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集体林权体系整改方案-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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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集体林权体系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

2、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总体目标。到2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第1

3、1页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和林木、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在解决好权属争议后才能进行改革;对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已改变林地用途且难以恢复森林植被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1、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

4、晰确权。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第11页2、我县“三山变一山”时已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维持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即增人不增林地、减人不减林地)的政策,个别需要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或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并确权发证;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农户经营管理的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

5、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则上退还原农户经营,不能退还的按照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可以采取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方法确权发证,确保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3、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组、个人合法拥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小组。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5、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

6、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维护原形式不变,完善确权发证,实行统一管护,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6、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纠正。7、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

7、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第11页8、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场、苗圃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或《山林承包合同书》换发新证。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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