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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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司法考试刑法:贷款诈骗罪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刑法分那么司法考试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  1.第232条、234条成心杀人罪和成心伤害罪:注意各种犯罪行为转化为这两罪的情形。例如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等。  2.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他罪的竞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刑法中的许多过失犯罪具有包容关系,其他罪是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但凡其他罪有特别规定的,都定该罪,只有没有特别规定时,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过失致人死亡,但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竞合时也这样处理。-word.zl --  4.第236条强奸罪:常见手段: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附属关系胁迫(第259条第2款)。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对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注意强奸罪(犯罪对象为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  5.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即14周岁以上的女性。如果强制猥亵、侮辱14周岁以下的女性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行为方式表现为侵犯妇女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的强行的侮辱、猥亵行为。例如强行搂抱、亲吻妇女,强行扒光妇女衣裤的行为等。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前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是一种特殊的侮辱行为,而且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展。后罪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那么比前罪广泛得多。只要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而公然进展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例如公然贴大字报或散布传单贬低他人的名誉等。还要注意,后罪必须采用公开的方式——公然侮辱,但前罪那么无此要求,私下强制猥亵妇女也能构本钱罪。  6.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分。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7.第239条绑架罪-word.zl --  ◆绑架罪不要求必须以讹诈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本钱罪。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的答复,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当刑事责任——成心杀人罪。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是绝对刑。  ◆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那么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假绑架真讹诈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平安受到威胁,定敲诈讹诈罪。  思考:绑架罪与以讨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区别到底在哪里?  8.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本罪包容了大量牵连犯罪。对于这些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作为加重处分的情节。  9.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成心伤害、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罪,刑法没有采取第240条的包容方法,而是明确要求数罪并罚。  10.第242条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这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仅对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参与聚众阻碍挽救的和未采取聚众方法阻碍挽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11.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其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揭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word.zl --  12.注意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加)。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13.第245条非法搜查罪:不仅普通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分。  14.第246条、257条、260条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15.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三个罪都存在转化问题。  16.侵犯通信自由罪:普通主体。  1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特殊主体。注意有这种行为又窃取财物的,只定盗窃罪一罪。  18.第258条重婚罪:重婚不要求必须领两个结婚证,后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重婚不是亲告罪。重婚者必须有重婚的成心。  重婚罪是持续犯。  19.第261条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20.第262条拐骗儿童罪:必须不是为了出卖、绑架目的。如果为了出卖、绑架而拐骗的,定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word.zl --  2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第262条之1):本罪是为了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普通主体。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1.第382条贪污罪: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具体包括以下5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word.zl --  本项中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以下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注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之便。本罪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最重要的特征。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管理、经营的便利条件,而是仅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或同事的疏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2)行为方式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这些手段的目的都是要永久侵吞公款。  (3)特殊情况下存在不作为方式。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承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分。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贪污。  5.贪污罪的共犯-word.zl --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6.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这是高频考点。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有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贪污行为。两罪在主观、客观要件方面,甚至有时在犯罪对象方面,都是一样的。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分。  7.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要分析行为人终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仅仅利用工作方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是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了解情况、进出方便等与本人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而窃取公共财产的,是盗窃罪。  9.-word.zl --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筹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分。  ◆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3.各罪辨析(非常重要)  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五罪中,只有挪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公用;  贪污、职务侵占侵犯财产所有权,挪用犯罪那么只侵犯财产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  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主体的身份不同。  4.第385条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本罪只有主体、客体的不同,其他构成要件一样。  1.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注意以下问题:-word.zl --  (1根据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2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分。这一点同挪用公款罪。但这类人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分。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除金钱和实物外,还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如帮助子女入学)目前尚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2)行为方式:  a.索取他人财物。索贿者,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b.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容。-word.zl --  c.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收受必须是暗中收受。  d.斡旋受贿。斡旋受贿又称居间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参见第388条)。  e.事后受贿。即前面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事先约定离退休后收受贿赂的行为。  3.行为人在受贿后,将收取的贿赂转送给他人、捐赠公益事业的,属于犯罪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的成立;行为人收取财物后,没有实际给他人谋到利益的,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斡旋受贿:  ★行为人虽然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这种便利条件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听从自己);★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仅限于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6.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注意区分本罪与以斡旋方式受贿的区别。本罪的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展沟通、撮合使受贿与行贿得以实现,行为人自己并不能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也不收取行贿的财物。  7.(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新增考点)-word.zl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朋友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定本罪。  注意:此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朋友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否那么大家都定受贿罪。另外,只有近亲属等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构成犯罪。  8.第390条行贿罪:本罪与对非国家人员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是一样的。  ◆两种表现形式: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是否必须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必须有此目的。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本钱罪。  注意:在因为被讹诈而被动行贿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9.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word.zl --司法考试刑法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l、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工程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l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成心,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纪要?的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word.zl --  (三)认定  l、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那么,既不能追究单位,也不能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阻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清楚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己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而贷款欺诈,那么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word.zl --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  (四)处分  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分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分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展犯罪活动的。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2007/2/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word.zl --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工程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逐项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编造引进资金、工程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归还贷款等等。如此,选项A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选贤B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而选项D明显属于贷款诈骗,是此题的选项。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清楚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分.〞由此,选项C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C不应选。-word.zl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刑法分那么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  关系人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40条。  「意思分解」-word.zl --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规定的是发放贷款罪。两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却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注意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特定为关系人,后者那么为关系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二类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关系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罪差异的第二点在于前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那么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可构成;-word.zl --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幅度。  2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及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3注意本罪是纯粹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word.zl --  「相关法条」?刑法?第310、312、349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洗钱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明确洗钱的对象仅限于这样的四类犯罪活动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一是毒品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是走私犯罪;四是恐惧犯罪。其中第四者是上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也就是说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等四种特定犯罪,其他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属于这四种特定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与所得,并具有为了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2认定本罪的另一个关键是明确“洗钱〞的含义,洗钱的本义就是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把非法收入(外表上)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等“赃钱〞、“黑钱〞进展清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过程。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进展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不要混淆」  1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那么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word.zl --  2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假设是,那么为后者(参见第156条、第349条第3款);反之,那么为前者。-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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