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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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制度编号:XX(2011)XX号版次:4页码:6页制定日期:2011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文明习惯,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制度适用规定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纪律的特权。第三条处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违纪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二章违规与违纪责任第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会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且希望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违纪的,属故意违纪,应加重处罚。第五

2、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过失违纪,据造成后果的程度予以处罚。第六条属防卫过当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条为了集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违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第八条为违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违纪预备,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已着手实施违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的,属违纪未遂,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

3、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属违纪中止,对没有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九条主动交待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或供述公司主管部门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违纪行为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纪行为轻微的,可免除处罚第十条本人在违纪供述中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他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加重处罚:1、屡教不改或特定违纪以及倾向性的典型违纪;2、教唆或指使他人违纪的;3、对领导或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公然污辱人

4、格的;4、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或消极怠工,以及其他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5、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本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听劝阻,造成违纪的;6、欺骗、隐瞒领导、同事的违纪行为;67、恶意举报或恶意传播、捏造事实、抵毁他人声誉造成影响的;8、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违法乱纪行为。第三章奖励第十二条员工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予以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辅以物质奖励,奖励决定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可作为加薪、晋升依据。第四章处分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5、、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规定,在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赔偿形式可以是扣款、扣奖等)。第五章办公(生产)秩序第十六条员工上班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迟到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七条员工忘打卡,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忘打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八条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忘打卡分别达五次(不含)以上者,除按上述规定扣款并不得全勤奖外,同时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九条员工有旷工

6、行为的,除旷工当天(当时)无工资外,并处以100元/天的罚款。第二十条当月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因自离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代打卡者与被代打卡者均罚款50元/次。第二十二条普通员工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及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30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7天及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7天

7、以上30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30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15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15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超越批准权限的对签批人作相应处理,并处以1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三条上班时间,员工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发《员工因公外出证》,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员,否则外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携物出厂,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签发《携物出门证》,并在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人员方可携物出厂,违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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