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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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责任清单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权利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实施主体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其他审批事项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汇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2、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外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条件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八条、第九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一大点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3.注册资本为实缴

3、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

4、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股东资格。1.企业法人股东。(1)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实力雄厚的公司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2)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3)管理规范、诚信守法、实力雄厚。管理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任何涉嫌“两虚

5、一逃”的行为(指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诚信守法。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如国债、股票等)足以支持对拟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资额不得超过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

6、报表,对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以初始投资额计算。(4)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5)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2.自然人股东。(1)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公司主发起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4)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受理前最近2个月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5)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6)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

7、个人债务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7)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十四、十五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二大点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分公司(一)区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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