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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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法草案總說明有鑑於國內住宅長期供需失調、價格起伏波動及住宅市場資訊匱乏等問題嚴重,民眾對於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各項居住需求亦殷切期望;公部門住宅業務分由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農業委員會等各部會辦理,針對不同身分條件對象,以直接興建、利息補貼或輔助修繕等方式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助,住宅資源無法適當整體規劃,進而作最有效率且公平之利用,行政院爰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提出「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其中具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為強化土地及住宅政策功能,研擬住宅政策及住宅法」,期建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健全住宅市場及提昇居住品質。內政部自八十八

2、年四月起研擬住宅法草案條文,惟因遲遲未獲共識,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召開上開方案後續措施辦理情形會議獲致決議,暫緩推動本法立法,先行推動訂定整體住宅政策。「整體住宅政策」朝建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健全住宅市場及提昇居住品質方向著手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嗣因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爰再以修正始奉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核定,其政策目標為:「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

3、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內政部依上開政策積極配合研擬及研商住宅法(草案),期間因社會發生多起住宅歧視事件,社會福利團體強烈要求研擬反住宅歧視相關條文規定,爰再增列住宅權利平等專章之相關規定。另於研21擬住宅法(草案)時,曾參考韓國訂有住宅押租制、美國之付款中間人制度,以及因應國內住宅預售情形參考日本訂定保證保險規定,惟經多次討論咸認為與我國國情不合或已有相關不動產交易法規(如消費者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等),爰予以刪除。住宅法(草案)計七章、六十三條,其立法要點臚列如下:第一章、總則(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依循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揭示本法

4、之立法旨意;各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住宅計畫研擬、報核及審議。第二章、住宅補貼(草案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住宅補貼辦理方式、程序、終止補貼、住宅讓與及定期查核之規定。第三章、社會住宅(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社會住宅之辦理方式、核定程序、經營管理、收費及得終止租約之情形。第四章、居住品質(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最低居住水準的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得補助或獎勵推動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事項;推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等。第五章、住宅市場資訊(草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蒐集住宅市場及其他相關資訊定期公布;建置社會住宅資訊;鼓勵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購住宅資訊。

5、第六章、住宅權利平等(草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不得有住宅歧視之情事、申訴處理機制、提供緊急庇護或相關補助措施。第七章、罰則及附則(草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住宅歧視行為之罰則;原已辦理之各類住宅後續處理及本法之施行日期。21住宅法草案條文對照表名稱說  明住宅法依據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之政策作為:「制定住宅法」辦理,爰以住宅法為本法名稱。條文說  明第一章 總則章名。第一條 為健全住宅市場,建立公平效率住宅補貼制度,規劃合宜社會住宅,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依循整體住宅政策之政策目標:「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

6、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揭示本法之立法旨意。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住宅政策之擬定。(二)全國性年度住宅補貼計畫及中程住宅補助計畫之擬定及經費籌措分配。(三)直轄市、縣(市)年度住宅計畫及中程住宅計畫之核定。(四)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督導。(五)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公布。(六)

7、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及其他相關之研究。(七)最低居住水準之訂定。(八)其他相關事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二)年度住宅計畫及中程住宅計畫之擬訂、報核及執行。。(三)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四)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公布。(五)住宅補貼、市場供需及品質狀況及其他之調查。一、明定本法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權責。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住宅業務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治事項之一,且考量國民對於居住需求亦有地域之差異,住宅政策及計畫之細緻規劃及推動實有因地制宜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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