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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范警容风纪规定(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机关规范警容风纪规定(法院)法院机关规范警容风纪规定依据中共E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关于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开展“内强素养,外树形象”的活动,保证人民法院干警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正,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整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干警在开庭审判以及各种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制服;参与非业务性会议和学习,可以不着制服。第二条人民法院干警着制服,必需严格根据着制服规定和要求执行,配戴工作证,着装干净,讲究仪表仪容,精神饱满。第三条着制服时不得酗酒。第四条非执行
2、公务时,人民法院干警不准着制服进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消遣场所。第五条人民法院干警着制服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足。第六条干警着制服时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干警着制服时不准披肩散发、化浓装、戴首饰。第七条人民法院干警在街上和公共场所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2-第八条着装干警应当妥当保管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严禁将制服、徽章借给他人。第九条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全院或各庭室队的执行状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3、。第十条各庭、室、队由庭室队长负责警容风纪监督,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状况进行登记并报纪检组。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每次扣发其工资10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每次扣发其工资20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或影响极坏的,视其情节赐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受纪律处分的人,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人
4、民法院干警指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及着制服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