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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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安徽省创新驱动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要求,决定于2014年开始开展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10-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我省境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显著示范和

3、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0-  (一)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

4、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

5、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10-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其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6、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央企、省属企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

7、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4.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其他技术创新及品牌类认定证明;  5.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10-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1式3份及电子版。  第九条评审与公布结果  (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查、评

8、审,并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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