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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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只是适用于动产领域,而且在不动产领域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在.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权属状态事关重大。确立并建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整个.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以期能裨益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对我国商品交易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功能。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学说对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问题,学者之间各执一词

2、,颇有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取得时效说又称瞬间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即时时效”作用的结果。第二,非时效说,这一观点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A权利外象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概念在于对于权利外象的保护;B法律赋予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C法律特别规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系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D占有保护说。这一观点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以上观点虽然立论角度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归

3、结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方便、快捷的要求。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可以说是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静的安全主要是指对原所有权人现在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力求保护.秩序的稳定。动的安全主要是指注重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第三人取得利益的行为,以促进财产的安全、高效流转。从而维护.的整体利益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就在于维护这种动的安全。之所以要保护这种动的安全,就在

4、于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交易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使得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就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时,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其变动的状态。甚至是查无所获,,这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正如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

5、而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可由其控制的风险的影响。无疑有悖于我们所信守的公平观念。更何况原权利人的控制成本往往要低于善意受让人的调查成本。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动的安全),以期利益平衡。因此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乃指须具备何种要素始能引起善意取得的发生?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则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

6、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3款规定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设计,而市场交易强调等价交换。要求第三人支付

7、合理的价格对其并无不利,因其取得了相应的物权,该物的价值与其支付的价格相当,符合公平价值。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给无权处分人,也能增加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能力,从而兼顾了原物权人的利益。(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主要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情形:第一,客体物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也并非其他所有动产都

8、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①法律上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如军用武器、装备,.秽书刊、音像制品等;②依法被查封的动产,财产一经查封处分权即受限制;③记名有价证券,因必须以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才能转让的,不能依交付转让。动产占有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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