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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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

2、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2、收夺财权:*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3、收夺军权:*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

3、等参详”)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以弥补刑统之不足。“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2)神宗时,出现“以敕代律”现象。——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立法活动。——设有

4、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亦“编修敕令所”)(三)编例*例——断例(判案成例)*编例——由专门机构将分散的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始于北宋神宗时,到南宋更加频繁。如:神宗时:《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高宗时:《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四)条法事类——即以事为类,将众多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如: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律1、创立新刑罚——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也有所变动。(1)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

5、四刑⃙《宋刑统》规定的折杖法的具体内容笞刑(50-10下)----臀杖(10---7)杖刑(100-60下)----臀杖(20--13)徒刑(3-2年)----脊杖(20--13)流刑(3-2千)----脊杖(20--17)+役1年(加役流——脊杖(20)+役三年)——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评价:“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沈家本《刑法分考》——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具体执行中存在流弊,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2)刺配刑刺:刺字(背、额、面)配:配役、配军*特点:——对某些重犯实行

6、一罪三刑(决杖、刺字、配役)*适用:——初为死刑宽免之刑,后成为常刑之一。——名义上是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对后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3)增加法定死刑*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准用“决重杖一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适用于十恶中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俗称“千刀万剐”,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始于五代,北宋仁宗时,首开宋朝使用该刑之先例。——宋神宗时,凌迟广泛使用,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南宋孝宗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凌迟列

7、为法定死刑之一。——此后,元明清历代法典均沿用,直到沈家本变法修律。2、重典惩治盗贼“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宋史·刑法志》(1)对贼盗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宋刑统·贼盗律》附敕(2)制定相关的特别刑事法①实行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始命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仁宗,1061年)*《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重法地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凡在该“重法地”犯法,一律加重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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