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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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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一、重整的意义(一)概念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二)性质和特点1、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2、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4、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新借款。通常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难以获得借款,所以为保障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资金的顺畅,《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
2、偿权受到限制。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限制优先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企业重整进行,特别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同时,为了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以必要的保护,该条同时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4.对出资人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对董
3、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对管理层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三、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终止,又称重整程序的废止或撤销,是指法院根据重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废除已经开始的重整程序返回第三节重整计划一、重整计划的意义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要素,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二、重整计划的制备(一)重整计划的制备人(二)重整计划的内容三、重整计划地通过和批准(一)重整计划的表决
4、和通过(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监督人1、执行人。2、监督人(二)重整计划的约束力(三)重整计划的修改(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返回不得不重组:信达赢了郑州市最大债权人:信达,1999年底,建行将前述债务和其他4000亿的不良资产交给信达底牌:20多亿债务至少要收回6亿元,平均还款率为30%弱大股东:郑州市国资管理公司没有反应欲擒故纵:2000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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