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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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思考添加时间:2021-12-0311:18作者:马卫国威来源:中国检察网来源:阅读:摘要: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是在?信访条例?有关信访听证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行政法领域的听证制度成长起来的处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一种有效工作机制,其价值不仅在于查明事实、弄清真相,还在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建立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事实和价值观念,从而形成一种外在的感召力量来解决信访疑难问题。我国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保证涉检信访听证活动的得以有效开展的当务之急,是建立

2、一套规、合理的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一、听证制度及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相对人就特定事项向有权机关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申辩、表达意见,以及有权机关核查事实、采纳证据、听取意见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听证制度最早可溯源于英国1512年的?自由大宪章?,它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后被美国宪法所采用,并在1791年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表述

3、为“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word.zl--law〕。二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以德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作为一项保障国利的制度确定下来。当前,作为一项充分表达公开、公正、价值的核心制度,听证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制度。我国于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程序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经过10多年的开展,听证制度逐渐被引入到价格、立法和行政许可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听证作为一项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最大限度地

4、防止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约束和控制行政公权力的制度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崇。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2000〕高检控发第8号]规定中第3至第9条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等。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在检察工作部引入听证制度,创造性地将听证制度应用于检察工作领域,既丰富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又提升了检察工作。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

5、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正式以法规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下来。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这一规定使听证程序正式成为处理涉检信访的一项重要制度。二、当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word.zl--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以其优越的程序价值有力地促进了重大、复杂、疑难

6、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的解决,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难题上所处的困境,但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毕竟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的定位、原那么的设定、程序的设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试就目前我国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存在的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第一,尚未建立统一规的涉检信访听证制度。-word.zl--在涉检信访中开展听证工作,现行法律找不到有关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中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涉检信访这个大围的现有规定只是简单的停

7、留在适用围的表述上,对于信访听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那么、适用围、程序设计、结果处理等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的操作体系。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定涉检信访听证程序过程中也都是摸着石子过河,加之对听证程序的理解不够,难免会有缺漏,如有的没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权利,有的听证过程不够公开,有的听证结果没有公布,有的听证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照抄照搬行政听证程序,严重影响了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因此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统一、规的听证制度,合理配置听证职权(笔者认

8、为听证也应当合理配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因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多为久诉不息或者不服下级机关的决定要求上级机关复核的案件,当听证当事人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经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时,可以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对处理决定进展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过程中仍然可以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案件进展处理。虽然复查阶段的听证和复核阶段的听证是两次独立的听证,但在复核听证过程中必然涉及管辖、监视等问题,因此仍然存在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听证职权配置),是涉检信访听证程序的得以规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涉检信访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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