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行政侵权及解决行政侵权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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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文:行政侵权及解决行政侵权问题初探  案例: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为建造房屋于1998年12月20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沙石。12月29日,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罚500元,同时没收采砂用的马车。王某不服,于19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并申明:“省政法《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2、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放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根据此规定,给与王某的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断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学论文:行政侵权及解决行政侵权问题初探  案例: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

3、,为建造房屋于1998年12月20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沙石。12月29日,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罚500元,同时没收采砂用的马车。王某不服,于19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并申明:“省政法《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4、取土、淘金、放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根据此规定,给与王某的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断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罚款”的处罚决定。   在我国,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为我国三大部门法,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同,行政法以行政活动为调整对象,本文结合以上案例从行政法的侵权主体、解

5、决行政侵权方法以及解决行政侵权问题的严格性来叙述行政侵权的特殊性及责任。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决定了行政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以下是行政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主要的表现:行政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公共组织。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尽管一个组织的管理行为大多由其工作人员实施,但

6、工作人员都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体现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恒定性。与民法,刑法相比,行政法主体的恒定性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不具备的特征;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互换,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

7、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位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那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不对等性。以上案例也可以看出,某王庄王某与县水利局其双方主体身份是不对等的。在行政法法律关系中

8、,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具体表现为: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性质完全不同,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履行的是行政职责;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可能具有的。 二、行政侵权责任追究方法的特殊性   任何权力均有被滥用之虞,而行政权力更是国家权力中最易被滥用者。欲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一方面就是在赋予行政主体权力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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