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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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9月6日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

2、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XX〕1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实施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由招商办或双桂工业园区代办手续,全程

3、跟踪服务。第四条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申报条件及必备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

4、政审批,没有依法说明理由的;(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和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五)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六)违反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规定,相互争抢、推诿、强制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办人故意刁难,造成后果的;(七)拒绝、阻碍依法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八)对检举、投诉、控告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九)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务中,接(办)件人违反规定与办事人接触并谋取利益的;(十)在

5、行政审批或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二)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标准的;(三)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仍继续收取,变相收取的;(四)强行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财、物的;(五)在公务活动中和向企业提供服务中,强

6、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导服务或者向企业指定业务单位的;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收取费用的;把应由行政部门履行的咨询、办理证照等职责,转由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进行收费的;(六)强制企业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培训、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评优评先等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七)违反规定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或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的。(八)违反规定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九)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

7、不正当利益的;(十)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条完善行政处罚制约与监督机制,加大行政处罚监督力度,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罚,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施处罚权。(一)建立延期处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监督中发现外来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县重点项目建设中有违规(章)行为,按照先整改后处罚的原则办理,并以“违规(章)整改通知书”(告知违规违章的事实和证据,逾期不改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的形式告知违规(章)企业,如在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不实施处罚,整改期已过仍未整改的,

8、按最低标准实施经济处罚,如需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和帐物,应向分管工业的副县长请示,同时,报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对外来投资企业、县内重点企业的证、照进行年检、年审,有关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以“送检、送审通知书”告知送检(审)单位作好送检(审)准备。(二)建立罚缴分离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梁府发〔XX〕46号)规定,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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