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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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管理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现结合我县实际

2、,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让金支付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交付监管,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用地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县国土资源局并可请求用地单位赔偿其他相应损失。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二、开发利用监管(一)完善信息监管第7页

3、夯实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系统的信息平台基础,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联动,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动态巡查,实施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实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内容包括土地取得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容积率等内容,接受公众社会监督。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构成违约的,通过发律师函、检察院参与等方式,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合同严肃性,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1.推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地块成交签订

4、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竞买保证金中的30%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在收取出让价款的同时,一并收取20%出让或划拨价款,作为用地单位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的保证金。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出让金后县国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10%,项目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经县国土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项目整体建成按期竣工的,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40%履约保证金,项目经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再予以退还30%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产生

5、的违约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另行收取,并将保留追究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开、竣工日期认定第7页(1)开工及日期的认定。开工认定以用地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且不间断施工为准;开工日是指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提下,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施工时间,且不间断施工。(2)竣工及日期的核定。项目竣工验收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县建设局最后出具的《规划确认书》日期确立为土地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综合验收日期的认定以县发改局或县经贸局最后出具的《

6、复核验收意见》之日向前顺延30日。(三)加强延期建设监管20**年起所有已批准项目申请延期建设不再享受县人民政府有关延期优惠政策。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早开发利用。对至今未开工经认定属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对确实在建的,20**年前批准的项目可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竣工期限,免收合同违约金(如项目在之前已办理过延期申请且签订过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对已基本符合原平面布置图建设要求的项目抓紧办理项目竣工手续;20**-20**年批准的项目,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免收违约金(如项目在之前已办理过

7、延期申请且签订过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批准延期后的项目仍不能按约定竣工的,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处置。对20**年后批准的项目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按以下方式执行:1.开工延期申请管理第7页用地单位无法按合同约定准时开工,按以下办理:(1)项目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经同意办理延期开工,其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建期限不超过一年,免除违约责任,并限期消除产生的原因。(2)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经同意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其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免除用地单位违约责任。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开工,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后办理第二次延期,但其竣工时间不再顺延。

8、二次延建批准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一年。竣工延期申请管理对不能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置:(1)项目建设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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