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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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

2、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

3、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劳动合同法修订(精选多篇)第一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4-06-19来源:洪桂彬的劳动关系博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

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鉴于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聚焦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笔者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与现实之间实不符之处略做分析,以期为即将展开的修改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一、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规范派遣机构资质【关键条款】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理由

5、】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但实践当中关于“注册资本50万”的要求形同虚设,投资人完全可以通过代注册完成资本要求。而大量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法务管理经验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市场,也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权利被模式、低价竞争等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很多公益性组织也参与劳务派遣运营,扰乱了市场秩序。如在上海,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从事劳务派遣的行为引发了诸多争议。【修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从主体资格角度提高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方式有二:方式一

6、: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规定“劳务派遣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式二:由用工单位完成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备案手续,如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限制跨地劳务派遣,规范社会保险缴纳【关键条款】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

7、行。”【修改理由】跨地劳务派遣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展迅猛,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异地劳务派遣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众所周知,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与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挂钩,而根据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完成登记或缴纳,故用人单位通过跨地劳务派遣实现“用工在本市,缴费在外地”的局面,此不仅增加了政府的监管难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修改建议】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8、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完善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类型【关键条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修改理由】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类型仅局限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仍存在如下争议: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后可否安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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