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乡规划管理辅导学习资料(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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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辅导学习资料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形成、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重要的城市规划立法是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我国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规,标志我国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轨道。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实行,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现行城乡规划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城乡规划管理行动纲领和准

2、则。广东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正准备颁发《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导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为适应《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住建局近期制定了《海丰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稿)》正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可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整体法规体系大约由80多部法律法规组成。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制定指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3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也就是县城

3、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

4、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城乡规划的实施13城乡规划的实施主要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局日常工作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为项目选址的前期工作。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图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而建筑红线图、建筑工程方案审查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期必备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

5、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6、。以上是《城乡规划法》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其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期工作,审定建设工程方案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按城市建设用地可分居住、公共13管理与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共8大类。方案审定的依据主要有:已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以及国家、省、市、县颁发的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根据《海丰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县城规划区路宽20米以上的临街两侧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

7、方案,应由县住建局依规定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下面简单介绍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居住小区:[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新区≤3.0,旧区≤3.2;[高层(10层以上)]新区≤4.0,旧区≤5.0。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地块,或其他零星用地,根据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地块基础设施容量,周边建设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的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小区:新区≤30%,旧区≤3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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