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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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信证明第一篇: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书编号:2014年号签发日期:2014年月日接受人全称:单位名称因投标项目名称需要,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名称在我行开立有基本结算账户。自xx-xx年2月18日开始,到xx-xx年2月18月止,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纪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纪录,执行结算纪律良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客户部编号:年号签发日期:年月日资信证明是由银行出具的文件,用来证明**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来往正常,在银行没有不良

2、记录的文件。由于是银行出具的文件,可信度较高。资信证明,目前尚无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理论普遍认为,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此类证明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等。(证明书接受人):(被证明人)因(资信证明用途)委托我行(部)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自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止,(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有/无)不良

3、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不好)。证明人声明: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

4、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部)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行(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第二篇: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

5、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

6、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工总财字〔199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

7、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

8、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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