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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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      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

2、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及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本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

3、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监察、审计、总工会、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登记受理窗口,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后实施。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拆迁安置房、普通

5、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国土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有

6、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划拨;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

7、惠政策;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会同市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

8、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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