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必备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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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必备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 A【解析】:

1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当年出题人采纳了主观说,即行为人行为停止的事由是否来自行为人主观意志。AB两项,根据主观说,甲实施了四次杀人行为,都未能导致乙死亡,产生了自己无法杀死对方的认识,认为自己对被害人乙是无法实现杀人既遂的,属于无奈的放弃,即出现了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甲显然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使乙没有死亡,也只能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D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性的情况。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是能够杀死乙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不能犯。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是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该组织成立两年后甲中途离开,后该组织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甲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B.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其他成员的处罚要重C.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实行者要重D. 具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

2【答案】: D【解析】:A项,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者,是创始人,即便其中途退出,也需要对后续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为首要分子成立一个了组织,为他人的犯罪提供了组织,即便中途退出,也没有消除其影响力。BC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0条的规定可知,该条法规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处理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应负有一般的责任。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组织的各个具体的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处罚未必一定重于其他成员、实行犯。D项,保护伞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3.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C.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解析】:《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1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按照下列哪些项处理?()A. 享有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到届满B. 自然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 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被终止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4【答案】: D【解析】:A项,一般地,选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并被选举为户口所在地的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户口迁出原行政区域,自动丧失作为原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不再保留。BC两项,乙县人大代表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张某就任乙县人大代表,必须经过选民选举,而不能“自然转任”或者“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5.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之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 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5D.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 C【解析】:本案中,县政府的复函没有增加或者减损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关丁罪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引诱乙吸食毒品,后多次让乙在自己家中吸毒,对甲应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B. 甲两年前曾因与乙有仇将乙杀害,后来又因为自己的妻子出轨将妻子杀害,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 甲为了实施抢劫罪,便盗窃了乙的摩托车,因盗窃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所以对甲只处以抢劫罪的一罪D. 甲想杀死乙,就朝乙开了一枪,但是子弹穿过乙的身体再次击中后面的丙,乙死亡,丙重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6【答案】: A|B【解析】:A项,甲的引诱行为和容留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也没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进行数罪并罚是正确的。B项,甲的两个杀人行为之间并没有联系,不是出于同一故意,行为也没有关联,时间也有间隔,所以甲犯了两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C项,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和抢劫行为有关联,但是对抢劫罪的评价并不包含盗窃罪的评价,所以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项,甲的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甲应该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7.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 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 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 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

7【答案】: C【解析】:A项,不属于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其是检察长负责制的描述。BD两项,根据检察一体原则,上级检察院可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以承继、转移和代理。C项,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8.《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 甲国承担责任B. 乙国承担责任C. 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D. 由两国共同承担责任【答案】: D

8【解析】:《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第1条第3项规定,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第5条第1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即对于“星球一号”的发射造成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9.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A. 某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最终依据法律作出裁判B. 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C. 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如案结事未了则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D. 在应对当地自然灾害中,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稳定

9【答案】: B【解析】:服务大局的要求包括:①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即履行职责首先需要以合法性为前提;同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能动执法和司法,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②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的具体政策,同时还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和解释依据。③高度重视法治实践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实施环节,要审视法律决定的社会影响,力争案结事了。④注重和强调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建立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B项,服务大局理念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本题某市工商局的行为不符合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的服务大局理念。

10A项,服务大局要坚持大局的统领性,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C项,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本题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为案结事未了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摒弃了个人利益的局限,站在大局的高度,服务社会的行为。D项,保证服务大局的落实,必须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来开展法治实践。遭受自然灾害的区域,基本任务就是保障稳定,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该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 《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D. 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

11【答案】: A|B|C|D【解析】:A项,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明确罪状可以明确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以便适用此法律规定进行定罪。B项,《刑法》第128条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需要参照枪支管理规定才可以定罪,属于空白罪状。C项,《刑法》第119条中“过失犯前款罪”,需要引用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来定罪,属于引证罪状。D项,简单罪状,是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的罪状。11.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 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 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 

12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答案】: A【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本题中,甲被判处拘役,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54天,共可折抵刑期77天。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D项,《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本题中,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共计可折抵416天。

1312.某厂副厂长何某因嫉妒屡次采用写匿名信的方式诬告陷害该厂厂长刘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警力紧张,将这一并不复杂的案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而该县县委书记却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后法院以何某是副厂长,曾对该地区经济作出较大贡献,应予减轻处罚为由,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本案中,违反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A.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B.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C.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答案】: A|B|C【解析】:A项,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但是公安局却将案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这是严重违法行为。B项,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本案中,县委书记直接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干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据其建议决定减轻处罚,从而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4C项,违反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于一切公民的犯罪行为,不管其地位高低、家庭出身如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应当追究的必须追究。而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何某是副厂长并曾为该地区经济作出过贡献为理由,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显然是违反这一原则的。D项,《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本案之中并没有违反该项基本原则。13.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下列哪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B. 沿海国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飞机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进行干预和妨碍C. 无害通过权仅指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时所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D. 沿海国不得采取暂停、损害或取消他国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为【答案】: A

15【解析】:A项,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B项,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并不适用于外国飞机。C项,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但是,在为了国家安全而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沿海国可在特定水域停止无害通过。14.2010年,新上台的甲国新政府推行的政策引起了国内外强烈反应。乙国议会通过议案,谴责甲国的政策,并要求乙国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甲国的和平反政府运动;乙国一记者阿里撰写了批评甲国政策的文章在丙国报纸上发表。依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6A. 记者阿里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B. 丙国发表反甲国政策的文章涉嫌违反国际法C. 乙国议会的法案的执行并不违反国际法D. 甲国新政府推行的政策引起了国内外强烈反应,不属于内政【答案】: A【解析】:ABC三项,依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乙国议会执行此法案属于干涉内政。言论自由并不违反国际法。D项,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15.下列有关普通法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 

17法律思维方式属于归纳式,注重类比推理,判例法被认为是正式法律渊源B. 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C. 与民法法系国家一样,普通法法系国家也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D. 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角色【答案】: A|B|D【解析】:A项,普通法系区分于大陆法系。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在法律渊源方面,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B项,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者“判例法系”。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C项,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D项,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实行“法官主义”

18,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角色。16.以下关于正当防卫,说法正确的有()。A. 甲驾驶汽车带精神病人乙就医途中,乙突然攻击甲,抢夺甲的方向盘,为避免发生汽车相撞事故,甲将乙打成轻伤昏迷,可将甲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B. 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反击将乙打死。则因甲的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故甲不能对乙进行正当防卫C. 甲男奸淫妇女丙之后,未将其释放,而是将丙带往另一地点,欲图继续强奸,在此期间,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 乙劫持飞机,甲见状遂用非法携带上飞机的枪支对准乙,喝令乙停止犯罪。未料不慎触动枪支扳机,枪支击发致乙死亡。则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 A|B【解析】:

19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①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的内容。②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③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④防卫时间,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⑤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A项,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B项,甲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C项,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了重大损害,其属于防卫过当。D项,甲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其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2017.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接警后派警察到现场处理。经口头传唤和调查后,该局对牛某处以10日拘留。牛某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市公安局警察口头传唤牛某构成违法B. 牛某在接受询问时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不予准许C. 市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D. 本案不适用变更判决【答案】: C【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传唤,原则上要使用传唤证传唤,但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

21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项,本题中出现了多个行政行为,即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对牛某的补偿和市公安局对牛某的10日拘留。牛某只是对拘留处罚提起诉讼,故案件的审理对象应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行为不是案件的审理对象。D项,由于案件的审理对象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由此可见,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变更判决。18.下列哪些情形符合《法官法》的规定?()A. 小姜是某法院的后勤人员,她丈夫在同一法院是助审员B. 小胡是某法院的院长,他妻子在下一级人民法院任庭长C. 小李法官从法院离任3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D. 小孙法官从甲法院离任10年后,担任在甲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答案】: A|B|C【解析】:

22根据《法官法》第23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某甲没有按照规定,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便直接输给患者,患者因发生不良反应而死亡。甲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B. 某乙是进口食品检验员,由于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英国进口的牛肉,引起了疯牛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乙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C. 饭店老板某丙,未经健康检查便聘用有明显丙肝症状的刘某作为服务员,结果导致数十位顾客感染丙肝。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D. 某丁是运输病菌种的工作人员,运输途中由于疏忽大意,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扩散,多人感染。丁构成传染病菌种扩散罪

23【答案】: A|C|D【解析】:A项,《刑法》第334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C项,《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②

24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第331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B. 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C.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D.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答案】: A|B|D【解析】:

25AB两项,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在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规则,后适用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C项,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D项,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21.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C. 传播淫秽物品罪D. 不构成犯罪【答案】: B【解析】:

26《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2.某甲是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上市申请的审批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上市资格的公司通过申请,由于这个疏忽导致许多股民遭受重大损失,甲没有从中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甲的行为构成:()A. 滥用职权罪B. 玩忽职守罪C. 滥用职权罪D. 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答案】: C【解析】:

27《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甲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23.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2011年真题]A. 实体公正B. 追求效率C. 执法为民D. 公平正义【答案】: D

28【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D项,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从法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由于李某和王某的经济状况不同,为了使二人公平地享有取保候审的待遇,公安机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对王某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要求。AB两项,本题涉及的是程序方面的内容,实体方面未涉及或未直接涉及,而且也没有反映效率的要求。C项,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调的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采取不同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不涉及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是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24.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29A. 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B. 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比如私人生活C. 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一样都关注人的权利与义务D. 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答案】: A|B|D【解析】:A项,在调整功能上,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B项,在调整领域上,法律和道德不尽相同,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C项,法律规范既规定人的权利也规定义务,但是道德规范一般仅仅是义务的内容。D项,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比如人的作风问题和私生活。25.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

30A. 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 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 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 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 B|C【解析】:A项,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高效便民并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而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BC两项,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率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D项,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内容:①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②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即需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③

31比例原则。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26.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丙身上有一个弹孔,可证明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击中。则甲、乙二人行为与结果都无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不能查明谁打中。则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无因果关系,二人均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甲怀有杀人故意,乙、丙怀有伤害故意,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D. 甲以抢劫故意、乙以强奸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谁造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也不能认定乙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

32【答案】: A【解析】:二重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竞合,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A项,甲、乙二人中仅有一人的行为足以导致丙的死亡,但不知道具体是谁导致了丙的死亡,根据疑罪从无,应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不具有因果关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项,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择一的竞合。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均能导致小孩的死亡,但不能查明谁打中,甲、乙不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但具有共同的过失,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由于可以查明致命伤非丙所为,所以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的行为均可能致丁死亡,因此二者的行为构成择一的竞合,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丁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由于乙仅具有伤害的故意,故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甲、乙二人均对丙实施了暴力行为,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3327.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 “亲亲”;“君君”B. “亲亲”;“尊尊”C. “亲君”;“君尊”D. “君君”;“尊尊”【答案】: B【解析】: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即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即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28.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公安局逮捕,由于张某承认全部罪行,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34A.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 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张某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决定不再进行调查、辩论C. 由于张某对定罪、量刑问题无异议,法庭在宣布辩论终结后,直接进行宣判D.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翻供,不承认犯罪,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因此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5B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简易程序简化的是法庭辩论,但是法庭调查部分未简化。C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D项,《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重新审理。在本题中,张某翻供使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适宜,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9.关于公职律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公职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公职律师任职满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B. 公职律师丰富了我国的律师队伍C. 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或律师2年以上,满足其他条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答案】: C

36【解析】:A项,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公职律师任职满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B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C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由中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项,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律师,当然也不能担任公职律师。30.下列哪一(些)做法,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A. 某村农民吴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殴打了吴某B. 税务局人员对个体户李某征税时,发现李某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但情节并不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500元C. 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忆江南”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

37“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餐馆罚款5万元D. 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刘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答案】: A|B|D【解析】:AD两项,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题中,民警在处理事件中的殴打行为,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列车员无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违背合法行政原则。BC两项,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①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②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

38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即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合目的性,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本题中,税务人员的做法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食品卫生防疫部门顶格处罚,违反合理性原则。31.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 黄某B. 袁某C. 袁某的儿子D. 小付的父亲【答案】: 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

39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32.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B. 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C. 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D. 该罚款决定违法【答案】: A|B|D【解析】:A项,《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0B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CD两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题中,某区公安分局对沈某的罚款为1000元,沈某不享有法定听证权。但区公安分局已承诺给沈某听证且沈某要求听证,基于此沈某获得了听证权。区公安分局不进行听证构成违法,由此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即构成违法。33.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1C. 构成故意伤害罪D. 属于意外事件【答案】: B【解析】:ABC三项,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张某与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致使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显然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赵某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工地属于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张某在争执中推了赵某一把,其对于赵某可能出现某种损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②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③

42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并推了赵某,其对于赵某可能出现某种损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34.在某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A. 搜查B. 勘验C. 扣押D. 检查【答案】: 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手段。但是,法院不是搜查的主体。搜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的侦查手段。35.①

43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答案】: A|B|C|D【解析】:

44《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4款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①句,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②句,法条的规定应该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③句,将和平的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适用在了暴力的抗税罪上。第④句,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6.甲和丙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后,公安机关以甲涉嫌犯罪对甲立案侦查,尚未发现作案人还有丙,丙于是主动作假证,称案发时自己与甲在一起。丙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作案的手套。乙随即把手套焚烧。数月后,丙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丙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除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伪证罪B. 乙向丙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丙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 丙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45【答案】: D【解析】:A项,对自己是当事人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伪证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伪证罪。BC两项,《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销毁作案工具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刑法》第310条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所以丙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丙却不为毁灭证据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3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 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46C. 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 B|D【解析】:A项,《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但这并非绝对的言论自由。B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参与人事任免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C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包括不受行政拘留权。

47D项,《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8.下列哪个选项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智慧凝聚和艰辛探索?()A.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C. 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 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答案】: A【解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8的十六字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39.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B.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C. 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D. 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答案】: B【解析】:B项,《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而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部分。

49A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审判活动,体现司法民主的精神而非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而陪审团主要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部分的适用,陪审团不能制约法官。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23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因此,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配套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并非是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D项,《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并非取决于当事人意愿,也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

5040.6月1日,甲省乙市房管局出台《关于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称7月1日起,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实施意见》要求即日起乙市商品住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公开销售的楼盘暂不销售,违者处罚。某房企德利公司为回笼资金,在此期间仍然组织楼盘销售,被市房管局依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20万元处罚。德利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和《实施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德利公司对《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起诉B. 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实施意见》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市房管局的意见C. 法院经审查发现《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管局提出处理建议,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D. 法院认为《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答案】: A【解析】:

51A项,《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审查。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的,裁定不予立案。B项,《行诉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C项,《行诉解释》第14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第4款规定,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因此,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书面答复。

52D项,《行诉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41.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错误的是()。A.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B.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D. 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答案】: A【解析】:A项,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

53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B项,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项,《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D项,《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4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 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54D. 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答案】: A|D【解析】:《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聚众斗殴并没有目的上的要求,只需要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无论村民为何而斗殴,只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便复核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项,聚众斗殴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并不进行刑事处罚。C项,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持械聚众斗殴,但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状态与持械与否并无因果关联。未持械,参与斗殴的,仍构成本罪既遂。

55D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乙村村民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43.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A. 《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C.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D.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答案】: A|B|C|D【解析】:A项,《幼学琼林》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句,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种“无讼”、“远讼”的诉讼观念。B项,《弟子规》中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句,要求人们重义轻利,告诫年轻人应当遵规守法、自控息怒,以避免身体、生命和财产的损害,防止出现违法犯罪的后果。C项,《增广贤文》中的“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句,是对犯罪产生原因的思考和总结,这与犯罪、刑法相关。D项,《女儿经》中的“

56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句,表明中国古代的女性要遵守“三从四德”,这涉及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观念。44.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 应制作现场笔录C. 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 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 A【解析】:A项,《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B项,《行政强制法》根据第18条第7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57C项,《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项,《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 (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 (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 (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 (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 A|B|C【解析】:

58AB两项,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罚的数罪并罚,均采取吸收原则,即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死刑,就判处死刑;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无期徒刑,就判处无期徒刑。主刑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即数罪并罚后附加刑仍需执行。CD两项,《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6.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B.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C.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D. 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 A|B|C|D【解析】:

59AB两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4、7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4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 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 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 D

60【解析】:CD两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绝对的平等,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需要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宪法》在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中,多处明确规定了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的保护。A项,法律的作用是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法的实施的目标,应该将其贯穿于法的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中。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项,坚持公平正义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8.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 

61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答案】: A|B|C【解析】:AC两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B项,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漏罪的,就不再撤销假释,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已经过的假释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49.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 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 

62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 C【解析】:C项,平等的社会,每个人都应当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不可能一个人丧失主体性,而依附于另一个人,也是明确反对奴役的,因为一旦存在奴役,这就不再是平等的社会了。A项,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不论平等的社会,还是不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都是并存的,不可能只存在权利或义务。B项,由于奴隶制度的存在,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仅指财产上的支配,还包括对人身的支配。D项,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而又无时不在枷锁之中。在平等的社会,自由必然是法律规定下的自由,如果人人都有超越法律的自由,那人人就是不自由的。所以自由是必须受到法律限制的。50.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63B. 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D.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答案】: C【解析】:A项,《监察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B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64C项,《监察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D项,《监察法》第13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51.在下列哪些选项中,时间、地点或者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A.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 虚报注册资本罪C. 叛逃罪D. 倒卖文物罪【答案】: A|C【解析】: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素。A项,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5BD两项,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倒卖文物罪均没有时间、地点或者方法上的要求。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52.2018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8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 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8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8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

66【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此可知,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67本题中,王某曾被法院生效判决以构成诈骗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后经法院再审认定不构成诈骗,认定无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形。据此,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本身,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对判决生效前被羁押部分,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作出判决前,王某的羁押期间从2018年2月1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开始,到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结束,对这一期间(即2月10日至5月10日)的羁押国家应对王某负赔偿责任。5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 B【解析】:

68B项,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语词含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定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语词的含义,应当根据确定性语词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性条文,即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A项,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同一词语在不同环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具体到本题,《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既包括购买并卖出,也包括为出售而购买。将“买卖”解释为“购买并卖出”,而将“为卖而买”的行为排除在外,并不符合《刑法》本意。C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之,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诽谤行为。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而对刑法作出的相应的不超出法条原有含义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D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①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③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本题中,将盗窃骨灰解释为盗窃尸体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由“骨灰”到“尸体”的解释方法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

695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将对我国国家网络安全和公民信息安全保护发挥重要作用。关于该法的制定,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A. 有人认为,如果《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是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自由,就不是真正的法,这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B. 在法治社会,在各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都是主要的调整方法C. 《网络安全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人们必须遵守D. 该法案通过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予以公布【答案】: A|B|D【解析】:

70A项,法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他们有的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者则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该表述是一种非实证主义的立场。B项,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调整方法。C项,《网络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的范畴,是法的正式渊源。D项,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55.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 非法搜查公民住宅C. 非法买卖公民住宅D. 非法出租公民住宅【答案】: A|B【解析】:

71《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自由权。CD两项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受民法调整。56.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 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 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 A|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②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⑤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⑥

72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57.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 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 B【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直接定罪。

7358.某甲经营餐馆,某日食用油供货商某乙告知某甲自己有一批地沟油,采购价是普通食用油的几十分之一。某甲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大批量采购该地沟油,并用于平时经营中,案发时没有顾客有不良反应投诉。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 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经既遂B. 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未遂C. 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未遂D. 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 A【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59.在委托人给律师的委托授权书中关于代理权限写明“全权代理”,则律师该怎么处理?()A. 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直接申请其回避B. 不经委托人同意便提起上诉

74C.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撤诉D. 为减少委托人的损失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答案】: A【解析】: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可以参与对实体权利的处理,如决定是否上诉或撤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在仅仅有“全权代理”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该授权属于普通授权,代理人不得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A项,申请回避属于程序问题。BCD三项,内容都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60.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75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答案】: B【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具体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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