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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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房产招租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本部的房产招租。下属独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房产招租在集团公司招标招租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由房产招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租办)负责实施。招租办主任由集团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兼任。  招租办负责管理集团本部的招租活动,负责项目备案、审核调整、汇总归档和组织协调、专家库管理等。  第四条房屋出租范围:移交和委托物业管理部管理的房地产,包括产权为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代为管理的破产、改制企业的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房等房地产。  第五条

1房产(包括堆场等构筑物)出租原则上要公开招租(包括公开挂牌、公开竞拍、邀请招租),其中:单项合同估价年租金十万元(含)以上的房产出租项目,必须公开挂牌竞拍;单项合同估价年租金十万元以下、五万元(含)以上的房产出租项目,应在集团公司和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开招租;单项合同估价年租金五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租和协议招租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租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年租金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招租项目,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年租金在五万元(含)至十万元的招租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年租金在五万元以下的招租项目,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或特殊的招租事项应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申请的招租项目,招租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招租办报送《招租项目申报表》(详见招租附表一)和招租文件。  招租文件应包括:招租文件、报价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其中:招租文件应写明出租资产目的、出租资产状况(明细)、出租期限、出租用途、承租人的资格条件、承租意向、信誉,保证金要求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 对拟出租的资产应进行评估,并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相关服务的,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

2  第九条 招租办在收到招租部门送交的招租文件后应及时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招标招租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查,招租单位(部门)应按审查修改意见对招租文件进行修订,并填写《招租文件审批表》(详见招租附表二),由监督办(纪检室)签署意见,报批准领导审批。  第十条 每一招租项目应组建招租评审小组,由招租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专家库抽取)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经招租项目批准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详见招租附表三)。  第十一条经申请并批准的招租项目,如进入嘉兴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挂牌或委托公开竞拍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执行。监督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招租部门须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同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采用邀请招租的项目,招租部门应在市级(含)以上媒体以及集团公司和市国资委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对意向承租人,由招租办根据招租计划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信誉进行审核,择优选择三家(含)以上,填报《招租邀请单位审批表》(招租附表四),经批准领导审批后确定,邀请其报价或谈判。  第十三条如到招租截止时间,当实际意向承租人不足三家时,招租人应当征招租评审小组意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招租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租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改为采取竞争性询价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招租;  (二)如招租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租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流标,并由招租人依法重新招租或更改招租方式进行重新招租。

3  第十四条 被邀请的意向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递交承租报价文件和保证金(需要的项目),由招租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当众拆封报价文件,由主持人当场宣读招租合同名称、报价人名称、报价及必要的其他内容,工作人员作好原始报价记录,并由各意向承租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报价结束后,招租评审小组应对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并按“同等条件、报价最高”原则选择意向承租人。  第十六条 招租评标结束后,招租评审小组应写出招租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租评标的日期、地点;  (二)实际参加招租报价的意向人和评审人员名单;  (三)评审标准和评审情况;  (四)报价情况;  (五)评审结果;  (六)授予合同的建议。  评审报告须经招租评审小组全体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公证人员签名,并附评审的原始报价记录、评审记录、谈判记录等资料。作为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招租部门将招租评审报告报项目批准领导审批后确定承租人(详见招租附表五《招租评审报告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确定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已报价的邀请人,并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招租评审报告和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及时送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4招租纪律与责任追究。见《嘉实集团招标招租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如有与集团公司原有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招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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