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依法监管-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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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保险业依法监管/保险业保险监管作为现代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发展中举足轻重。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工作中尚存在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空白,亟待加大行政立法力度,切实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要自始至终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同时依法监管也是体现保险业特点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分析和把握依法监管的内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一、依法是保险监管的灵魂保险业的依法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

2、监管行为。保险监管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其依法性体现着现代法治行政的理念。保险监管是政府在商业保险领域的行政行为,必须体现出现代行政的法治理念,而依法应成为保险监管的灵魂。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应树立有限政府与有限权力的观念,培养监管即服务的思想,摒弃那些监管部门是保险市场主体上级领导机关的陈腐等级思想,以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全新法治理念来指导保险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渗透着清新向上的现代法治思想,树立起保险监管部门权威、高效、服务的崭新形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

3、档伴随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工作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我国保险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五十年代,我国保险管理体制是属典型的“财政型”,即“财政管保险”。到了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演变为“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保险业迅猛发展的趋势相比,仍显得难以适应。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进金融体系的现代化改革,重点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1998年,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

4、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依法监管体现为保险监管职权法定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之一种,其职责、权力由法律授予。《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直接职权的来源。同时,国务院在《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也根据《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中国保监会的性质、任务、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进行了规定,这可以

5、视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权的间接来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保险监管部门职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监管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未明确授予的职权,保险监管部门不能行使;凡保险监管部门得以行使的职权必须于法律、法规有据。也就是说,保险监管部门超越法定范围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全面、尽责地履行其职权,不能遗漏或疏忽其法定职权而不为应为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不作为。如果保险监管部门疏漏或未能尽职尽责,这将会

6、违背其职权设定目的,于法治国家的宗旨背道而驰。依法监管意味着保险监管部门行政立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监管,故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立法行为对于监管工作十分重要。权力机关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准性规范,如《保险法》;而保险监管部门的立法则主要是制定从属性、执行性规范。基准性规范的数量不可能很多,而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却是纷繁复杂的保险活动,其监管行为必须有具体规则可循,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行为的任意性。依法监管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依据法

7、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以保险监管部门行政立法为主要内容的保险监管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这是依法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监管要求控制保险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日益复杂,保险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也不能做到对所有监管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等作出全方位的规定,同时为适应新情况和灵活作出适宜的处理,法律需要赋予监管部门以适量的自由裁量权。《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随处可见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如“由保险监督管理

8、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条款即为典型的自由裁量条款。虽然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权范围,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仅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这将导致保险监管偏离法治轨道而失去其应然意义。因此,依法监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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