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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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消费税法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较重要的税种之一。在税法考试中,本章各种题型均会出现。  本章在2012年《考试大纲》中能力等级1~3级均涉及。预计2012年本章涉及的考试分数应在5~10分。  本章内容:5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征收管理  2012年教材修订中,本章删除了原有的“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的内容,其他内容基本未变化。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

2、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对14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企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企业。  征税环节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2.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3.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缴纳    二、征税范围**  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情形税务处理1.

3、对外销售纳消费税2.自用(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委托方受托方增值税委托方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消费税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除个体经营者外,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4、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税率: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情形计税依据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额全额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应并入金

5、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受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  B.销售金银首饰的商场  C.进口化妆品的外贸公司  D.委托加工卷烟的企业  [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受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代收代缴消费,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6、——14个税目  (一)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1.对于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征收消费税:  (1)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

7、.卷烟的分类类别标准税率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70元56%+0.003元/支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70元36%+0.003元/支  3.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自2009年5月1日开始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4)批发企

8、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  A.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B.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C.回购企业能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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