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全套含答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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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全套含答案下载1.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 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 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 B【解析】:

1《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达到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答案】: A|C【解析】:

2A项,《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应向银行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B项,因银行未取得抵押权,故抵押物的转让权未受到限制。乙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丙,丙虽然知情,但根据题目所给信息并不能认定丙与乙恶意串通,所以丙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没有代为向银行还款的义务。C项,丙无还款义务,其向银行代为清偿甲的款项,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甲追偿。D项,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与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未取得抵押权。

33.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B. 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C. 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D. 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答案】: D【解析】:AB两项,《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老伯误以为轨道交通19号线属于地铁,是误解,但这不属于对购买房屋这个买卖行为的误解,不构成可以撤销合同事由中的认识错误。

4C项,《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尽管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但题中并未出现销售方利用陈老伯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也不构成显失公平。D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老伯在考察楼盘时,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并未表述为“地铁”,不构成欺诈;此外,开发商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欺诈行为。因此,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4.知名中医谭某与有夫之妇兰某有染,被兰某丈夫白某发现。白某胁迫谭某为其宣传保健品,其主要成分为芝麻、红糖,一盒1000元,半年为一疗程。后谭某向某富商推售,富商购买了两疗程使用无效,欲向法院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富商可以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A. 重大误解B. 白某胁迫C. 白某欺诈D. 谭某欺诈【答案】: D

5【解析】:A项,本题中,富商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谭某的宣传所致,而非富商自行导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B项,白某胁迫的对象并非富商,故富商不得以白某胁迫为由撤销合同。C项,保健品买卖合同的双方为白某和富商,白某并未对富商实施欺诈。D项,谭某构成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白某知情,故富商可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5.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 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 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6【答案】: B【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项,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项,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76.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B. 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C. 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D. 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答案】: B|C【解析】: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重整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清偿,而不是列为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8CD两项,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从而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但又由于被宣告破产从而停止计息,相关的逾期利息事实上并未产生,所以齐某不能要求舜泰公司支付逾期利息。7.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 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 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答案】: C|D【解析】:

9根据《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①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无代理权。③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④须相对人为善意。A项,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B项,由于甲公司员工吴某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温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吴某的有效代理权。C项,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即吴某无代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权限,因此,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D项,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表明其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8.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A. 租赁合同无效B. 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 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D. 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答案】: A|B【解析】:A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知本题中的租赁合同无效。B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②

11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题中,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D两项,既然合同无效,乙也无须解除合同,也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9.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保险合同应无效B. 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C. 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 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答案】: B|D【解析】:

12A项,《保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指定其妻子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BCD三项,《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死亡认定判决,判决的生效时间并不是下落不明人的确切死亡时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在保险期间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 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13C. 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 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答案】: B【解析】:AB两项,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占有的推定效力未作明确规定。依学理通说,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当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地享有该项权利的。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题中,争议发生时乙对戒指为现实直接占有并主张所有权,故可先推定其对戒指有所有权;在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反证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的情形下,乙就应该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证据推翻该反证,否则,应当认定因甲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而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

14CD两项,本案戒指不属于埋藏物、遗失物等有可能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也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支持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1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 应承担违约责任C. 应承担侵权责任D.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 A【解析】:

15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即便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乙也无须对甲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2.2018年12月,胜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东方家园小区,向建设银行贷款2000万元,约定两年后清偿。全友公司对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5月,胜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不利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2个月后,全友公司业务不景气也被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当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时,全友公司应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后再向胜利公司追偿B. 当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时,金友公司可用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C. 当全友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建设银行可分别向胜利公司和全友公司申报金额债权D. 当全友公司对建设银行进行破产分配后,不可向胜利公司追偿

16【答案】: B|C|D【解析】:AB两项,《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全友公司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建设银行贷款时,也可以用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CD两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建设银行对胜利公司享有债权,可向其申报破产债权。建设银行对全友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可向其申报破产债权。胜利公司和全友公司分别对建设银行进行破产分配彼此不干扰。因为二者均破产,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追偿。

1713.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D.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答案】: A|B|C|D【解析】:

18A项,《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在汪某拒不提供借条原件时,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复印件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项,根据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本案中的复印件应属于传来证据。C项,《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19D项,《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1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 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 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 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答案】: B【解析】:

20A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存在于订立合同阶段,指行为人因错误认识致使其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本题中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15平米,是因为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错误认识,乙公司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予以撤销。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

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题中,合同约定面积比实际面积小15平米,误差超过3%,依上述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须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出卖人承担。15.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A. 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B. 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C. 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D. 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答案】: B【解析】:

22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16.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 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23【答案】: A|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项,《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即A市B县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但支付令对担保人丙公司没有拘束力,乙公司不能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17.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

24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 “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 “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 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 A|B|C【解析】:A项,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权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大体相等,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B项,“大体相等”并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其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25C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允许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存在太大差别,30%就是对该差别的限定。D项,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是选举权普遍性的要求,但该省人大选举法的该规定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并不涉及选举权普遍性的原则要求。18.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 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 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 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案】: A|B

26【解析】:ABC三项,《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原告朱某住所地为A市东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东区。被告刘某住所地为A市西县,婚后离开住所地住A市东区,后又工作于南县,起诉前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即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因此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县为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D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719.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答案】: B

28【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20.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 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 D

29【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因此,杨某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向杨某向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CD两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己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①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②

30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21.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 “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 “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 C【解析】:

31A项,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B项,“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也需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国家机关责无旁贷。C项,“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D项,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优势之一是中立,相对独立的,跟医患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有利于公正解决医患矛盾。22.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 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 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 

32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 A|B【解析】:A项,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根据不同的交付方式产生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以及指示交付等。不动产也适用的是交付主义,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注意不动产产权过户的时间不是风险转移时间,所以,在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人的现象。《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向乙完成了货物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乙应当支付剩余20%货款。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准以是否交付为准。

33BCD三项,《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据此,风险由乙承担,但乙有权请求甲承担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违约责任。23.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 裁定撤诉B. 裁定中止诉讼C. 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 裁定终止诉讼【答案】: B

34【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黄小明下落不明,法定代理人不能确定,因此法院需要裁定中止诉讼。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 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 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 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35【答案】: A|B|D【解析】: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项,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D项,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3625.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 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A【解析】:

37关于保证方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3笔还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ABC三项,《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因此,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D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也即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免除,丙公司仍要承担保证原合同约定期间的担保责任。26.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8A. 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 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D. 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答案】: B【解析】: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第86条第4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据此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需要报证监会备案而不是经证监会核准。

39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据此,“基金利达”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不是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40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答案】: A【解析】:A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约。

41B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C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有依法律行为变更、依裁判变更以及依法律规定变更3种方式。本题中,乙公司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不得无故随便变更合同内容,提高合同价格。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28.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42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 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 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 C|D【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43BC两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不是报送备案后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9.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租赁合同无效B. 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C. 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D. 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 D【解析】:

44A项,《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烽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15万元,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程序。从题中“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的表述来看,可以认为蔡某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经过了董事会批准的,故该租赁合同有效。B项,《公司法》第146条第3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

4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中,蔡某只是进行自我交易行为,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股东会没有理由解聘蔡某。C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蔡某为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管,公司章程对蔡某具有约束力。D项,《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蔡某与公司之间存在自我交易行为,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公司不必向蔡某支付租金。30.甲、乙因一幅字画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甲主张该幅字画属于自己所有,起诉要求乙返还该幅字画。A市B县法院判决乙交付字画给甲,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因乙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丙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字画的所有权,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异议。丙遂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A市中级法院在再审中发现该字画实为甲和丙共同所有。关于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46A.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审审理后直接作出判决B.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丙再审申请,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C.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丙另行起诉D.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答案】: 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人民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本案A市中院再审属于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故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1.

47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A. 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 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 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 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答案】: B|D

48【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故丙市中级法院应对大亿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无需中止仲裁程序。(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 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 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 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49【答案】: A|D【解析】:《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但是仲裁庭不能以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3)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 不支持,继续执行B. 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 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50【答案】: 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

51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仲裁庭的裁决书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庭实质上未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以上不予执行的理由,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支持,继续执行。32.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 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题中,该雕塑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叶某本人享有,甲展览馆不享有著作权。

52ABC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三项中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中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D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此法条规定,游客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3.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 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 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 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53【答案】: 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题中,甲尽到监护责任并不免除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因为乙继承的遗产足以支付赔偿,则不用甲赔偿。34.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4A. 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 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 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 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 A|C【解析】:A项,证成是指为了使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即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55BC两项,历史解释方法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和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的意思;体系解释方法又称系统解释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D项,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35.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56【答案】: A【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8万元的违约金并没有超过实际损失15万元的30%,不必下调。违约金本身就有赔偿损失、支付其他费用的作用,所以违约金过低的可上调,但足够的就不必再另外赔偿。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按实际损失予以15万元的赔偿。36.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57A. 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B. 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C. 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D. 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答案】: B|C|D【解析】:A项,《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此,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合同生效,而不是质押生效,质押应当在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后生效。

58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可知,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出票人来说,就产生了一定的票据债务关系。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也是票据无因性的一种体现。C项,存在争议。《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自然人不能成为汇票的出票人。但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作为出票人,自然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开具汇票。D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37.

59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

60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B项,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61CD两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者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委托投资失败,题干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因此在考虑责任承担时,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2)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B.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C. 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以房屋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乙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其对房屋仍然享有处分权,故乙将房屋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

62BC两项,《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丁获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项,《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而言,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房屋使用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擅自转卖房屋给丁违反了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 A|B|C|D

63【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戊要成为继承人,需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B项,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戊作为丙的继承人还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其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

64CD两项,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违反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乙擅自转卖房屋,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38.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B. 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C. 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D. 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答案】: B【解析】:

65B项,《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故张某可以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CD两项,《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故新立公司可以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39.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 A|B|C【解析】:

66A项,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B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D两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可见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暴力保证的,自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的组成部分。40.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 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 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 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 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 B

67【解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并非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未进行标明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A项,乙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冬雨之恋”

68商标;C项,丁饭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购买的啤酒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又投入市场;D项,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项,丙公司虽然客观上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但主观上没有故意(不知是假冒商标的啤酒),不构成侵权。41.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B. 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 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D. 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答案】: B【解析】:

69A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丁为保证时不能附条件。B项,《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保证人丁应当与被保证人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没有顺序限制。D项,《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丁可以向被保证人丙及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42.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 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 

70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 A|B|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经甲省乙市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后,周某可以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如果甲某起诉的对方也为公民或者对方人数众多,则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项,《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据此,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时,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应当裁定再审。

71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范围。43.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B. 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C. 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 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D【解析】:

72AD两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1条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单式联运合同中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B项,运单是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不是物权凭证。C项,DAP(deliveredatplace),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44.[U1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 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 A|B

73【解析】:A项,《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B项,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C项,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D项,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45.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 甲、乙、丙为被告B. 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

74C. 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D. 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答案】: B【解析】: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分情况讨论,原生效裁判中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据此分析本案,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作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在该生效调解书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

7546.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 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 C|D【解析】:清朝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②

76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47.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B. 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C. 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D. 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B【解析】:

77B项,《公司法》第178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问题已没有硬性要求,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7848.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 D【解析】:AC两项,法律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现实中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条件,仅仅依靠法律无法全部解决。B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是反对封建特权的结果,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通行的是特权和等级原则。

79D项,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现为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拥有普遍效力,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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