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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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原任院长肖扬于XX年1月5日在济南市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首次提出“和谐司法”的概念。随后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又分别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指导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谐司法的内涵。笔者试在本文中提出和谐司法的概念、目前存在的问题和

2、实现途径的肤浅看法,供与同仁们商榷。【关键词】和谐司法实现途径一、和谐司法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和谐司法是指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型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有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活动而让其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在消除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进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实践,重塑出司法运行协作良好的一种理想状态,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并从自觉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的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或者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

3、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它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安宁有序的社会和谐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或手段。和谐司法同时意味着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和谐司法要求法院裁决、执行时,不能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来考虑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和谐司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扶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即司法环境、司法理念、司法运行的和谐。和谐司法这个理论,从静态上看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

4、辐射力,内容覆盖着改革发展稳定、内政、治国等,理论空间十分广阔;从动态上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开放性,是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完善的理论。今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科学的突飞猛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事业在继往开来中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理论必将不断得到丰富和创造性的发展。和谐司法的特征、表现形式:确立法律的至上性。确立权利的平等性,指对当事人在适用的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一律平等。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包括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活动的独立。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形象良好。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一切阻碍司法的行为

5、都将受到制裁,在全社会形成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所确定义务的观念,使法治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二、和谐司法的实现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还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和谐司法的实现还不可能一蹴而就:和谐司法实现的政治思想方向不明确,司法文化背景的意识形态或观念氛围存在诸多不协调。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科学发展观还是坚持所谓的西方式的现代司法理念。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发展不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刑事、轻民事、忽视行政审判的现象。审判执行体制不尽合理:1、存在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弊

6、端,不利于调动法院及司法主体的工作积极性。2、合议制流于形式,与基层审判执行实践有脱节的地方。3、审判委员会制度尚存不合理之处。4、司法主体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难以建立起真正的隔离带。5、审判执行改革在某些方面与实际脱节,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就与现实有脱节,有的法院因司法主体素质跟不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等。6、法院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作。委托调查、执行工作效果不佳;异地财产保全、异地执行工作难以有效进行;有的法院甚至给外地法院办案设置障碍,充当地方保护主义角色。7、存在法制不统一的现象。有一些案件的审理、执行在法律理解、适用上,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

7、庭之间有时有不统一的现象。司法环境的治理尚未到位,司法裁决执行难,审判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法院所面临的外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有些地区或领域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如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不予配合,甚至进行不当干预,致使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地发布审判执行信息,由此又导致个别媒体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不准确的报道,从而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法院由于历史原因有对效率重视不够及拖延诉讼、超期结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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