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6640715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21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

2、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

3、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八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

4、落实;(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

5、况表》(样式附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第五章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第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6、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

7、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