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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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江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计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牡丹江市审计局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牡丹江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审计调查事项中依法履行的审计执法职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局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

2、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予追究。  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  第四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局副局长、局长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职责划分。第二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程序中履行的职务及与审计执法过错的关联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

3、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执法职务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审计工作人员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局副局长、局长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核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局副局长、局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的,审计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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