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通则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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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通则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重新鉴定的程序又怎么走?根据我国司法部今年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有五项法定情形是要重新鉴定的,下面由聘才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重新鉴定的程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

2、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

3、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论文提要:   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辅助法官办案的科技手段越来越多被应用在诉讼中,在各类案件的证据提供及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官对司法鉴定持肯定态度,甚至在有些案件中依赖于司法鉴定才做出判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这就对司法公正与效率

4、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的《证据规定》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的不适应、滞后性也逐渐暴露出来。重新鉴定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热衷于申请重新鉴定,而法院为了在最短审限内结案却倾向于否认重新鉴定。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先后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但这些文件等级不一、且都是散见于各个部门中,没有形成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本文首先对重新鉴定立法上的规定作了梳理,认为在必要的情形下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同时认为,重新鉴

5、定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分析了产生这些弊端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重新鉴定的完善建议。 1、对重新鉴定的法律梳理   近年来有很多关于司法鉴定的法规、规章颁布,但这些文件等级不一、且都是散见于各个部门中,没有形成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重新鉴定,是指对已经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客体,以原鉴定同样的目的,再进行鉴定。立法对重新鉴定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文件中:2002年的《证据规定》、2017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2002年《湖北省司法鉴定管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仅有一条规定,其中包含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人的询问权等,但未对重新鉴定做出规定。   

6、(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1和第2种情形属于程序上的错误,只有第3中情形属于实体上的错误,第4种是兜底条款。该条所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条件还是相当严格的,这样一方面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进行限制,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

7、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外,第二十八条赋予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异议权即申请重新鉴定,但该条并未对重新鉴定应如何确定的机构和鉴定人,该鉴定机构应具备何种资质条件,重新鉴定的次数等问题予以明确。   (2)2017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中第二十九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规定了5种情形,同样是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有程序和实体并存。不同的是其第二款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一条即对证据规定作了补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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