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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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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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顺利建成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搬迁,是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涉及的房屋搬迁所进行的补偿安置工作;所称补偿人,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土地的单位;所称受偿人,指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含住房和相关

2、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第三条为加强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成立征地搬迁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人社、农业、民政、规划、住建、财政、林业、公安、卫生、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实施征地搬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用地征收单位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办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回建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项目在征收土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

3、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时间、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进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典当等用以增加补偿费的活动;  (四)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搬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管

4、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拟征地和拆迁范围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属实,报经征地搬迁指挥部或铁山港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新建、扩建、改建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的,在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搬迁指挥部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

5、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丈量、清点、登记及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4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权利。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铁山港区人民政

6、府、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进行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第九条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征地搬迁指挥部、铁山港人民政府、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及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拒不执行,且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

7、资源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逾期仍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铁山港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征收各类土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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