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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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经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范围内招聘社会人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1  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工作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借调、聘用人员在上岗或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均须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或没有全部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得办理上岗或离岗手续。  第九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2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员工待岗、下岗、内部退养、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第十二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同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由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有权裁减人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将劳动者本人档案材料移交其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移交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放入档案。用人单位移交档案材料后,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者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新用人单位(调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协定工龄连续计算的,原用人单位(调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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