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

ID:67308273

大小:46.37 KB

页数:9页

时间:2023-08-24

上传者:阳光相伴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1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2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3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4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5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6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7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8页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_第9页
资源描述: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X单位:经XX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政发〔20XX〕19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XX市人民政府20XX年7月10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和移交的管理,规范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和移交行为,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关键环节的管理办法》(X政发〔2013〕21号)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含市政府各部门、各 镇、街道、管委会)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采用PPP、土地等融资方式,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第二章投资项目变更第三条投资项目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第四条投资项目变更的主要依据。投资项目变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XX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等相关规定。第五条查明变更原因。提出变更的单位要查明投资项目变更具体原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要签署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并抄送市监察局。第六条变更的提出。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变更方案报告(变更方案报告中应重点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设计方案与变更后的方案前后工程量清单及对照表,原设计方案已实施的工程量及进度情况,变更项目和工程的净增加额,提供现场察看的图文影像资料,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及依据。参会人员签名并在书面变更方案上逐一逐页进行 小签)。第七条审查变更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审查变更的技术、经济、管理等责任。并编制变更责任审查报告,审查人、直接负责审查的主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第八条变更方案联审。建立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由市发改经信委与市审计局共同召集市级联审成员单位开展对变更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需审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九条变更的审批办法。建设投资项目根据工程中标(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投资项目变更依据以下情况进行报批:(一)单次投资变更增加额占合同额超过10%(含)或单次变更增加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由联审会议提出联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二)单次投资变更增加额占合同额在10%-5%(含)或单次变更增加额在300万元-50万元(含)的,由建设单位商联审会议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单次投资变更增加额占合同额低于5%或单次变更增加额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与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额占合同金额超过15%或累计变更次数4次以上(不含)的项目再申请变更的,由市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后,建设单位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报批。对抢险、救灾等需及时处置的工程变更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后,可先行变更,事后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第十条变更的时效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报送联审会议备案。未经规定程序实施的工程变更,其责任由建设方承担的,市监察局要予以问责;其责任由施工方承担的,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成本费用。第十一条责任追究。(一)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变更的,实施合同违约责任追究;(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变更的,对不属于市管单位、市管干部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企业及人员的行政管理、处罚建议;向市监察局提交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责任者的问责线索; (四)市监察局对应承担变更责任的市管单位、市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五)市监察局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对优化工程方案、提升功能、节约造价等变更,应给予肯定,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验收活动。(一)竣工验收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改经信委作为验收的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城管、财政、审计、安监、消防、档案等部门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二)市发改经信委可视项目的类别、性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审查验收。经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变更意见、概算审计等文件以及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消防、安监等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等;(二)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各种技术文件等;(四)现行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已通过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等单项验收;(三)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流程。(一)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应在一年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2.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职能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并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3.进行项目清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5.市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地震、节能、劳动、安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确认手续。(三)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重点编制的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的总结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的报告;6.安全监督部门关于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的报告。(四)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执行:1.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发改经信委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 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2.发改经信委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确定进行现场查看,初步确认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3.与有关单位协商,召开预备会议,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验收的部门及人员,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5.讨论并通过验收,出具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整个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依据。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一)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必须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二)建设单位应在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相关权证以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预留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四)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X政发〔20XX〕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项目移交第十八条项目资产移交。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九条项目产权登记。国资部门根据资产移交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至项目建设单位名下。第二十条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将所有项目资料整理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X政发〔20XX〕191号文废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