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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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1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15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0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3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第29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30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31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4(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3)、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4)、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第34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第35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第36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37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

5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第41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第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6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篇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1111111111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7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2009年3月1日篇三:企业劳动管理制度xxx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01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原则上通过职业介绍所、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推荐来确定人选。应聘者必须具备职位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身体和年龄条件、学历及专业知识,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包括不受竞业限制),其年龄一般应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六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虚假证件欺骗公司。必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第七条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10第八条公司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或者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满足员工成长的需要,并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十二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过后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如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办好规定的离职手续后离开。(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当月(已过当月办理期限的除外)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双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延长日工作时间,所延长的日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年终奖和传统节假日福利品等部分组成。第二十四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五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日前支付,如遇休息日和节假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一交性付清员工工资。

12第二十六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员工违规违法纪受到公司处罚的处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保持员工工资福利在同行业和同地区的竞争性。第五节社会保险第二十九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三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串岗、离岗。(2)服从各级领导工作安排,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3)请假须提前向总经理汇报,待批准后方可.(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申请书》,待辞职获准后,凭《离职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5)爱护公物,谨慎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13(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8)遵守公司的价值观,敢于抵制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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