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在线测试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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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在线测试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B. 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C. 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D. 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答案】: D【解析】:

1A项,司法制度的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不包括司法文化体系,而应当是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项,司法组织体系是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C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2.小倩(9岁)的父亲因坐牢与小倩的母亲离婚,小倩的母亲再婚生子后虐待小倩,小倩的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向法院申请B. 因小倩母亲的虐待行为,祖父母自动成为监护人C. 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经小倩的父亲同意D. 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经民政部门同意【答案】: A【解析】:

2AB两项,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因此,小倩的祖父母需要向法院申请,而不能自动成为监护人。CD两项,在被监护人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无须其父母同意,也无须民政部门、居村委会的同意。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 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 B【解析】:

3A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BD两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C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B. 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C.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D. 

4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答案】: A【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据此,无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C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居民公约属于居委会的自治事项,仅需向基层政府备案即可,而不需要由其批准。D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居委会的设置和变更,无需报市政府批准。

55.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 裁定诉讼中止D. 缺席判决【答案】: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本案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A项,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B项,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

6C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D项,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地位相当于普通程序中的被告。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6.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A. 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 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 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 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7【答案】: 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为: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B项,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或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或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7.“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A. 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 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 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 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 A|B|C|D【解析】:A项,在法治社会,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项,可预测性意味着作出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C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

9D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8.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租赁合同无效B. 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 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D. 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答案】: A|B【解析】:

10A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知本题中的租赁合同无效。B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题中,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D两项,既然合同无效,乙也无须解除合同,也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9.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 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11【答案】: A【解析】:BC两项,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乙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得上诉。AD两项,丙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之间的债权不成立,即不同意向甲进行支付,属于不服一审判决,是上诉人。丙对乙丙之间的债务没有异议,不涉及乙的利益,乙不属于被上诉人,乙应当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0.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 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 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答案】: 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11.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B. 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C. 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D. 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13【答案】: A|D【解析】:AD两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据此,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B项,《公司法》第9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验资证明在内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应当由创立大会审核,但发起人出资的验资证明不需要由创立大会审核。C项,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因此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由成立后的股东大会决定。

1412.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B.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C. 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D. 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答案】: A【解析】:

15A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①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②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③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7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16BC两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并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D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本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3.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17C. 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 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答案】: B【解析】:A项,《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由于王某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不需要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C两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所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并非一律不准出境。

1814.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 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 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 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 B|C|D【解析】:AB两项,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

19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关于合格的东道国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D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兑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15.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A. 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B. 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C. 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D. 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 D【解析】:

20《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A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B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C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D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1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1A. 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B. 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C. 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D. 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答案】: D【解析】:AC两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共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B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D项,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2217.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B. 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C. 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D. 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 B【解析】:AB两项,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C项,FCA术语中完成交货义务为货交第一承运人。D项,FCA术语中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2318.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B. 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C. 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D. 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答案】: A【解析】:A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24: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申请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因罗某经营与本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而认定其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账请求。B项,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为了能够将此权利落实到位,必要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中介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另外,即使股东请了律师辅助,如果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也可以拒绝。C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权的享有应该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符合分配条件以及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没有执行此决议,股东据此起诉要求分红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大米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也可以积聚力量扩大生产而不分红,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25D项,《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顺序确定的,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也不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要求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本案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也没有达到1/10的法定要求,无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 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 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答案】: B【解析】:

26AB两项,《公司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本法第4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45条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题中,虽然彭兵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改选出新的董事长之前,彭兵仍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另外,因为新的董事会成员尚未产生,原董事会成员也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公司董事长彭兵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0.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A.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B.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C.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D.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答案】: A|B|C|D【解析】: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移转。当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企业合并与分立、概括继承、买卖不破租赁都是典型的债权债务法定移转。企业合并、分立之后,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继承法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821.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 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 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 D【解析】:A项,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等于对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

29BCD三项,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是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因此,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而受让面包券的顾客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兑付。【说明】原则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可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经通知,依旧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22.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30【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

31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23.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 裁定撤诉B. 裁定中止诉讼C. 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 裁定终止诉讼【答案】: B【解析】:

32《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黄小明下落不明,法定代理人不能确定,因此法院需要裁定中止诉讼。24.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 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 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 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3【答案】: A|B|C【解析】:A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为经济发展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B项,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因此,推进反腐败立法,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完善反腐机制。C项,加强重点区域立法,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立法层面的改革,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政社分开的实践。D项,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正是加强环保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3425.甲公司拖欠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现乙银行欲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债转股来清理不良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银行应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债转股B. 乙银行可直接对甲公司进行债转股C. 应由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用所得的股款偿还乙银行的欠款D. 应由乙银行购买甲公司的股份,甲公司用所得的股款偿还乙银行的欠款【答案】: A【解析】:A项,银行清理不良贷款的方式往往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用此债权出资到债务人的公司中,转为股权。

35B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本案中,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投资。而债转股本质上是以债权作为出资,所以乙银行不得直接对甲公司债转股。乙银行也不能直接购买甲公司的股份,否则相当于乙银行直接对甲公司投资。C项,债转股的过程并非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务人股权来实现。如果这样操作,首先,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大笔资金,其次,如果该笔资金进入债务人账户被挪作他用而没有归还给银行,会有诸多不可控的后果。26.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 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 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 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36【答案】: B|C|D【解析】:A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BC两项,张某因行使监督权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其人身自由权和监督权受到侵犯。

37D项,张某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张某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符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2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答案】: A【解析】:

38A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约。B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9C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有依法律行为变更、依裁判变更以及依法律规定变更3种方式。本题中,乙公司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不得无故随便变更合同内容,提高合同价格。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28.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40【答案】: A|B|C|D【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提出的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应予批准。B项,《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13岁的蒋勇虽未签署保证书,但法院允许其出庭作证的做法是合法的。CD两项,《民诉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法院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并且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的做法是合法的。

4129.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B. 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C. 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 D【解析】:A项,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陈某受欺诈结婚不能撤销。B项,陈某父母的赠与是合同关系,目的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是真实的,与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缔结身份关系无关。

42C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婚后实际取得的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0.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 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 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 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

43【答案】: A|D【解析】:AB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题中,在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协议,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协议,应予禁止。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31.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 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 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 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 A|C【解析】:A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45B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①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②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③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上述①、②涉诉情形不允许出境,其他情形须经法院或有关政府决定,并不是只要涉诉,就不得出境。32.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46【答案】: 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题中,该雕塑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叶某本人享有,甲展览馆不享有著作权。ABC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三项中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中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D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此法条规定,游客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733.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 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 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 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 A|B【解析】: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48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项,《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由于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是安装方法有特定的要求,所以不需要召回,也不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3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 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49C. 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 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答案】: D【解析】:AD两项,《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领取遗失的行李时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酬金。B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物权法而非基于债权法的规定进行返还,因此,拾得人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行使留置权。C项,《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5035.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10年,标的额3.6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B. 有丰富经验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与本案审理C. 如果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D. 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过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用【答案】: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51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法官法》第12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足该项条件的。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36.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2A. 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 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 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 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 A|B【解析】:A项,临时保护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C项,ICSID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此外,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而不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53BD两项,ICSID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便属于中心专属管辖,而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ICSID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华盛顿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裁决对其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37.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 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 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 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答案】: D【解析】:

54ACD三项,最高法院的规定意味着法院裁判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即依据宪法作出裁判。但并不是说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因为宪法条文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引用,阐述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更不是说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然不得与宪法相冲突。B项,该规定是针对法院裁判的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效力不及于当事人。38.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 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 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 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 B|D【解析】:

55A项,《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而检察院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法院生效的裁判,而启动二审的裁判必定是未生效的。B项,《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C项,《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D项,《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5639.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 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 B|D【解析】:B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本题中,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其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对他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

57D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A项,《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一审审限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第176条规定,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C项,《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本题中,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40.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58B.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 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 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 D【解析】:A项,《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实现了礼律统一。BC两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D项,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朝鲜《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但《唐律疏议》并不是欧洲诸国立法渊源。

5941.住所位于东岭县的利民公司依约将长山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峻南县的青松公司使用,每年租金30万元。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利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地法院管辖?()A. 东岭县法院B. 长山县法院C. 峻南县法院D. 顺富县法院【答案】: B【解析】:首先确定本案当事人,即应当以谁为原告。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利民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注销,故利民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本案应当以利民公司为原告,即利民公司起诉青松公司追索租金。其次判断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该仓库所在地长山县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虽然有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但是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6042.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 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 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C【解析】:

61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而工作单位不能再提起诉讼。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两地的仲裁机构对此案均有管辖权。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

6243.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 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由此可知,经营者虽然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但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不违反《反垄断法》。

63B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则不违反《反垄断法》。C项,《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该条第2款规定,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知,该规定并不包含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情形,且还需要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陷阱】关于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适用的情形大家一定要牢记《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都需要经营者论证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依然要适用《反垄断法》。44.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4A. 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B. 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C. 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D. 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答案】: D【解析】: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本案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45.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65A. 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 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 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答案】: C【解析】:A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途径,法官的法律世界是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纠纷的法律活动的结合,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关系密切。BC两项,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阐述的是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即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外力影响。据此,法官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D项,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有“法官造法”

66一说。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和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官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审判权。笼统地说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是不恰当的。46.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 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答案】: B|C|D【解析】:

67《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ABC三项,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其设立期间同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应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自己名义同某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黄金黄研究会或者金耘履行。4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 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68【答案】: A【解析】:AD两项,《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BC两项,《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6948.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 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 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 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 A|C|D【解析】:A项,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县政府仅仅是规定现场施工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并无前述法条中禁止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70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本题中,该建材协会组织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划分销售区域,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C项,《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下属的机构,某工商局无权对6家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D项,第45条第1、2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7149.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 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答案】: C【解析】:C项,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分店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丙不同意股东会关于转让该分店的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注意第74条规定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三种情况。

72A项,《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考点中要注意无效和撤销分别使用的情形,即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程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并且注意撤销的时间限制以及做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本题中,甲的持股比例超过10%,有权召开股东会议。本题中的决议不属于重大事项,无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同意,该决议内容有效,丙不能主张撤销。B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资格是因股东出资而取得的,股东会决议无权解除股东资格。考点在于股东资格的自然获得,股东自从向公司缴纳出资,记载于公司登记册即享有股东权利。

7350.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B.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答案】: C【解析】:AB两项,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决。案件的程序部分应该由法官进行裁决。CD两项,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该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51.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74A. 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 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项,民商事纠纷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均可以解决民商事纠纷。C项,诉讼代理人只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无指定代理人。

75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52.[U8]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B. 应将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C.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D. 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答案】: D【解析】:

76D项,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党的组织领导不仅是要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更要通过组织建设来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A项,1905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一文中表示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权应该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由此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领导权思想。在列宁看来,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要通过无产阶级政党对革命的领导来实现,从而发展出党对革命的领导权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念的继承和不断发展,因而党的领导理念也是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B项,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政治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引起的国家管理形式、结构形式的进化发展,即政体或国体、政体范围内的政治体制、机制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成果。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价值观、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的更新变化。因此,法治实践活动不能脱离中国的政治文明,而完全走到了西方的道路上去,要坚持把政治文明贯穿在法治实践活动之中。C项,党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都主要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上。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上。

7753.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 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 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 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 A【解析】: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78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54.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B. 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79C. 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D.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答案】: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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