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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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练习题王某2012年8月10日购买一套商品房,价值100万。其申请建设银行南昌市分行按揭贷款50万。贷款期限10年,还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王某的朋友张三愿意为其做保证人。请为张三起草一份保证协议。案例1依自然人樊恒申请,2014年5月4日,贷款方恒生公司与借款方樊恒、担保方汇丰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樊恒向恒生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为月息20.1‰;同时约定由担保方即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

2、满后二年内,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借款方支付逾期期间月利率50%的罚息。合同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为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经贷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未还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担保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同日,被告李工作向恒生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称愿为樊恒该借款作担保,并作为保证反担保方又与担保方汇丰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对前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该合同约

3、定该反担保的范围是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汇丰公司担保费、逾期罚金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约定的反担保期限为樊恒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对反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为担保方依法向贷款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以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借款人拖欠的担保费、逾期罚金等向借款人及反担保方追偿,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及反担保方承担。借款方樊恒贷款方:平凉市恒生小额贷款公司汇丰信用担保公司李工作何种法律关系?何种法律关系?何种法律关系??罗来胜李富堂20

4、08年12月22日,罗来胜与李富堂签订了一份销售图书的合同,双方约定罗来胜提供给李富堂图书,李富堂按每公斤45元计价返款给罗来胜,由李富堂负责市场销售,罗来胜给李富堂发工资并根据李富堂的销售情况予以提成,同时约定李富堂必须为罗来胜提供担保人,保证真实。张永利我自愿为李富堂担保,如他在为罗来胜工作期间,有不忠于他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案例2之后,在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间,罗来胜分三次向李富堂提供了总重量为832公斤的图书,价值为37440元。2008年12月27日

5、至2009年1月19日期间,李富堂分五次给付罗来胜图书款共计16600元;现李富堂尚有罗来胜价值20840元的图书未清算。2009年3月李富堂称因罗来胜未及时给付其工资而没有向罗来胜交付书或书款,后双方联系中断。故罗来胜诉至该院要求张永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罗来胜变更请求为要求张永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图书款20840元。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特征(1)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3)补充性或连带性2、保证的种类(1)

6、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债务兼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检索)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林某

7、欲从某财务公司借款20万,请利康酒店、宝丽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宝丽商行负责人均声称:“愿为林某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宝丽商行一直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遂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并支付利息。利康酒店认为,财务公司应先找林某要求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由宝丽商行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利康酒店曾与宝丽商行内部约定各承担50%的担任责任。问:(1)本案中利康酒店、宝丽商行的保证行为属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

8、?(2)财务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3)若设宝丽商行确实无力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2)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1、概念2、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约定的(3)一时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继续保证)一时保证,指保证人仅对一时性的债务关系予以担保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保证。3、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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