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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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阂,去拿研究生学位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论文题目中文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题目外文、研究生姓名台肠学爱学科、专业管理学·行政管理研究方向政府职能研究学位级别硕士导师姓名、职称贺恒信教授论文工作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论文提交日期年月论文答辩日期年月耸位授予日期校址甘肃省兰州市 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沦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侧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弓】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以等,均己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木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少」。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沦文作者签名日期全口心少夕·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台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沦文作者签名喧卫星墓导,币签名趣生一。期多 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本论文是作者在参加以下科研课题基础上完成的,属于以下科研课题的一部分课题名称西部公共管理体系构建与重大公共政策问题研究课题来源兰州大学工程建设项目课题负责人包国宪教授校内帐号一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文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福利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城市水务产业一直采取国家垄断经营的方式,导致投资主体单一,资金不足,效率低下。世纪年代以来,随着政府垄断经营弊端的显现和国际城市水务民营化大潮的兴起,我国也开始逐步推进城市水务民营化。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城市水务的公用性质及民营化固有的`布场失灵”决定了政府规制职能必须到位,对相应的政府规制的研究也日益重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问题关注的比较少。因而,针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的职能加以重新定位,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推动城市水务民营化的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城市水务及城市水务民营化进行概述,指出城市水务民营化是一个国际趋势第二部分,通过对政府规制研究的回顾,指出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起着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指出政府规制必须进行改革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定位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提出了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议。关键词城市水务民营化政府规制改革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而,,,,,,,,汀,,',,,,扭,,,,,九,,九,翻,,血,,,,,,卫而,,,了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一、导言……一城市水务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城市水务民营化一个国际趋势……三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的进程……二、政府规制及其在城市水务民营化中的作用……一规制的涵义与分类……二政府规制在城市水务民营化中的必要性分析……三政府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存在问题……二原因分析……巧四、重塑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一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中政府规制的启示……二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三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五、结束语……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后记……夕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一一一、导口城市水务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建设与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高低。正是因为城市水务的重要性,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城市水务的建设。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城市水务完全是政府的事,导致总体投入严重不足,效率低下。世纪年代从英国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发起了大规模的城市水务民营化运动,民营化成为国际潮流。在民营化大潮中,人们逐渐发现民营化并不是万能的,有一定的弊端,即“市场失灵”。同时,城市水务的公用性决定在推进民营化的进程中,政府的责任不能降低,必须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人”和“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于城市水务民营化的规制必须到位。政府既要为经营者创造条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有效平衡政府、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因此,城市水务民营化大潮的兴起,对政府的规制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如何应对这一浪潮,如何对城市水务民营化进行规制,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日益紧迫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也大力推进了城市水务民营化的探索和改革,在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化将成为中国城市水务未来发展的趋势。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规制模式是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民营化经济快速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与执政能力的需要。本文试图将经济学和法学已有的研究成果引入行政学,对城市水务民营化的合理性以及政府在城市水务民营化中的规制职能进行分析,初步探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职能如何重新定位,并重点引入激励性规制理论,在政府、经营者、消费者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城市水务的概念及其特征城市水务产业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之一,是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三者之间合理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整体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和特征可具体界定如下城市水务的基本概念城市水务产业是指将江河、水库等地表水资源或从地下资源抽取的原水输送到自来水加工厂,加入制水原材料后,经过多道加工工艺,处理消除各种污染物,制成成品水,然后通过自来水输送管道网络系统,把自来水分销给企业事业、行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政单位和居民消费者的产业。各类消费者使用后的污水又流入下水道排污系统,再汇集到污水处理厂,剔除和焚化污染物后流入江河湖海。在水资源比较短缺的地区,经过处理的污水还被用作原水再次制造出自来水,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市水务产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具有可分性,其生产经营环节可分为原水生产、制水、管网输送及销售等环节。根据不同环节的生产经营特点,除了管网输送具备自然垄断特征外,其余环节均可不同程度地引入竞争。城市水务的特征水务产品的必需性和社会安全性水是生命之源,是居民日常生活乃至维持生存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因此,城市供水产业必须满足所有居民和经济活动单位的基本生活生产用水所需。自来水所具有的必需性和公益性使得水价不能定得太高,而必须限定在城市低收入阶层能够支付得起的水平上。城市供水除了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能否及时地提供规定质量和需求数量的自来水,还会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生活质量的改善以及城市集聚效应的提高造成明显的影响。一个城市的供水能力和水的质量可能会影响人们生活和企业生产的决策和社会安全稳定,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进入江河、海洋还会造成环境污染,产生极强的负外部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企业以合理的价格、优良的质量、较为充足的数量向社会稳定安全地提供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共同条件,从而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及社会福利的增加。而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本身是难以自动满足公益性目标的。企业为获得利润最大化,往往凭借其垄断地位,以较高的价格、相对较低的数量提供劣质的产品与服务。因此,政府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规制,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明显的区域性和规模经济性城市自来水行业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受自然地理、水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城市供水产业主要是以城市为中心所形成的对市郊辐射的格局,各城市自来水的管道被未使用自来水的农村地区所分割,各自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独家垄断经营,很难建立覆盖多个城市的全国性输水管网系统。不同的城市由于其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及水资源状况的差异,使得供水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等也都会有所不同。城市供水作为一个自然垄断性质非常明显的基础设施产业,还具有规模经济性。一方面,城市供水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如覆盖千家万户的管网系统都是初期投入非常巨大而且使用周期长的工程,资本的专用性很强。资本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以改作其他用途,沉没成本很高,如果在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城市供水在满足各种约束条件的前提下,供水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企业的平均成本将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以致一个供水企业就足以提供和满足该城市大部分甚至全部用水需求。因此从成本和效率的标准来看,城市供水只有集中生产经营,并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使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获得大大高于多个企业分散经营的规模效益。需求价格弹性小而且需求波动较大一般居民和企业由于不会而且也没有能力自己供水,因此对自来水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只有一些大中型工矿企业由于自身特点才需要较低质量的水,在水价太高时会建立自己的供水系统直接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同时,居民对自来水的需求往往在一天、一周、一个月或一年中呈现较大的波动。比如,在一天中,往往早晨和傍晚处于生活用水高峰,白天和夜晚则用水需求下降在一年中,往往是夏季达到用水高峰而冬季刚好相反。这种波动性决定了供水企业必须按照自来水的最大需求量设计自来水的生产和输送能力。城市水务的特征决定着城市水务的重要性,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城市水务的建设和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其弊端日益显现,这促使城市水务民营化开始逐步推行。二城市水务民营化一个国际趋势传统城市水务公有公营体制运行效率的低下,使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开支压力。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寻找出路。早在年,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就提出了民营化的建议,而民营化的理论基础则是由米尔顿·佛里德曼奠基的。年代后,萨瓦斯、普尔、斯番、罗斯巴德、菲斯克等人的研究和著作,以及普尔于年创建并延续至今的《民营化月刊》对民营化起到推动作用。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和政府再造运动的兴起,西方国家开始认识到,没有任何逻辑理由可以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应该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对那些属于政府“天职”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一个安排者,至于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由私营部门或社会机构来完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外城市水务行业开始大规模的民营化。这一浪潮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公用事业原来是皇家经营的,自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解决政府的财政需求,在改革过程中拿公用事业民营化开刀,水务市场首当其冲。而法国则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法国的两大水务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务集团之一。美国多年来,也是政府经营公用事业,但由于水质下降,水压不足,导致市民对政府不满。近年来,从亚特兰大市开始,许多州市实行特许权经营,外国公司相继涌入。目前城市水务民营化运动已成为国际潮流。民营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化意味着以政府高度介入为特征的制度安排向较少政府介入的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转变。政府将不能照搬原来规制国有企业的方式去规制民营企业,政府由“划桨”变为“掌舵”,从而“倒逼”政府对城市水务的规制体制和规制方式进行改革。正如萨瓦斯在他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所言民营化,广义而言,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也正如萨瓦斯所认为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规制程序和政策都必须事先确立,以便让买主知道他们会得到什么,规制政策将如何影响他们竞标同时也能让公众意识到,他们不会受到垄断价格的损害,从而消除对公用事业政府撤资的担心。三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福利观念的影响,我国城市水务产业长期被当作社会公益性福利事业对待,只强调它的公共服务性,而根本没有认识到它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因此,采取供给制的办法,实行低价格、低租金、国家补贴,用户使用一吨水仅几分钱。这种售价与成本完全倒挂,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使本来就很有限的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结果建一个城市水务项目就背上一个包袱,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城市水务项目的维修与管护,使城市水务的建设与经营管理进入恶性循环。而且长期以来,城市水务产业一直采取国家垄断经营的方式,对水务产业的管理是传统的政企高度合一的管理体制,导致投资渠道狭窄、自我运转效益低下、品种和服务不佳、资源利用率不高,政府垄断经营的弊端不断显现。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西方城市水务民营化大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城市供水企业不是政府的部门,也不是福利性行业,而是一个面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开始逐步进行,直到目前已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未开放管网阶段世纪年代中后期,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国外大型水务集团和资本集团涉足我国水务产业。国内国外资本和许多战略投资人也逐步介入国内水务民营化行列。年月,国家计委公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名录》,原禁止外商投资的供排水等领域首次被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年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民营化进程的意见》,要求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收购水务企业资产或股份、竞拍获取自来水厂特许经营权、投资新建自来水厂、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取得水务企业特许经营权,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政府从年开始逐步放开了水务产业的非自然垄断部分的业务,主要是供水生产和污水处理环节。由于水务市场具有风险低、回 硕上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报稳定的特点,外国资本首先进入,如世界三大水务公司苏伊士、威望迪和泰晤士公司通过、合资等方式在沈阳、成都、保定等城市投资了多个水厂。自年法国苏伊士水务投资广东中山市坦洲自来水公司,它已在中国直接经营水厂个,参与多个水厂建设,总投资亿美元。威望迪集团从年开始加入争夺中国市场的行列,短短数年在华投资已经超过了亿美元。其它像安格利水务、汇津公司、柏林水务等国际水务集团纷纷进入大陆市场。这一阶段为未开放管网阶段,各大水务公司的主要投资情况如下见表表未开放管网阶段城市水务民营化事件时间未开放管网阶段城市水务民营化事件年香港中法水务投资公司与沈阳水公司合资经营水厂年威望迪控股与天津市有关部门成立合资本企业—天津通用水务公司,负责经营凌庄水厂,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特许外国公司经营现有水厂年法国通用水务集团与成都自来水公司采用方式进行项目融资,设立成都自来水六厂年中法水务公司与保定自来水公司组成合资水厂,合作期年年法国昭和水务公司与上海奉贤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合作成立了上海首家中外合作的昭和自来水公司年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年月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威望迪改名为威立雅与首创股份合作成立国内第一家合资水务投资性公司—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资料来源《转型时期水务产业的经济性管制改革问题、经验与政策》,黄庆杰,中国水利部网站或中国水网开放管网阶段年末,威力雅从深圳水务集团拿到的股权,其设立的合资子公司首创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这是年中国最大的外资并购案,也是中国水务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并购交易。在外资进入垄断业务中,威望迪收购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的国有股权,并取得主导地位,这是管网开放的标志性事件。在政策允许管网开放之后,民间资本或外资逐步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网并占据行业的主导地位。年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在水务产业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中的水务建筑和水务运营管理两个方面推行民营化,实行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分离。水务民营化逐步发育成长起来,水务产业开始显露出巨大的发展空间。北京、深圳、大连、西宁、武汉等多个自来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开始向民间资本开放见表。表开放管网阶段城市水务民营化事件时间开放管网阶段城市水务民营化事件年月上海友联联合体获得上海市最大污水处理项目—竹园污水处理厂年特许经营权,标志着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水务市场年月山东邹平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军城乡供水务,成为民营资本进入山东城市供水领域的第一例年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自来水公司也将经营使用权以万元拍给了民营资本资料来源《转型时期水务产业的经济性管制改革问题、经验与政策》,黄庆杰,中国水利部网站或中国水网二、政府规制及其在城市水务民营化中的作用城市水务民营化兴起后,对政府的角色和职能提出新的挑战,城市水务民营化到底还需不需要政府管理监督如果要,到底怎么管理和监督在这种形势下,政府规制及其改革问题的研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规制的涵义与分类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认为,规制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政府规制主要解决民营化经济条件下的分配不公、经济波动、外部不经济、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和风险等。政府规制的实质,是在以民营化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矫正和改善民营化机制内部不完善问题而对私人及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规制者必须是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和可信任的,不仅如此,法律在赋予它相当程度的规章制度制定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还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上,对它的行为设置了许多事前程序和事后补救的羁束制度。按涉及领域,规制可划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大类经济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在理论界有多种释义,目前得到比较广泛认可的是日本经济学家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植草益所提出的定义。他认为,经济性规制就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公民的使用权利,政府机关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许可和认可的方式,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限制。经济性规制的重要目的,是在确保资源配置有效的同时,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对企业的加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意味着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中,从确保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观点出发,允许特定一家公司或极少数几家公司加入,而限制其他企业参加在竞争产业中,从防止过度竞争的观点出发,由规制机关视供求的平衡状况来限制企业的加入,其实质是以限制竞争为重要目的。在实施退出规制方面,特别是被允许参加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如果从该产业退出,就会使供给短缺,因此必须采取使获准参加的企业负“供给责任,,的形式。社会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和防止公害、保护环境、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的对社会经济主体所进行的政府干预。社会性规制的目的是防止负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社会性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五种禁止特定行为对营业活动进行限制建立资格制度检查、鉴定制度基准认证制度。禁止特定行为,是指直接禁止应取缔的或对社会不良的行为。对营业活动的限制,主要是指通过批准、认可制度对与提供公共性物品和准公共性物品、非价值性物品有关的事业者及有可能因外部经济而产生危害的事业者进行营业活动的限制。资格制度是指从事确保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业务,要由国家对其专门知识、经验、技能等进行认定、证明的制度。检查、鉴定制度是指以产品的安全性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操作的确保为目的,规定事业者有各种检查义务的制度。基准、认证制度是指从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及设备操作、管理的安全性的观点出发,对于其机构、强度、爆炸性、可燃性等规定出安全标准,主要通过消费者生活用制品的安全法、工业标准法等法律来体现。对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评价对于社会性规制,多数人都认为是必要的,争议不大。争议主要存在于经济性规制领域,即要不要进行经济性规制。政府规制的反对者认为,民营化是一个对信息、知识、企业家才能等的发现过程,只有自由竞争才能促进发现而政府规制则会对发现的过程设阻,使发现窒息,所以规制弊大于利。应该注意的是,在多数西方国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私人垄断企业,其初衷就是为了限制私人垄断企业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利益的决策,限制其“损人利己”的行为。所以,才有学者将私有化很少或不受规制的私人经营、规制受规制约束的私人垄断与国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有化国家直接经营自然垄断行业并称,作为对自然垄断的治理方式。笔者认为,民营化与政府都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难以互相替代,民营化也并非万能,规制与放松规制始终是一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动态过程,关键在于应当建立一种有效合理的规制机制。二政府规制在城市水务民营化中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城市水务的民营化,可以就将本来由政府部门执掌的对水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公共职责,转移到了私人部门之手。这也意味着国家和社会责任的重新分配,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解除。因为在城市水务民营化时代里,政府仍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免受以民营化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侵害。只是政府由此前在第一线“冲锋陷阵”的“履行责任”,变成了对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加以规制的“保障责任”。出于公共性的本质和克服民营化“市场失灵”的需要,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即政府必须担当起“后民营化”时代的规制职责。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是有效维护城市水务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及其“公用”特性的需要水务产业是国民经济其他生产部门的投入品,其价格的高低与通货膨胀和物价稳定有密切关系,其生产供给的连续与否与生产、生活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水务的基础性作用表现得愈来愈明显。水务产业的基础性特征,使水务产业不能作为一种普通的产业来看待,水务产业的发展必须具有超前性,否则就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水务企业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水务产业具有普遍服务性特征,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需求弹性很小,这决定了该行业应将公益性目标摆到一定的位置上。虽然有的水务领域向私人资本开放,在当前甚至已成为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个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规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控制因水务投资的高沉淀性和高风险性的需要水务产业是高度资本密集的产业,一次性投资大,产品成本中的固定投资所占比重大而变动成本比重小,特别是诸如自来水总管和下水道系统等固定资产都有很长的使用生命周期,投资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大。虽然对一些大型工矿企业实行竞争性供应可能是一种有效途径,但在通常情况下,重复设置自来水总管和下水道的固定网络系统是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水源水库、自来水厂及其配水管网系统需要大量的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而且规划建设所需时间较长,使用 硕」二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周期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一般一个城市的给水系统从规划设计到建设完成需要年左右的时间给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年限至少年,输配水管网的年限一般都是年、年甚至更长,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水务产业的投资风险。由于水务产业的高风险性、资本的高沉淀性等特征,如果它们的运作受阻,将会涉及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利益,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它们具有政治敏感性。因为这种政治敏感性,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水务产业民营化的进程中进行审慎分析,对水务企业进行“道义上的说服”或行政上的干预,发挥政府规制的“把关”功能,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降低城市水务产业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需要美国经济家施蒂格里兹认为,“不管怎么说,政府在改进信息不足方面的作用还是超过了单个消费者各自的保护措施所起的作用。在很多方面,信息是种公共产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一个自然垄断企业,它追求利润,追求效益。如不进行适当规制,企业会倾向于制定垄断高价,掠夺消费者。我国仍处于民营化经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信息流动的顺畅机制,相对于水务企业,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如果不启用规制措施,自然垄断企业中的“掠夺之手”将更加肆无忌惮。城市水务民营化以后,消费者与城市水务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然不能改变。但政府规制尤其是激励性规制能产生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任何企业对信息的垄断,并使得企业能自发地产生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以降低成本,提高城市水务运营的效率,同时迫使企业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订价,从而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是限制水务产业的地区垄断,促进有序竞争的需要由于城市水务的区域性特征,民营化企业有可能在垄断性业务领域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侵犯消费者权益。为制约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政府实行经济规制。同时,由于城市水务具有规模经济性特征,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会盲目跟进,进行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这种破坏性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生产效率的低下。这就需要政府对城市水务的进入实行规制,通过控制进入壁垒,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以保证社会生产效率。此外,城市水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社会的生活必需品,也是大多数企业必须的投入要素,需要保证其生产供应的高度稳定性。为此,必须要通过政府规制来控制垄断,同时防止破坏性竞争,最终实现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兼容,提高城市水务民营化效益。三政府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状况在国外,城市水务的民营化供给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因此,对城市公共基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础设施与服务的市场化研究比较重视,起步也比较早,而且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总结创新,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主要研究成果如下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最早的规制理论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审视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以民营化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政府规制是对民营化失灵的回应。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它在很长的时期内一直以正统的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居于统治地位。这一理论把政府对民营化的规制看作是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它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民营化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是为了防止和控制受规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措施包括控制进入、限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及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的义务等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民营化作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民营化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这样,政府规制不仅能在经济上富有成效,而且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完善,其代表作是年卡恩的《规制经济学》。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是由斯蒂格勒在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一文中首先提出,随后由佩尔茨曼和波斯特予以发展的。该理论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将视角扩展到规制的制定过程中,对政府的强制力假设提出了质疑,对规制的目标取向及规制的政治决策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强调规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认为规制的目标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取悦于特殊的利益集团。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派生物是政府规制俘虏理论,认为俘虏政府规制即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或是规制对象本身,或是其他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它是为满足产业对民营化规制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自然垄断新理论—可竞争性民营化理论规制失灵的产生促使研究规制问题的经济学家,对作为经济性规制主要理论基础的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进行反思和修正,并由此提出新的自然垄断理论,以此指导政府规制。新福利经济学家提出的可竞争性理论框架指出了应该加以规制的企业条件,包括进入壁垒或者民营化是否是可竞争的,以及价格的可维持性。按照可竞争理论,“潜在竞争者可以代替传统规制对居于操纵行为的供给厂商进行约束,至于放松规制和竞争性的进入威胁是否足以代替规制,取决于是否存在足够的压力使得供给商降低价格和成本”。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可竞争民营化理论对政府规制的政策思路及相应措施的选择与确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如果现实世界完全符合该理论的假设条件,可以依靠潜在竞争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那么政府规制便成为多余,即在某些情况下,规制失去了必要性。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垄断新理论实际上缩小而不是扩大了政府规制的范围,从而为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放松规制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如此强大的潜在竞争力量。激励性规制理论自然垄断的新理论为放松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并不能据此全部取消规制。在许多情形中规制仍有存在的必要。由于规制存在,规制的失灵和规制成本的上升将不可避免,同样也不可忽视。为了对继续保留的规制进行改革,激励性规制便应运而生。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认为应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激励性规制理论产生于实践,同时又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的引入,而得到进一步提升,并逐渐系统化,成为西方规制理论近年来取得的最重要进展,而且也是西方产业组织学中十分活跃的理论热点之一。英美等国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将激励性规制应用于城市水务规制改革,降低了城市水务的收费水平,提高受规制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也改进了分配效率。国内研究综述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直接以水务产业为对象的研究是相当薄弱的。不仅论著少,而且讨论非常不充分,缺乏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去探讨水务业的改革,对政府规制中己取得的经验、问题缺少讨论,尤其是没有从政企同盟的规制的视角去分析进入、价格等方面问题的根源。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关于水务业的改革研究主要有以下的研究成果。首先是四川大学刘世庆的《中国加入与基础领域的民营化开放和竞争化改革—城市供水产业的讨论》。在这篇论文中,他主要讨论水务产业引入民营化机制的问题,提出我国自来水产业竞争化改革的特殊性和方式选择,主要包括通过“特许经营权”引入竞争,厂网合一、联合重组大型水务集团,鼓励跨区域经营、给排水一体化等方式,但没有讨论政府的规制问题,更没有分析规制体制改革与引入竞争的关系。其次是王俊豪的《政府规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规制实践中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的应用》以及他的其他一些文章。他对规制经济学作了系统总结,也对自来水产业进行了研究,但主要是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对水务产业的规制经验他在研究中国水务产业的政府规制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则性建议,如法律制度是政府规制的基本准则,政企分离是规范政府规制的前提等,但是没有深入讨论我国经过多年改革之后,水务产业政府规制发生的变化以及政府规制改革中碰到的特殊难题等。再次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规制问题研究专家张听竹的《中国供水与污水处理业的规制改革与发展》。在这篇论文中,他分析了规制改革的法律框架、规制体制、水价体制等,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但是他没有分析民营化准入方面的改革以及我国规制改革的独特性。最后是一些发表在报刊如《中国环境报》、《中国给水排水》上的论文,如姚伟、朱永军的《中国城市水业分析》、姚文等撰写的《中国水务民营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这些论文的资料全、针对性很强,但理论性明显不足,对政府的经济性规制改革的论述比较缺乏。总的说来目前国内关于水务产业政府规制的研究,己有的研究成果多限于法学或经济学,前者侧重对基础设施的相关立法进行中外比较,后者则倾向于从民营化角度对我国基础设施的政府规制进行研究对规制的分类比较粗略,偏向于经济性规制,对社会性规制关注不足,对民营化这个前提关注不够从研究的角度看,探讨我国政府规制的现状、问题的较多,而有关规制决策和执行效能的较少从时间上看,我国国内关于政府规制的书和文章多写于年之前,已经远远落后于近年来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迅速发展。三、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民营化促进了我国城市水务的发展,但是这种以民营化为取向的改革要想取得成功,政府的规制必须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的城市水务规制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管水方式的沿袭,它在城市水务法规、规制职能以及规制方式等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水务民营化发展的要求。因此,从现行城市水务规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建立符合民营化要求的城市水务规制体系的前提。一存在问题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规制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由于我国政府对城市水务民营化的规制是市场化改革后才提上议事日程的,因而法规建设大大滞后,立法不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使得政府规制行为往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往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我国目前关于城市水务民营化政府规制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见表。这些规制法规、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往往存在政策法规制定滞后的现象,跟不上城市水务民营化的实践,使我国在政府规制的法规、政策层面的应有作用远未发挥出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城水务民营化的推进。而且现有的法规回避了民营化的法律属性。民营化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一般经济行为,法规未予明确,也就是民营化到底适用《行政许可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延伸到具体实践中,就是民营化经营协议双方地位是否对等的问题,就是双方如有纠纷将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是执行民事经济调解和经济诉讼的问题。法规在这一实质问题上的回避,将造成地方一定程度的执行混乱。政府规制定位失衡目前,我国对政府规制的目的只强调“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笔者认为,这一政府规制的定位有失均衡,对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也理应成为政府规制的核心目的之一。正是因为这一缺憾,使得目前政府规制有关法规中关于保护城市水务民营企业利益的条款极少,或存在较大不足。条款中对政府所代表的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约束。对水务民营企业利益保障不足,可能会在具体实施中助长政府以夸大的公众利益为由,对水务民营企业的利益进行不合理侵犯。当然,保障公众利益确应成为政府规制的根本出发点,但是对水务民营企业利益的漠视,将使权责不平衡,将使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加。投资风险的增加,一方面会打击社会资本对城市水务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也会加大投资的风险成本,而风险成本最终也将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最终还是侵犯了公众利益。政府规制部门职能交叉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定由国家建设部门对特许经营进行管理。而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而事实上,城市水务规制各地却都由水务局负责,这样水务局和建设局在职能上就存在交叉。同时从上面的法规表可以看出,城市水务规制部门还有物价部门,原来的计委现在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从而导致规制部门林立,职能交叉。正是这种状况,造成政府规制实践中有利益的问题争着管,利益很少或者没有利益的问题没人管,即部门利益造成了建立在行政垄断基础之上的准入制度规制过度,对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民营企业内部事务干涉过度。而现有的垄断企业利用其沉淀成本优势阻碍新企业进入,限制了某些瓶颈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垄断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一问题还表现为价格规制和质量规制明显不足,水价任意性较大,尤其是政府的服务职能缺位。表有关城市水务规制的法规时间法规名称发布部门年月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年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国家计委年月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产业化发展的意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见年月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设部年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年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年月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设部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年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资料来源中国建设部网站,中国水利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价格规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我国原来实行低水价政策,但在城市水务民营化后,水价逐步放开,上涨幅度过快,各地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其攀升幅度更快。根据城镇供水协会提供的数据,截至年底,我国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由年的每吨元调整到每吨元,年均涨幅。这说明水价偏低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目前,我国水价规制中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水价形成机制不能刺激效率。我国现在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对自来水规制价格的制定,基本上是以被规制的自来水企业上报的成本包括费用为主要依据的,但这种成本是在特定区域里垄断经营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没有竞争,也就不可能知道社会的平均成本。按企业的个别成本定价,不仅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而且还会诱导企业虚报成本,结果就会出现自来水成本涨多少,价格也涨多少,诱使成本涨得更快的现象。第二,现有“成本加成”的规制方法容易形成“成本黑洞”,使供水企业缺乏控制成本的激励。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水价由成本加上一个允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许的利润率组成。这种规制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发生的所有成本,如高额工资、奖金、福利等成本都可以计算为企业生产的成本。由于存在操纵成本的可能性,因此规制者需要对企业成本进行审计,这不但增加管制成本,而且对规制制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世界银行年对成都、福州等城市的研究发现,所调查城市的单位成本每年都增加以上而在成本上涨的份额中,一年,所有城市的工资增长所占份额却都超过。由“成本加成”的规制方法形成的“成本黑洞”,经由水价的提升,转由消费者承担经济后果,是很不合理的。第三,现有的水价结构仍不合理。虽然《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要在所有城市实行两部制水价,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都实行单一水价,在有些城市甚至实行不计量水价,这种不合理的水价结构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另外,各地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附加费、基金、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也较多。二原因分析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城市水务政府规制已经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急待改革。清源才能正本。我们必须要分析清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才能进行相应的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各自为政,缺乏集中的规制主体城市水务产业的规制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工作,确实需要一个集中的规制主题。但由于我国水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多数城市水资源管理还存在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政府规制职能被各级政府的多个机构分割,缺乏一个集中的规制机构担当规制主体。如水价和供水基建项目由国家计委负责,企业经营范围由工商局负责,供水营业许可证由于城建部门负责,成本监控由财政部门负责。规制职能的分散交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存在,规制责任无法落实,部门间协调困难,甚至相互掣肘。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惯性,建设领域的城市水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注水务设施建设的投资、质量和验收,延续原来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思路,普遍忽略了对新的民营化投资主体的运营过程的规制水利部门的城市水务管理部门,由于其对城市水务业务的相对生疏,管理思路与手段则更加缺乏,大多热衷于“一龙治水”的管理假说,沉迷于管理权利的争夺,少有考虑行业规制中责任的要素。规制职能过度分散又使许多政府该管的事项反而未能管住管好,形成规制主体缺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水资源管理的混乱,不利于城市水务民营化的高效运转和公平竞争。规制机构职能转变不到位我国现行的城市水务规制主体国家建委、水利部、环保总局、水务局等既要致力于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制定,又要履行规制职责主要是行为规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制,这必然使具有多重身份的规制主体分身乏术,以政代管。因此,往往导致规制机构热衷于沿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集中在对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替代对规制对象经营行为的规制,并且试图通过行政审批的强化来弥补规制能力的不足。这样,则出现两个令人尴尬的局面,其一是抬高进入门槛,希望进入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行政限制而难以进入其二是企业一旦获得了准入资格,并得到了固定回报率而且往往是建立在非真实成本的基础上的价格保护,就可以使垄断利益“合法”化。由于市场准入成为了能够获得巨大利益的稀缺资源,那么资源的分配者和受益者就有着寻租、设租的强烈动机。同时,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规制机构被利益集团俘虏等问题也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社会福利的损失,造成“规制失效”。例如,在城市水务项目的审批中,地方政府领导人直接向投资者做出价格、投资回报率承诺的现象并不少见,这都为后来的水价规制设置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对规制者的规制缺位,使规制者易于被经营者“俘获”我国目前现有的关于政府规制的法规中,对规制者的规制几乎没有。然而,在城市水务产业民营化的运作中,存在着较大的规制者被经营者“俘获”的风险。这是由于,一方面,规制结果对经营者的利益影响巨大,另一方面,水务产业回报率的确定、成本的核算、价格的确定、服务质量标准的确定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规制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被规制企业可以通过向规制机构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而使规制者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这就是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施蒂格勒所指出的“政府规制俘虏”。施蒂格勒认为,每个企业的厂商都会用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从而选择经营环境。完全竞争条件下,实现竞争性结构不需各厂商支付费用,但却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如果组成卡特尔等垄断组织可以获垄断利润,但要为这类组织的发起和顺利运行支付成本。这就存在着成本—收益的比较问题。施蒂格勒将规制看成一种特殊的产品,政府官员是供给者,某些社会集团是需求者。通过对规制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受到规制的城市水务企业为寻求政府的保护,会向规制机构支付费用,相应地,政府规制只是某些利益集团“活动”的产物,并不代表公共利益。规制“俘获”的典型表现是垄断定价、限制竞争和低劣的服务质量。规制“俘获”这一难题对我国水务产业的进入规制、价格规制带来巨大影响,如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民企主要是出于就业的考虑而不允许区域外的企业进入,水价上涨部分带来的垄断利润由政府和企业分享等,由此结成的政府与企业的复杂利益结构和关系影响到规制体制的改革。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是必要的,同时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城市水务传统规制方式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各国都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重视重构或建构市民社会,政府传统规制方式所具有的强制性、单方性、程序不公开、标准不公布等特征己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但也应该清楚,旨在提供公共物品的城市水务行业,并不能完全放弃管制,政府必须予以规制,否则市场失灵就会迅速蔓延。因此,在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己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研究课题和鱼待解决的问题。四、重塑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水务产业涉及人民的基本需求,涉及社会的稳定,也涉及水环境和水质的改善,最终来说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政府在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水务市场化进程的时候,必须加强规制体系的构建。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能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水务政府规制制度,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提高城市水务民营化效率的必然选择。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政府规制在法规体系建设、规制效率、规制定位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理论,借鉴国际城市水务规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则是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一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中政府规制的启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城市水务规制制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而且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也为我国城市水务规制体制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因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对我国城市水务规制体系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政府规制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是依法治理的经济,法制是城市水务民营化政府规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综观世界各国城市水务改革,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要以法制建设为先导,在科学的法律框架内卓有成效地开展规制制度改革。绝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城市水务规制体系改革的时候,都要通过各级政府乃至国家的立法,以明确民营化的主体、规制机构、规制职能和内容以及规制体系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现代规制的本质是法治,规制机构必须通过法律授权,依法行使规制职能,才能进行有效规制。我国学者王俊豪也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体现在政府规制的立法、执法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而立法又是基础,这就决定了政府规制立法在整个政府规制体制中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设立综合性的较为独立的规制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在城市水务民营化改革中,都成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专业规制机构。英国、加拿大等国在实行城市水务改革时,还成立了专门的全国性规制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在政府的领导下运作,如澳大利亚的城市水务规制部门有的独立于政府之外,依据《城市水务法》进行工作,只对议会负责,享有更高的权利,如英国的国家城市水务规划办公室还有一些民间组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进行规制监督,有极高的威望。从发展趋势上看,城市水务规制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规制向独立、专业化的规制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制的国家,纷纷分离其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规制机构。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城市水务改革指令》中明确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建立一定的有效的独立的规制机构,保证透明度,以避免滥用某些垄断民营化的行为,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带有掠夺性的行为。有效竞争是提高城市自来水服务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在英国城市自来水民营化改革的实践中,在对竞争作用的评价和如何促进竞争方面有许多经验教训。由于英国城市自来水规制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与民营化相伴进行的,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民营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英国城市自来水民营化改革的最大贡献是,它客观上促进了政府规制体制改革,形成了政企分离的新体制,为在城市自来水行业运用竞争机制创造了制度环境。但经济效率最终来自于竞争,如果不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单纯的民营化并不能提高城市自来水服务的经济效率。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城市自来水服务行业实行民营化改革不是根本目的,最重要的是通过民营化推动城市自来水服务的政府规制体制改革,放松进入壁垒,尽可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提高城市自来水服务的经济效率。建立激励性价格规制制度目前对于城市水务这一垄断性行业价格环节的规制,国际上最常用的措施是由保护规制向激励性规制转变。所谓价格的保护性规制,即过去广泛采用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规制工具。由于被管制企业只是简单地将自己的绩效成本和投入要素费用转嫁出去,导致受规制企业过度资本化以及激励机制被削弱,使产业效率普遍低下。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引起了传统规制理论的变革。根据新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涉及到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博弈问题。与之相对应,最高限价的价格规制就成为一种新的规制工具,它是在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前提下,对某一城市水务产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此最高限价并非长期固定不变,而是定期进行调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整,通常是逐步下调的。规制机构提前制定下一阶段的最高限价,要求这一领域的企业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其产品价格必须低于最高限价。这样就对被规制者创造了一个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故而称其为激励性规制。其意义在于,当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取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同时赋予被规制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这一激励性的价格规制方式,最早于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在电力、天然气、供水等产业中都得到应用,目前己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除了价格上限规制这种方式外,西方理论界还提出了其他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主要是特许权竞争和标尺竞争。实践表明,这些激励性规制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在构建城市水务规制体系时予以参考。二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城市供水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设施,提供的是一种资源稀缺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属于人们基本权利的生活必需品,其公益性应得到有效体现。而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供水企业来说,追求资产的最高效运行和投资的回报是无可非议的。因此,供水业公益性的实现如果只依赖于供水企业的自发和自觉行为则是不可靠的政府作为基础设施的提供者、用户利益的代表及市场管理者,无疑对水务产业公益性的实现负有责任。从西方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对水务产业的规制设计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规制主体应当是一个单一的规制者还是一个规制委员会规制法规应当如何制定和实施哪些活动或活动的哪些方面应当受到规制从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角度看,其作为政治和立法机构的角色如何定位规制主体在改变税费方面是否具有自主性规制主体是否必须执行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做出的有关决定谁来“规制”规制者规制主体做出的决定能否被上诉到法院怎样在规制主体和其他政府机构之间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因此,概括说来,一个成功的针对城市水务民营化的规制体系应包括政府和规制主体之间的职责分离、规制能力、规制责任性、有效范围、透明度等多种要素。其规制内容包括水务项目规划的制定、行业竞争规则的制定以及水质、服务、成本和价格的规制等。三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急需改革。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中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一些主要的政策建议。建立健全城市水务民营化政府规制的相关法律从国外民营化的经验来看,以法律制度作为城市水务改革的准则,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行政,可以减少改革的盲目性。首先,民营化只有在政府规制有效的情况下才可能成功,如果缺少作为先决条件的法律框架,那么私营企业为了利润而滥用垄断,就会造成价格不断上升,提供歧视性服务,忽视基本设施投资,甚至破坏水资源环境。同时,城市水务规制体系的建立,必然触及现有的政府组织结构,涉及规制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与其它行政部门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也需要立法机关颁布有关法律。其次,中国各大城市都在进行水务民营化改革,但是除了极少数地方制订了水务行业特许经营条例外,中央政府和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还没有为水务民营化建立起全面的法律和契约基础,而这是必须最先考虑的步骤。最后,应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办法以及产权保护法规等,以此健全政府承诺机制,稳定私人部门投资预期。为此,要求和鼓励地方城市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符合地方经济社会特点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并配套相应的规范性条例文本和标准化合同文本,健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和服务规范,使其成为行业规制的重要依据和标尺。当前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水务规制法规。几乎所有实施民营化的国家都有这么一部大法。在这部大法中,要明确规定城市水务的性质,城市水务规制机构的地位、性质、行为准则、职能、权限、规制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城市水务价格规制的原则、价格控制的方式城市水务的服务质量标准、企业准入许可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仲裁机制政府和民营企业如何通过合约来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在各级政府组织中,规制主体与其它横向政府决策和规制机构的权利如何划分和协调,规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如何进行纵向的配置如何建立对规制者进行规制的制度,保证规制的透明、公正和可问责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新法规的立法程序上要有根本的改革,不能再采取部门立法的方法,而应该成立包括政府部门、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经济学家、被规制企业和消费者等多方在内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以解决政策制定不充分、不公正的问题。进退有序,确定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的重点针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过度和不足并存的现象,应立足我国实际,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要求,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规制应该进退有序。政府规制机构的作用应逐渐由直接干预经济运行转移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制定完善合理的竞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争规则上来。政府参与经济运行的特点应是放松规制与规制重建并重,并且加大反垄断的力度,以期构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面对城市水务民营化的大潮,有些规制应该放松。如政府规制部门对企业内部具体事务不再进行规制,进行各种监督检查,不能妨碍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要放松准入规制,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应该让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提高竞争效率。特别是要放松水务进入方面的规制,坚持放松准入、打破垄断、消除壁垒,鼓励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供水和污水处理业,鼓励国有资本向区域外进行扩张性投资和增加新的投资。政府在保证供水普遍服务和水质安全、质量过关的前提下,促使水务市场形成外资、民资、国资互相竞争的局面。分别不同情况,或取消、或下放、或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等,使政府干预不断减少。总之,政府应不再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尽可能地培育社会自律机制。然而,放松规制并不等于完全放弃政府的规制职能,而只是规制的重点由直接干预经济运行转移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制定完善合理的竞争规则上来。也就是说,在以规制制度的完善来作为放松规制的保证从而不断放松规制的同时,也要注重规制重建的问题。强化规制的重点主要应在三个方面城市水务服务质量的规制是保证。城市水务市场化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服务水平,让公众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因此服务的水平如何,是否达到了高品质的标准,是否令公众满意,直接关系到市场化的评价。如果市场化之后,服务水平并没有进步,那我们的努力就失去了意义。规制部门必须为维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强化对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管。要成立相应的检测中心和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水务的安全指数,并督促有问题的企业及时整改,还要及时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和纠纷。通过竞争使城市水务民营化企业做到价格低、质量高、服务优,这其实也是双赢市场化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企业通过竞争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就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扩大了市场份额,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安全运营和安全生产的规制是基础。城市水务的正常运营是人民的必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这决定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是连续不间断、不短缺,安全可靠的。所以要把规制运行企业的安全运营和安全生产当作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仅规制部门要有处理公共危机的预案,还要敦促和检查企业的应急处险预案,以确保运营安全万无一失,这是政府防范公共危机的基础,也是企业防患于未然的保障。安全也包括对质量的规制。城市水务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人民群众每天都离不开水。投资者和企业要参与城市水务,就必须在公用产品质量上达到群众的要求、政府的标准,这是生产公共产品最基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本的目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绝不能出售给消费者,否则企业必定会受到市场竞争的淘汰。因此可以说,在公共产品质量方面,政府的角色就是“质检员”。加强价格规制。价格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是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也与投资者的收益紧密相连,因此价格应是规制的重点。应该讲,在当前的形势下推进民营化,不可避免要出现价格和收费上涨的情况但通过市场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最终会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从而有利于消费者。问题在于价格应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合理水平上。政府对价格的规制,实质上就是要让城市水务的产品价格保持在企业与消费者双方都能承受的水平上。首先,水价改革与水质改善应协调进行。解决目前水价偏低以及自来水企业的合理利润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提高水价、不改善水质为办法,而是要在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创造新的产品上想办法,分质分类供水。例如推动直饮水工程如果提高管道质量,解决二次污染问题,那么人们就可以使用高质量的水,而且价格比瓶装水或桶装水便宜,这肯定会受消费者和生产者喜欢。直饮水工程可以先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推动。再比如中水回用,在缺水的城市,使用中水能节约水资源,而且受用户欢迎,因为中水的价格比饮用水低许多。其次应调整水价结构。在所有城市推行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水价,同时为了有效实现每个公民都有清洁的自来水喝,确保普遍服务,政府还须实施累进制水价,即对各类型的消费者核定自来水消费上限,对定量以内的实行低价,对超过限量部门的用水实行超量累进加价。我们也可以实行季节性价格。自来水的生产和消费都有季节性,自来水生产受江河、水库的水资源丰枯季节影响,在冬季和春季,水资源比较丰富,同时,又处于自来水消费淡季,为了提高自来水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可以以低价刺激消费。而在夏季和秋季,水资源相对匿乏,又处于自来水消费旺季,为抑制消费,应采取高价。另外,水价调整必须经过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根据《价格法》,凡是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调整必须要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必须通过听证代表的组成、产生,听证会的组织者、听证的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正、公平,达到真正为消费者的利益服务。政府还要采取区域间比较竞争的价格管制方法,根据不同区域间的水资源状况,企业成本和技术条件,以合理的价格规范不同企业的水价。强化激励性规制,促使水务民营企业主动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传统规制理论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问题,比如尽管规制可以避免城市水务中因过度竞争而形成的低效率,但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企业内部的低效率,政府规制也会导致规制费用支出和官僚机构的膨胀。人们对传统规制方式的不满,迫使政府规制部门不得不寻找新的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应运而生。日本著名的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能有效克服传统政府规制的弊端,政府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政府通过正面诱因就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激励性规制既保证政府规制不干预企业内部事务,又维护公共事业的“公共”利益,促使企业主动提高效益,最终实现政府、企业、公众的“共赢”。在这方面可采用的方法有特许投标规制的应用特许投标制最初是由德姆塞茨引入政府规制研究领域的,其后又由波斯纳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政府规制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在某产业或业务领域中的独家经营权即特许经营权,在一定的质量要求下,由报价最低的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因此,可以把特许经营权看作是对愿意以最低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一种奖励。采用这种方式,如果在投标阶段有比较充分的竞争,那么价格可望达到平均成本水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也只能得到正常利润。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权通常设有规定的年限,在潜在竞争压力下,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防止在下一经营期限中丧失经营权,而只能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可见,特许投标制是用民营化外的竞争代替民营化内的竞争,它提高了垄断性民营化的可竞争性,减少了毁灭性竞争的范围和不良后果,通过投标者的竞争提高了效率,减轻了规制者的负担。企业对垄断经营权的竞争,也消除了传统规制所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是竞争决定价格而不是规制者决定价格。因此,特许投标制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规制方法,在发达国家的规制改革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当前城市水务生产和供应能力还比较低,供需矛盾尚未根本缓解,而适度规模与适度竞争不能同时实现,无法在行业内部直接引入竞争,因此城市水务应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竞争。而且可以把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进行特许投标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用特许期限来激励获取特许权的企业主动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区域间比较竞争规制的应用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也称区域间标尺竞争理论,是由雪理佛年在《标尺竞争理论》一文中提出来的。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以独立于本区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域的其他区域中与本区域受规制垄断企业生产技术相同、面临需求相似的垄断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参数,制定本区域垄断厂商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的运行机理可以描述为假定一个全国性垄断企业被分割为南北地区两个企业,分别以和表示,每个企业在其区域内具有垄断性,而且这两个地区的成本和需求状况十分类似。虽然规制者可能不知道在各个地区降低成本的可能范围,但通过下面的规制机制能使和这两个企业相互竞争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制定的价格水平取决于的实际成本水平,反过来,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被允许制定的价格水平。只要和面临类似的外部状况,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谋行为,那么这一规制方法就能促进企业提高内部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避免企业在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之间存在的两难选择。因为的价格和的实际成本相联系,从而会促进不断降低成本,因此这为企业生产效率的改进提供了良好的刺激。如果企业之间可以类比,由于生产价格与生产成本保持一致,这就保证了分配效率。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供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机构了解受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它为规制者促进地区性垄断企业间的竞争,刺激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西方国家的规制改革中,这一理论在两个领域中得到充分的运用一是民营化空间严格受到地域限制而原本就有多个不存在替代关系的区域民营化的产业,如城市供水、供气和短途运输服务等领域二是将全国性垄断企业分拆为多个区域性的企业,政府就是通过区域间比较竞争规制垄断企业的价格的。从我国目前城市水务民营化情况看,将城市水务拆为多个区域性的企业代价太大,不太可行。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个民营供水企业可以满足一个城市的水务需求,这时比较不同城市间的供水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价格就可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迫使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其竞争力。比较可行的是可以以独立于本区域的其他区域中的生产技术相同、面临需求相似的城市水务民营化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参数,由政府规制部门制定本区域企业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民营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价格上限规制的应用价格上限规制理论是李特查尔德设计的一个价格规制模型。目的是为了寻求一个能合理控制垄断企业价格、节约规制费用,同时能给予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激励的规制方法。价格上限规制一般采取一模型,表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这个规制模型意味着,企业在任何一年中制定的名义价格取决于即和的相对值。如果即一是一个负数,则企业必须降价,其幅度是一的绝对值。这样,如果企业本期的价格为,则下期的规制价格即一。价格上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限规制之所以能够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是因为在企业生产率增量中,规制机构预先设定的归消费者所有,超过的部分为企业所保留。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率的实际增量超过规制机构预先设定增量的部分越大,企业的成本就越低,企业可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只要不超过平均价格上限,企业就能够在限定范围内自由变动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此,价格上限规制实际上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是一种存在道德风险时的剩余索取合同。当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换取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对于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企业可以采用价格上限规制赋予其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使其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契约制度理论的应用社会契约制度理论也称成本调整合同理论,是指规制机构通过与受规制的企业签定合同的方式,就与产品价格和成本有关的一系列指标作出约定,并视企业执行约定的情况由规制机构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从而鼓励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由于社会契约制度理论强调规制机构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制企业,因此这种规制方式既拥有法定的约束力,又比法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城市水务规制改革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由于规制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的目标也存在差异,规制机构要关注社会福利最大化至少理论上如此,而企业要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我国政府规制部门可以和城市水务民营化企业就质量、服务,价格调整等签定社会契约,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奖赏,否则给予处罚。设立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加强对规制机构的规制,努力提高政府规制的绩效按照独立的原则,设置规制机构。独立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的独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企分开”,不能搞政企一体化二是规制机构在实施规制政策时与政府其他相关机构相对独立。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水务产业改革实际进程分析,设置独立的、权力集中型的规制机构需要汇集各方面专家,预算庞大,并目要以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在现在看来还只能是一个较长期的目标。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水务产业规制职能,也不适应我国现实情况,因为长期以来己经形成了作为规制机构的主管部门与作为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的体制,要打破现有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害关系比较困难。因此,从体制传承和平稳过渡的角度考虑,规制机构应相对独立于原来各产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综合经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济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以维持规制者的自主性比较可行。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按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对原有的水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来水利、城建、市政、环保等涉水部门的相关职能剥离出来,成立统一水务管理的专门机构。按照水源地、水源工程、输水工程、自来水厂、配水管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的水流程,把水利部门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责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全部归并,组建水务局,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统一制定水务管理法律法规与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编制水务各项规划,完善水务规划体系,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审核水务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并监督执行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城乡防洪、除涝、城市河道整治负责城乡水生态、水环境建设与管理负责城乡水土流失治理负责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认证以及特许经营权的发放和收回,规范水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水的合法权益和各种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监测供排水水量、水质、水压等主要指标,监督水务企业服务质量建立水务公益性工程稳定的投融资渠道和市场运营模式负责水源和供水、排水系统的统一调度对公益型水务资产的监管建立科学的成本评估体系,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排水等价格政策。加强对规制机构的规制。一个成功的规制体系应做到规制机构也应该被规制。可借鉴美国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制,该委员会性质上属于行政管制。当然,为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其产生形式应由人大决定而非政府任命。即由人大设立由全职和非全职的成员组成的规制委员会。由规制委员会制定政策框架,关键的决策必须通过全体委员会。一旦政策框架设定,规制机构就可以在这个政策框架内进行独立的规制。规制委员会应制定和修订水行业管理的法律框架制定全国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河流水质分类标准和预防污染的要求,批准和审定各类实施细则对供水及排污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和指导。由规制委员会监督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执行,邀请全国与水行业有关的经济、社会和政府组织的代表共同审查取水许可证制度、水费水平等,调控农业用水、管理防洪,最终裁定有关水事矛盾等。提高规制人员素质。目前,我国部门规制人员的素质比较差,规制队伍的构成不够合理。规制人员作为规制活动的主体,在规制过程中履行着执行规制活动的任务,其任务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规制职能的实现程度,如何履行好规制职能与规制人员本身的素质是有着直接关系的。但是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中规制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是很高,这显然会影响到其规制职能的履行。所以应采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取各种措施以提高规制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加强规制队伍的培训力度,建立学习型的组织,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注意规制人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等。另一方面,除了规制人员的素质外,规制队伍的构成也存在着问题。目前,我国规制队伍的构成比较局限于专业人员,但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还应该要配备相应比例的律师和经济学家,以发挥其各自的能力特长与优势,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建立水务产业的社会监督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不同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导致的水务产业市场化过程中的寻租风险、民营化后规制者被俘获的风险,应该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水务产业市场化营造公平的信息环境。具体来说,就是指规制机构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规制的制度依据和做出具体裁定的程序过程必须公开。比如,水务产业规制机构的相关办事程序应该公开,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应该公开,制定政府定价的资费标准也应该依法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规制机构对违反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管理行为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也要公开。与此同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还需要对政府、产业和公众负责的目标、实现政府所制定政策目标的程度以及为实施规制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进行公开。并且,规制实施过程应当尽可能简单明确并具有可预测性。构建有决策者、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合理的互动机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规制立法过程往往是政府、企业、消费者互动的过程,规制政策应反映他们的利益。而我国制定规制立法的过程中不吸收各种利益主体参与,而常常是部门官员主导着规制政策制定的全过程。目前己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立法,有明显的行业部门保护特色,由此产生了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在城市水务民营化过程中,会出现大量政府与民营机构合作的情况,因此在构建新的规制框架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咨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如行业协会、运营者、消费者、潜在投资伙伴等。只有利益相关方都进入规制过程,才能形成有效的规制模式。与公民、企业之间的良好的互动制度结构,是政府履行好其规制职能和公共服务得以有效供给的重要制度条件。在这种良好互动的结构中,决策者包括各级政府,生产者包括公共机构、非盈利组织和私人企业。通过这种结构,形成决策者监督提供者,即政府制定规则,提供激励、奖励和惩罚,给服务提供者设定基本活动的规则,这是公共服务的关键公民表达需求和监督提供者,即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借助一定的渠道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民影响决策者,即当政府机关没有作为时,公民有必要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和影响,迫使其对公民的偏好做出积极的回应。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这样一个互动机制显然能够强化民营化后政府的规制能力,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市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果敢的尝试。在市政府年颁布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实施的《深圳市城市水务特许经营办法》中,除政府规制之外,还出现了社会监督的内容。其中第六条规定,“城市水务规制部门负责城市水务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四十条规定,“设立城市水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收集公众、特许经营者的意见,提出立法、规制等建议,代表公众对城市水务特许经营进行监督。”深圳市的这一举措必将为我国的城市水务政府规制提供丰富的改革经验。五、结束语构建区别于传统政府规制的新型城市水务规制模式是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及提高城市水务产业效率的重要制度保证。对于我国当前的城市水务规制模式的改革来说,以政府规制理论为基础,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城市水务规制制度改革的经验,逐渐改进和完善政府规制制度,是我国现代城市水务规制制度改革的路径之一,也是规制模式建立的重要方法。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原有制度基础的缺陷成为现代城市水务规制模式建立的制度性障碍,因此,规制制度的变迁需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模仿和创新。本文以西方政府规制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的经验,提出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及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特色或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西方政府规制理论进行了系统概括。将其归纳为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自然垄断新理论—可竞争性民营化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并对每种理论进行评述。对激励性规制理论进行全面阐述,结合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的实际,提出在我国运用的相应办法。运用西方的治理理论,主张构建有决策者、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合理的互动机制。但由于作者水平和时间有限,论文在一些方面尚不成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目前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不够全面,有些方面分析不到位。政府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不够具体,特别是有些建议仅局限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方法较少。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今后应在以下方面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的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加强城市水务政府规制的具体政策研究。结合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实际,提出更为切实可行的政策,以推动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健康、快速发展。总之,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的政府规制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法规建设、机构建设、人才建设和规范的程序建设,并且对相关的环节要进行制度创新。同时,还需要具有宽阔多维的视野和正确的宏观调控方式,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参考文献【周林军城市水务规制要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版【黄少军,何华权政府经济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年版【【美萨比斯等,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美丹尼尔史吾博等,余晖等译规制与民营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年版【夏大慰,史东辉等政府规制一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年版刘小兵政府规制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朱仁显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成思危政府如何管理企业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年【王俊豪英国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年【川王俊豪中国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王俊豪中国自然垄断经营产品规制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年【王俊豪政府规制经济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年【张听竹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张听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与政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余晖政府与企业一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规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年【余晖谁来规制规制者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年【陈富良政府对商业企业规制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年【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一论转型经济中的形俯规制改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年【陈富良,万卫红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年【】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上海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年【乔治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规制〔」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年【】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年【】史际春城市水务民营化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月第期【裴峰试析公共物品供给的民营化中州学刊,年第期【】邵念荣中国城市城市水务民营化趋势及对策之我见改革和发展,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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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台日学爱,徐振华节约型政府构建中的行政文化创新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年第期【贺恒信,台仔学爱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企业绿色管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年第期【贺恒信,台仔学爱虚拟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原则、及对策问题研究科技管理研究年第期【贺恒信,部学爱虚拟企业的冲突分析及其协调管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年第期【台区学爱中国封建考绩制度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的启示,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会议论文 硕士论文我国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后记金城的四月,到处欣欣向荣。在这美好春光中,我的硕士论文终于完成了。我想,这是我漫漫求学生涯中最重要的一份作业,也是对我三年来学习成果的一个全面检阅。在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期间,我的导师贺恒信教授对我的学习和成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这篇论文的完成也凝聚着导师很多精力,他从论文的选题、定题、材料的收集和筛选到论文篇章结构都给与我悉心的指导和帮助,可以说,本文的字里行间都凝结着贺老师的辛勤劳动。在我这几年的求学生涯中,贺老师渊博的知识、宝贵的学术思想都影响着我他侮人不倦的治学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做学问的原则更让我终生受益。所以在这里,我首先要表达的是我对我导师一贺恒信教授由衷的感激与深深的敬意同时还要向管理学院的包国宪教授、韩国明教授、李少惠教授、杨小通老师、韩伟老师等表达衷心的感谢和敬意。感谢他们在我求学期间给我的指导和关怀,在与这些老师相处中,使我感受至深的不仅仅是他们渊博的学识,还有可敬可佩的人格魅力此外还要感谢级同门吕乾坤、尚文灵、徐振华、杨勇、胡金荣、王冰及我的朋友和家人们,因为有了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变得丰富多彩也因为有了你们,我的生活才增添了这无尽的快乐与温馨在即将分开的时候,我想说,我会牢牢地记住这段求学的日子把它化为亲切的怀念永留于心任何问题的产生都需要一个过程,任何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正如本文所讨论的政府规制问题。呈现在各位师长和同学面前的这篇论文,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指正同时也希望它能为我国政府规制问题研究和城市水务民营化研究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学者精英们加入到这项研究中来台尽学爱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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