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精选

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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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精选1.齐某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约定不得转租。乙住一段时间后,租得更合适的房屋,于是,未经齐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金某夫妇,约定租期三年。齐某因为换锁上门,才发现房屋已经被转租,但未作任何表示。一年后,齐某因住房需求,遂以乙擅自转租向法院主张乙转租行为无效,要金某夫妇搬走。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 转租合同超过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B. 转租合同无效C. 齐某可主张撤销乙和金某夫妇的转租合同D. 可以追加金某夫妇为第三人【答案】: A|D【解析】:

1A项,原租期一年,承租人超过租赁期限转租的,超过期限部分无效。BC两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齐某发现转租的事实且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不得再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也不得主张撤销转租合同。D项,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可将金某夫妇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 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 A

2【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交途径包括: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向对方公民或在对方境内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是通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转递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根据互惠原则并按程序和要求办理。3.彭某因车祸双腿高位截肢,高价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彭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彭某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B. 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 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侵害D. 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

3【答案】: B|C【解析】:A项,题目中李某对假肢的损害,并未显示出对彭某生命健康权的侵害。B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情形。因此,彭某可以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D两项,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而不可自由拆卸的身体人工组件,理论上认定为身体,而非财产。本题中,李某侵害了彭某的身体权,而不可以再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B. 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4C.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D.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答案】: A【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据此,无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C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居民公约属于居委会的自治事项,仅需向基层政府备案即可,而不需要由其批准。

5D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居委会的设置和变更,无需报市政府批准。5.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 《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 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 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 C【解析】:

6关于外交代表的派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布朗作为第三国国籍的人,须经丁国同意后才可成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6.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入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 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 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 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 A|B|D【解析】:AB两项,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海损除外。其责任范围包括:①

7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⑤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⑥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⑦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C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范围。D项,根据《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7.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8A. 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 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 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 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 B【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据此可知,王某对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A项,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侵犯了电影公司的复制、发行权,但是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

9B项,动漫公司改编作品时不仅使用了电影作品的画面作为漫画的材料,还使用了剧本中的情节,因此同时侵犯了电影公司和王某的改编权。C项,该学生将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其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因此并未侵犯剧本作者的权利。该学生未经电影公司的许可,擅自采用方言的方式替换掉原有电影作品中的配音并上传网络,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D项,《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本题中,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范畴。8.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B. 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C. 

10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D. 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答案】: C【解析】:AB两项,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借用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也向甲核实而甲承认后,甲乙之间的借用法律关系解除,此时原甲丙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定作人也由甲变更为乙,故甲无权再请求丙返还自行车。而乙无论作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定作人还是自行车的所有人,均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也无须经过甲同意。

11CD两项,《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原甲丙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定作人由原来的甲变更为乙,故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100元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9.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 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 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 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答案】: D【解析】:

12AD两项,本题中,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按份共有。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依该规定,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以外,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侵权人单方免除部分债务人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如果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甲乙仍然对未免除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也有权向乙追偿。B项,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货车抵押权未登记,所以丁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被撞伤的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平等受偿。

13C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甲、乙可以援引主债权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对抗丁实现抵押权的请求。10.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C.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 A|D【解析】:A项,《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4D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项,《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据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不能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C项,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据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双层经营体制,而城镇集体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方式。1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5【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白酒生产商与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题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6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是生产商与经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12.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 《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 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 D【解析】:D项,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但知识产权不属于宪法所确立的文化制度范畴。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17B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C项,《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据此,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13.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 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 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

18【答案】: D【解析】:AC两项,《选举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B项,《选举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项,《选举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1914.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 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 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答案】: A【解析】:A项,《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形,多认可实际购房人有权请求登记的名义人确认其所有权,并转移登记,若依此,则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C两项,通过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可知,实际上是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关系;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

20D项,存在争议。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乙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司法部的观点,D项不选的理由是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说明】本题设计上存在问题,D项与A项都可以解释为正确。每年题目中,都会存在这种不准确的题目。不过,这种题目出现的频率较低,不要因此而放过对题目中所设知识点的学习。15.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 D

21【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村委会委员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6.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2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答案】: D【解析】:D项,《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A项,6万元赔偿费的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本题中虽然未找到权利人,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缺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与是否有对应权利人无关。B项,《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个: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

23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赔偿费权利人未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行为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本题中,交警大队实际上有两个行为: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这是行政行为;②代收赔偿费并商定转交,这不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17.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下列各题。

24(1)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A.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 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 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 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A|B|C【解析】:

25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题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的80%,且未低于当地1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题中,王某于2012年7月1日起上班,8月1日起公司仍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应自8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2倍工资。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8月1日起,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6(2)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制定程序违法B. 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 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 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B|C|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是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仅征得工会主席同意而制定的,程序违法。

27B项,《婚姻法》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属于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工作纪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 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 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8D. 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 A|B|C【解析】: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不符合时间条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王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则在所不问。C项,《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9D项,《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即使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其转移,不得申请退还。18.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B.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答案】: A|B|C|D【解析】:

30A项,《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B项,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项,第3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项,第4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119.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应归甲公司所有B.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C.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D.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答案】: D【解析】:D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行为。20万元系捐款,赠与的款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特定的性质,即用于救治宗某。并且甲公司将捐款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而非交付与宗某,应该理解为公司公益事业专门设立的,而非是针对宗某所特有的。故其死亡后,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是继续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A项,甲公司作为募捐人对所捐款项仅享有占有、使用和监督等权利,不享有所有权。

32B项,员工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宗某治疗尿毒症,当宗某死亡后,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因失去(第三人—受益人)载体而消除,募捐合同的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甲公司是捐赠人的代表(理)人。根据民法理论,赠与财产自实际交付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由于宗某未收到剩余善款,故此款不属宗某生前个人财产,不能归宗某继承人所有。C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此,赠与财产不可无故收回退还赠与人。20.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A.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B.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C.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D.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答案】: A|B|C|D

33【解析】: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移转。当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企业合并与分立、概括继承、买卖不破租赁都是典型的债权债务法定移转。企业合并、分立之后,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继承法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1.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B. 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C. 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D. 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34【答案】: A|C【解析】:ABC三项,《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D项,《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委托合同。22.中国大象公司和非洲斑马公司订立了出口一批机电产品的合同。因目的港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运输,合同约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关于斑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软条款”信用证?()A. 信用证要求保兑B. 信用证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C.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D. 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

35【答案】: C|D【解析】:“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使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36A项,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有保兑行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保兑行一般在收取了保兑费用的基础上,才会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该费用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另外,保兑信用证相对于不保兑信用证而言,受益人的收款利益更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开出保兑信用证对卖方有利,与“软条款”信用证无关。B项,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因为“装船”一般即意味着交货,签发已装船提单,说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为了保护买方利益,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不是“软条款”信用证。C项,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这是信用证限制付款的条款,属于软条款。D项,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这是在信用证中加列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的条款,属于软条款。23.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

37B. 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C. 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D. 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 D【解析】:A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后可时其前手义务人连带追索,追索对象并不限于直接前手,所以宏公司可向包含仟公司在内的前手义务人们主张连带责任。B项,梓公司交付给万公司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此关系仅存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万公司和梓公司之间,万公司可据此对梓公司的追索提出抗辩,基于票据无因性,此原因与其他主体无关,所以万公司不能据此对宏公司的追索进行抗辩。

38C项,《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本案中,甲公司作出保证行为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D项,梓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万公司的保证人是梓公司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追索的付款责任。24.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 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 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 A|B|D【解析】:

39ABC三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张某有权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并且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也可以回赎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项,第47条第3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25.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 姓名权是相对权D. 

40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 B【解析】:A项,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总则》《著作权法》等均有相关规定。B项,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C项,姓名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D项,冒犯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

4126.我国作家甲创作完成小说《网》,出版后大卖,甲因此获得15万元稿酬,用该笔稿酬购买了一辆环保电动汽车。后该小说在国外获奖,由某国际组织发放奖金20万元,被外国A电影公司购买了改编权获得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下列关于甲纳税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获得的奖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购买环保汽车应该免纳车船税C. 甲在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 甲获得的稿酬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A【解析】:A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42B项,《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能源车并非法定免税范围,而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减征或免征。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稿酬所得;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甲作为我国作家,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国内获得的稿酬、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个税。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非比例税率。

4327.甲和乙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对赔偿标准有异议,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也发现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有错误,原审法院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甲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B. 一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C. 继续审理D. 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答案】: B|D【解析】:

44一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裁判文书错误后应当分情形讨论:如果是瑕疵(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应当下达裁定书补正;如果是实质内容错误则应当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分别处理。当事人上诉的,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纠正;当事人不上诉的,则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首先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错误属于实质内容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书补正。当事人上诉后,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应当按照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即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法院不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也不应当对本案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此时属于生效的一审判决有错误,故一审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28.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 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 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答案】: A【解析】:

45《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其他项目,事实上将零盛公司资产掏空,使其空壳化,构成否定零盛公司法人资格的理由,甲公司应当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零盛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零盛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9.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A. 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 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 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 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答案】: A|B|C【解析】:

46A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股东分配红利可以由全体股东协议约定,有协议时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B项,根据《公司法》第37、46、99、108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即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授权章程规定,法律不做强制要求。C项,《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股东的表决权可以由章程规定。D项,根据《公司法》第46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无权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要想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继承等方式成为新增股东。30.孙某退伍前因一次救灾活动导致Ⅷ级伤残,退伍后到中天公司工作,担任司机。某日,按照公司要求到机场接机。途中遭遇车祸造成V级伤残,并且导致在部队的旧伤复发。中天公司没有给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孙某可以同时申领工伤保险和军人伤亡保险金B. 孙某可以每月向公司申领伤残津贴C. 孙某可以申请退役费的补偿

47D. 应当从军人保险基金中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孙某【答案】: B【解析】:AD两项,《军人保险法》第11条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孙某现在已经不是现役军人,无法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即使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参加工作有旧伤复发,也是视同工伤,享受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B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孙某因工伤被认定为V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月的伤残津贴。C项,军人的退役费是根据退役当时的军人的基本情况和当时的退役费支付标准来完成支付,不会因为旧伤复发而额外给予补偿。

4831.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 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 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 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 A|D【解析】:

49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陈某是通过继承祖业的方式获得老字号及商业标识,进而在不同地区注册同一商号的公司,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并未诋毁善福铺的商誉。C项,善福公司作为商号与“善福100”商标并不存在冲突。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者为善福铺,从而购买其商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32.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0B.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 A|B|D【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本题中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无效,对企业不具有约束力。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甲丧失行为能力不是法定除名退伙的原因,故不能将其除名。

51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注意】合伙企业退伙的三种情形,协议退伙、声明退伙和法定除名退伙。声明退伙适用于在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提前三十日在不影响合伙事业的前提下声明。33.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票据无效B. 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C. 丙应享有票据权利D. 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52【答案】: D【解析】:A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票据形式合法,而且签发汇票也不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无效事由。B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甲乙公司作为票据的直接前、后手,可以主张票据抗辩,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53C项,《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本题中丙接受乙公司赠与而获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乙公司,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丙的票据权利请求。D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已经予以承兑,因此,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4.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 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 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 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解析】:

54A项,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公司设立一定要有公司章程,且不能为书面协议替代,公司章程有严格的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书面协议。B项,《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规定中没有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张某和潘某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本题中,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可以使用作为投资人张某的姓名为公司名称。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证明。第24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35.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55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答案】: D【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3个: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的救火行为虽然主观上最终是为自己,但也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同时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在构成无因管理方面不受影响。因此,甲的救火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56BC两项,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乙是房屋的所有人,丙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有财产在房屋中。因此二人均因甲的救火行为而受益,甲均可要求他们就自己救火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D项,甲的救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减少了理赔数额,但甲救火时并无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36.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 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 D【解析】:

57A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即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时也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民诉解释》第264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无需上级法院批准。D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7.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58A.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 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 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 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 B【解析】:A项,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恋爱、同居等社会关系。B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官审案当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C项,道德规范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而道德规范的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非国家强制性。38.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59A.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 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 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 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答案】: D【解析】: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B项,第31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60C项,第16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项,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可知,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需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并不能自行变通或停止执行。39.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 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 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 C

61【解析】:A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B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依照党内法规惩治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有利于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敦促党员干部依法办事。CD两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目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使其成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依据。但不论行为人是干部亦或群众,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不能用党规、党纪、政策取而代之。

6240.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A. 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B. 逐级报最高院指定管辖C. 退回M市A区法院D. 将案件移送N市互联网法院【答案】: A【解析】:

63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应当由N市B区法院管辖,同时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N市设有互联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现在M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N市B区法院,而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故M市A区法院移送错误,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报请其上级法院即N市中院指定管辖。4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 D【解析】:D项,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的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二是造成了他人的损失。甲有得利(债权多出1万元),银行有损失(债务多出1万元),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64A项,《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42.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C. 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D. 

6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答案】: A|B|D【解析】:A项,在罗马法中,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可见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项,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立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66D项,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可见,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到主导作用。C项,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案件除外。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43.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不小心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法院承担证明责任B. 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C. 由季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D. 由夏某证明季某有过错【答案】: C【解析】:

67A项,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B项,本案搁置物致人损害并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季某有过错是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本案的证明对象。CD两项,首先,原则上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其次,堆放物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故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应当将过错倒置给被告证明。因此,应当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本案争议事实是季某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应当由被告季某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44.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 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 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 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68【答案】: A|B|C|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丁区基层人民法院。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殊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威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另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一般无需开庭审理。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既判力。45.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69A. 化工厂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7046.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B. 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C.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D. 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答案】: B|C|D【解析】: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有:①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②

71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③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了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④更高性。法律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47.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 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 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2D. 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 A|B|C|D【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题中,甲公司与另一方当事人约定的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房价明显高于乙公司房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能认定为侵害了钱某的公平交易权。

73C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出价比甲公司低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导案1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48.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4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 C【解析】:《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题中赵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经准许的法律后果是一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回上诉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王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应该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和李某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7549.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答案】: D【解析】:

76《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异议人甲、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丁均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异议人甲、乙应以丙、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50.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 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 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 C【解析】:

77A项,《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可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B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出台的该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性的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不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8C项,《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第5款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据此,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项,《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51.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 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 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C【解析】:

79AC两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但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个人独资企业增加投资人且投资人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要求的条件时,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B项,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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