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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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

2、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

3、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指市、区民政局。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服务标准、评估办法、评估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家综建设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家综建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置、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家综的承接机构应

4、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第二章服务与要求第七条家综应当参照以下功能定位开展服务:(一)补救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障碍矫治、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服务,以争取改善服务对象的受损状况和困难处境,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支持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以协助缓解其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使其更好应对所处困境

5、。(三)预防性服务功能。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以预防服务对象陷入困境状态。(四)发展性服务功能。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参与度,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

6、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第八条家综应按照“1+3+X”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1”是社区服务需求最突出的1个核心项目,“3”是服务家庭、老人、青少年为主的3个兜底项目,“X”是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X个拓展项目。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家综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各区应当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家综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家综。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家综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

7、盖问题。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第十条家综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家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可以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二)已建成的家综。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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