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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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2、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12(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

3、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九条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12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

4、施。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12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第十四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

6、)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

7、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12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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