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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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综合政策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政策三、西部大开发政策四、有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五、校办企业及促进高校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扶持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七、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八、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九、民贸企业及“老少边穷”企业政策十、农林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单项政策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起征点政策二、三线企业政策三、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政策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政策五、其他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金融行业优惠政策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汽车、

2、摩托车政策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二、关于科研机构改制的税收优惠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税收优惠四、关于安置随军家属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的税收优惠五、关于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六、关于机关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七、关于技术转让及开发的税收优惠八、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九、关于受灾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步部分综合政策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二)劳动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

3、安置待业(下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三)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

4、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该政策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四)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5、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政策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税〔2002〕208号)(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该政策执行期为2003年1月

6、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7、2002〕208号)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七)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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