、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少儿类保险除外。投保人应在投保书上写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第七条保险金额的审核一、金额限制保险金额须在条款规定的最低、最高保额限定范围内,同时须满足“被保险人审核”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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