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5名聘用合同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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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5名聘用合同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哪种情形时,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D.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要求“情节严重”。故ACD错误。本题选B。3.陈某因不服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工商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陈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之后,市工商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陈某应当如何处理?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受理,但在本案中,市工商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此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应当重新起诉,故A项是正确的;本案中,法院准予撤诉的决定并无不当或错误,因而不适用“申请再审”的规定,故B项是错误的;由于原告之前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故C项是错误的;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原告无权针对该项裁定提起上诉,故D项是错误的。4.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种类和分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属于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可见,该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录音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直接证据,可见,C项正确。故B、C项为正确答案。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应如何处理?()A: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B:由利害关系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C:由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D:由利害关系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该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该法第193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A项正确。6.“鸭嘴山”市出产的苹果个头大、口感脆、品相好,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合法的:A.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苹果上B.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苹果上C.聘请著名相声演员“李大头”为鸭嘴山苹果录制极具辨识度的声音商标,使用于苹果上D.将“苹果”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苹果上答案:A,B,C解析:《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故A选项合法。《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故B选项合法。《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C选项中的声音具有辨识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C选项合法,符合题意。《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选项不合法。7.关于处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既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诉讼权利B.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处分权利C.只要当事人的处分是自愿作出的,就应当允许D.特别程序也适用处分原则答案:C解析:。考查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C项错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8.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对丁公司承担该12万元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公司承担B.由乙公司承担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题目中并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而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分立后的法人(甲乙丙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形式分类,关于这一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刚性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在法律文件上明确表现为宪法B.刚性宪法不易修改的特点契合了法治稳定性的要求,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制定刚性宪法C.柔性宪法一般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D.美国普通法院就能确认一般法律是否违宪,所以美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答案:C解析:。考查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11.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B.乙国可向甲国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乙国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乙国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A正确,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釆取措施执行判决。BCD错误。12.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13.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罚款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A项正确。本案判决中并没有为田某设定赔礼道歉的义务,另外赔礼道歉也不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中适用加倍利息,在非金钱债务中适用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是交付房屋的义务,是一种非金钱债务。《民诉解释》第507条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1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B.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C.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D.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答案:C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2)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l);(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2010年11月,某市B区人民法院对天龙公司诉地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地虎公司败诉。在判决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B区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B区人民法院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A.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B.报请该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C.用裁定对原判决作出补正D.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判决错误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答案选择D。16.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17.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三)”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的范围。18.《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19.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的规则,沿海国执法船舶可将违法船舶带至其港内,但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AB对。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C错。公约还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作为缔约国乙国有义务尽速将该事件通知甲国,D正确。20.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答案:C解析: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21.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2017年)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2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我国宪法的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因此,A、B、C三项都对。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在我国宪法判例并不是宪法的渊源。23.某市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罚款的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应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乙县贸易公司为第三人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改变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定,被告应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院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就是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复议机关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两者均有管辖权。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答辩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则关于本案的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B.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即使作出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就此侵权纠纷再次起诉C.法院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且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D.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结案方式答案:C解析:考查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根据《调解规定》的第6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曰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25.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26.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答案:B解析:汉代首废“肉刑”。汉文帝开始刑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发生在文帝13年的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B项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下列选项中,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 )。A.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28.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B、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C、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答案:A,B,C,D解析:【考点】企业的免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可知B、C、D三项说法正确n29.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30.案情: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解析:1.黄某、段某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盗窃之后的暴力行为转化成了抢劫。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黄某、段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在盗窃中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周某打成轻伤,转化为抢劫,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2.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9条中的“暴力”的作用对象没有限制,问题在于成立事后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但是,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就不宜认定为“当场”。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3.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不受民法保护,就对其随意侵夺,如果发生对赃物的侵夺,成立财产犯罪,黄某使用暴力的方式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4.黄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5.段某成立自首,段某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虽然是共犯的共同行为,仍然构成自首。段某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段某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和隐瞒住址的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不管揭发他人之后,他人是否被惩处或者是否被抓获,关键是看犯罪人有没有主动揭发的行为,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3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32.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33.北京旭日演出公司2004年10月2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10月22日正、式营业。该公司和某著名女歌手签署了一份演出合同,后因女歌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演出公司遂将女歌手起诉到法院。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正确?A、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始于2004年10月20日B、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为调整性法律关系C、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答案:A,B,C,D解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能力不同,自法人产生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本案中公司与女歌手签署合同,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演出,属于行为。34.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35.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考点】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上述法条可见,B项与第477条第2项不符合,C项与第3项不符合,A项与第1项符合,D项与第6项符合。因此,BC错误不当选,AD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AD。36.在我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B.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D.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答案:D解析: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可见,本题应选D项。37.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2010年)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3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现任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B.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C.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D.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答案:A,B,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为所有发行股票的限制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选项B正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C项正确;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9.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职业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制,下列关于此限制说法正确的有?A.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B.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C.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D.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邻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B、C、D项正确,当选。40.下列关于犯罪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一般主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B: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D: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的分类。详解:犯罪的理论分类包括: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等;犯罪的法定分类包括: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等。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犯罪为轻罪。A项说的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而非法定刑,因此,A项不正确。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因此,B选项正确。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因此C项正确。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因此,D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关于证人资格和证言效力等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小学组织送温暖活动,由老师带领学生们去孤儿院、养老院等举办联谊活动送温暖。某次在养老院送温暖的活动中,养老院的老人费某突发疾病打伤了带队老师李某。现李某欲提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则在场目睹了全过程的学生黄某(11岁)不具备证人资格B.冯某与曾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见证了冯某家暴曾某的邻居陆某因害怕冯某打击报复并未出庭作证,则曾某代为宣读的陆某的书面证言可以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P企业的职丁莫某在上班途中目睹了一场车祸,后作为证人被邀请出庭作证。则在莫某作证期间,P企业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D.孙某和孔某是好朋友。孙某因某债务纠纷将钱某诉至法院,后孔某听闻此消息,在法院未通知的情形下要求出庭作证,则只要孙某和钱某均同意,孔某就可以出庭作证答案:A,B,C,D解析:A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具有证人资格,其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相应的特殊情况才可采取书面证言。本项中陆某不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其书面证言不能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项错误,本项为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解释》第118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扣除证人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的,应由申请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本题A、B、C、D项当选。42.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B:法人不享有继承权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答案:D解析: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继承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可能享有,这是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因为它受其经营范围等的制约。43.关于纳税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纳税是无偿的,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无需返还B.合理的纳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因此纳税具有平衡性特征C.纳税主体与具体税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固定性特征D.纳税义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不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纳税义务。D选项错误,纳税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44.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考查核定纳税额的情形。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45.下列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上述任何一个部分,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中,均可能被省略B.法律条文既可以表达法律规则,也可以表达法律原则,还可以表达规则或原则以外的内容,而规范性条文就是直接表达法律规则的条文C.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一个法律原则,其行为模式为应为模式D.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则既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也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以外的形式来表达,典型如判例和习惯答案: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在表述中均可以被省略,在逻辑上缺一不可,故A选项正确。规范性条文指的是直接表达法律规范的条文,因此B选项错误。C选向前半句正确,但要注意,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规则的逻辑结构,换句话说这些只用来描述规则,对于原则不适用,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规则和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可以随意对应,规则可以通过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条文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判例和习惯来表述。条文既可以表达规则这一内容,也可以表达规则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4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47.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8.关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共同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开庭审理C.收费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选项C: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参考教材P339。49.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50.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住所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容留卖淫罪B.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D.构成包庇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行为人孟某为卖淫女接纳卖淫嫖娼行为之做法构成容留卖淫罪。51.关于破产财产的变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方案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通过变价方案D.破产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1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第64条并未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所持表决权数作特别规定,根据其规定,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65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第112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的说法正确。52.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A.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崔某是证人B.崔某是被告,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D.崔某是被告,赵某是证人答案:C解析:考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赵某与崔某都是被告,属于当事人,并非证人。53.马克思对法的自由价值有详细的表述:“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A.自由是人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的自由就是指符合自然规律B.从价值上看,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但是法律也可以减损自由C.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根据,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发展D.法律只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威,就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答案:A,C,D解析:A错:自由需要遵守自然规律,但不是自然规律;C错:根本决定因素是物质;D错:真正意义的法律必须是保障自由的法律。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55.《公务员法》制定颁布实施,一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周认为,法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由《法官法》规定,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B:小吴认为,公务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C:小郑认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职使用D:小王认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可见,法官也可以适用,《公务员法》,故A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公务员即使获准兼职,也不得领取报酬,故B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7条的规定,C项正确。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所适用的期限是不同的,D项是错误的。56.共用题干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答案:B,D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57.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2017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58.某国际啤酒公司市场占有1/2的市场份额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近年来的销售量一路走下坡,为了挽救局面,该啤酒公司同其经销商签订了协议,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固定向消费者销售的最低价格;对违反者将取消其经销资格。对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那一说法是正确的?A.纵向垄断协议行为B.企业在市场中自救的正当行为C.企业联合抵制交易行为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答案:A解析:该国际啤酒公司规定经销商要统一固定向消费者销售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59.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60.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61.某乡的交警对路过的三轮车车主许某实行行政处罚,认为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他只罚了许某300元钱,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但许某当时有几个同伴都在场。许某能向法院起诉吗?()A.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B.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C.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D.许某当时就应该向交警索要处罚证据,否则因缺少书面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许某有同伴在场,能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62.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63.在某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需要委托律师的话,必须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原被告有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可适用意大利法律C.法官能用英文流利交流的,案件可以用英文进行审理D.两公司均可以委托意大利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答案:A,D解析:A、D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也只能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故B、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选项正确。答案选择A、D。64.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答案:A,B,C,D解析: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A正确。根据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B正确。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C正确。现行宪法第89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正确。65.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B.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C.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D.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因此C项错误。66.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实施C.除非情况紧急,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D.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可以先移送案件,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后再移送涉案财物E.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答案:B,D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67.★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索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棄,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甲乙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的行为巳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巳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69.(本题22分)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考点】合同的分类【详解】首先,甲、乙、丙三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相互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给予其具体命名、并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未予明确命名、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在信用卡所涉及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第一,甲与丙,在甲消费之后,形成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丙为出卖人、甲为买受人;第二,甲与乙之间,亦形成清晰的借贷合同关系,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除前述有名合同之外的,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则为无名合同关系:其一,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类似委托债务承担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即甲本应向丙支付价款,现委托丙支付或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其二,乙与丙之间:一方面,丙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其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持卡的第三人甲与丙形成买卖合同,丙完成交付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另,本题设计有瑕疵,因为201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3月之前,甲尚未消费,不存在甲、丙之间的关系。2.【参考答案】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考点】债务承担【详解】(1)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即为甲与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甲将其对出卖人丙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承担。第二,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即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丙同意,丙对甲的债务免责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2)乙不得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其理由有二:第一,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即负担对乙付款的义务,其不受甲与乙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主张抗辩。3.【参考答案】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乙与丙之间存在还款关系,乙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4.【参考答案】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考点】合同相对性【详解】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所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构成违约,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并非这一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请求丙承担责任。5.【参考答案】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考点】自然人间借贷【详解】《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不构成违约。6.【参考答案】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考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担保物权受侵害的救济【详解】《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戊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抵押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参考答案】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考点】抵押权的对抗性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按照前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乙就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无权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即使认可甲可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仍然可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70.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B、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比如私人生活C、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一样都关注入的权利与义务D、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答案:A,B,D解析:在调整领域上,法律和道德不尽相同,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在功能上,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比如人的作风问题和私生活。法律规范既规定人的权利也规定义务,但是道德规范一般仅仅是义务的内容。7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73.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答案:解析: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下列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决定的证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只关注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对于结论所依赖的前提不做关注。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方式可以帮助发掘法律推理中的逻辑错误,即法律决定与赖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之间的矛盾,从而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服力B.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推理方式,但是这种推理的确定性取决于法律人对案情重要性和相关性的判断,故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类比推理不应当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D.设证推理是指先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有限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种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理。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基本不运用设证推理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B选项错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选项错误,类比推理可以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除了刑法有严格限制之外。D选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较弱,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推理方法。75.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答案:B解析:【考点】亲亲得相首匿【详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是汉律儒家化的表现,确立于汉宣帝时期,并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该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并非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都当然地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贷c故B错误,ACD表述正确。7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77.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78.甲国今年加人了WTO,该国在人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甲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胃0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79.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A项:《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而,合同成立2年内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A选项时间上存在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因此,经王某同意,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B选项正确。C项:《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而,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进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C选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而,若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杨某不得为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D选项错误。8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A.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B.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答案:A,B,C解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不提出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请。81.某市税务局局长张某于某日(星期日)驾驶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回乡下探母,途中不慎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王某撞成重伤。同年5月14日,王某以肇事人员系某市税务局负责人,且肇事车辆为税务局公务用车为由,以某市税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有:A:考虑职责因素,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应由税务局给予赔偿B:张某的驾车撞人行为有重大过失,国家赔偿后,应向张某追偿C:张某的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国家不予赔偿D:王某应对张某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答案: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82.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本题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A项正确。本题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且自2004年5月10日起算,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此时专利的有效期还剩6年,所以,该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选项C是正确的。若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专利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须经甲公司授权,故选项D是错误的。83.国际不当行为泛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和国际法的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A、该行为可否归因于国家B、是否存在损害事实C、是否存在过错D、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解析:国际不当行为有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一是客观要件,即违背国际义务。故A项正确。8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2012年)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答案:A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据此,A选项作法违反规定,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可见,B选项中律师的意见不被法院接受的,属于正常情况,显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不选。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1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3项,以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及其制品作抵押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据此,C项不违反规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B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合同和公司章程显然不属于必须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形,可以代理。故D项不违反规定。85.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可知,对于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处理。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87.甲向乙借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货,甲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乙,但忘了向乙要回借据。后甲与乙因生意往来发生纷争,乙借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其借款2万元。经人民法院调查,甲虽曾向乙借2万元,但早已还钱并有多人在场见证,此后甲再未向其借钱。据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起诉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解析】D。裁定终结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形,本题显然不符合;B、C项都是对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区别在于是立案前发现还是立案后发现,两者都属于程序性处理;D项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诉讼请求缺乏根据和理由的情况,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故选D项。88.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B: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C: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D:应当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水天公司向法院作出的申请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项。89.下列有关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B.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C.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还可以由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D.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C选项错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90.2010年2月甲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公寓出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的租期为2年,1年后房价上涨,甲向乙讲明要涨房租,但是遭到乙的断然拒绝。甲心有不甘,于两月后对乙称自己要结婚不能再出租给乙。软磨硬泡之下.双方终于达成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但是不久乙发现甲其实根本不打算结婚,而是以更高的租金租给了丙。对此,乙提出的下列主张不会得到支持的是:()A:主张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无效,因其受到欺诈B:主张终止租房的协议不发生终止租房合同的效力C:有权要求甲承担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D:有权要求甲因其欺诈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协议,甲的欺诈行为发生在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阶段。因此BCD都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因一般的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合同。故只有A项主张不会得到支持。9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92.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关于该条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条文表述的是任意性规则B.该条文表述的既属于命令性规则,又属于强行性规则C.该条文未表达假定条件D.该条文在表达时省略了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①A选项错,该条文并非任意性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所以B正确,不当选。②该条文只表达了行为模式,没有表达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所以CD正确,不当选。93.下列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假释?()A.累犯B.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D.因犯盗窃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答案:A,B,C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还强调,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94.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答案:A,B解析: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95.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立法解释),因此,其关于刑法信用卡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故B正确、A错误。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C正确。文理解释,也叫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项符合题意。96.张某曾经是甲公司的职员,由于张某有偷窃行为,甲公司将其开除,张某到处张贴小字报,污蔑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甲公司的销售量大大下降,甲公司的员工也为此事人心惶惶、焦虑不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列建议正确的是:A:名誉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名誉权B: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C: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B,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均享有名誉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张某侵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97.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题干,苏某主张其安居权,熊某主张养鸽权,故A项正确。从逻辑上讲,安居权,包括拥有住宅权、住宅不受侵扰权、不受强迫迁离权。苏某主张的安居权,强调的是住宅不受侵扰权。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很显然,B项错误。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C项正确。行使权利时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即须正当行使权利,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熊某养鸽是其权利,但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搭建鸽舍养鸽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故D项正确。98.刘某对市辖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D.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答案:B,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曰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省自然资源厅当然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规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此题选BCD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99.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100.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下列应当适用属地原则确立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情形是:()A: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B:英国人布朗在美国洛杉矶劫持德国飞机的C: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结果发生之地在中国的D: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答案:A,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详解: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要求以一定的具体标准确定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我国刑法采取的标准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故ACD选项正确,应入选;B选项应当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是属地管辖原则,故B选项不应入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B.王某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C.若法院拒绝调取的,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D.若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王某应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答案:C解析:。考査调取和保全证据。依据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AD选项的说法与该规定第24条、第26条相悖,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2.甲乙丙是相邻的三国,乙国是群岛国,2012年的一天因为恶劣天气甲国一民航飞机偏离航线误入乙国领海上空,同时丙国发射的航天飞机因为恶劣天气发射失败,落入乙国境内,三国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责任公约》《营救协定》缔约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法公约》,飞机和船舶享有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因此乙国无权将甲国的飞机采取阻止其通行的措施B.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的飞机立即离开或者在指定地点安全降落,若甲国飞机不听指挥则可以将其击落C.对丙国的航天飞机坠落乙国,对于丙国的宇航员,乙国要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尽力营救D.如果丙国的航天飞机导致乙国的地面人员受伤,丙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A选项,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所以A错误;B选项,因为甲国的飞机是民航,所以不能将其击落,所以B错误;C选项,根据《营救协定》有关规定,对获悉或者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营救,所以C正确;D选项,空对地造成伤害的,国家要承担绝对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所以D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和《高法刑诉解释》第26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89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4.甲公司为生产电脑配件的专业民营IT公司,李某为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李某收取供货商乙公司负责人严某的银行卡一张,内有现金人民币两万元,后李某将现金取出据为己有,并淘汰了乙公司的众多竞争对手而采购了乙公司大批原材料。据此,李某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5.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答案:A,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北周律》是北周周武帝时修订的法典,又称为《大律》,在这部法典里,首创了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但是《北周律》不是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是《北齐律》。在《北齐律》里,北齐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选项C错误。6.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7.甲从乙处偷得1头肉牛,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2000元(该牛市场价值2500元),丙买得肉牛后,因办喜事宰杀食用,后被乙得知,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2000元B.乙可向甲主张赔偿2500元C.乙可向丙主张赔偿2500元D.乙可向甲丙主张连带责任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乙只可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偷盗人的赔偿不以其获得利益为标准,而应以被侵权人受损为标准。本题正确选项为B。8.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的问题。商标异议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裁定机关为商标局,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原法没有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题干中的立法解释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由于禁止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所谓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但这里仅仅规定的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对起诉权的规定,因此D选项说这一解释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是错误的。本题选ABC。10.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本题应选择D选项。11.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查看材料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12.投保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10年2月7日与保险人订立了一份死亡保险合同。2012年6月4日,甲与其丈夫丙吵架而投河自尽。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受益人乙不能获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B:保险公司应当向丙支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详解: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赔付问题,向来是考试中的重点,就此新旧《保险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原《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则不支付保险金,最多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情形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本题中,合同成立于2010年2月7日,被保险人自杀于2012年6月4日,已经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而不是丙,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本题中不存在《保险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受益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D项错误。1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1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15.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A.债权因清偿或让与而一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体行使权利B.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C.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D.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理解问题。上述选项均包含在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范围内,故为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6.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答案:B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1)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A错误。(2)拾得遗失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所以选项B正确。(3)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如好意施惠、恋爱关系等由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丙承诺陪女友去欧洲旅游、丁去福利院做帮工均属好意施惠,属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C、D错误。17.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18.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姜某等妨害司法案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1年7月1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问题】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20.下列选项中,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有:()A.赵某盗掘古墓葬后,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又毁坏了较大的珍贵文物B.钱某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C.孙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的电线D.李某为了杀害A便放火烧了A的房屋,A被烧死的同时房屋被毁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赵某实施的是盗窃文物和故意损毁文物两个不同的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数罪并罚。B选项中,钱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C选项中,孙某盗割的是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用电线,必然涉及公共安全,而且该电线是铁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孙某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D选项中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2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某学校课问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有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起诉,将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中描写了王某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以王某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小说结尾。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22.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选项B错误,清廷制定商律不能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选项C正确,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选项D错误,《大清律例》不属于清末修律成果。23.据报道,某公司员工下班候车时被小货车撞致颅脑严重损伤,公司不但没给他申报工伤,反而辞退了他。在劳动局认定此员工受伤属于工伤后,该公司还将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认定书,并指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予以严惩”。公司不准员工外宿,员工自行离开属于违规。近日,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准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司员工手册上不准员工外宿的规定侵犯了该员工的人身自由权B.公司拒绝给此员工申报工伤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C.此“员工手册”与宪法精神相悖,对员工无约束力D.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侵犯了此员工的求偿权答案:A,C解析:公司上诉行为是正常诉讼行为,没有侵犯员工的权利。公司制定“员工手册”规定不准员工外宿。在本案中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法院认定其规定与宪法精神相悖,所以对员工无约束力。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不设股东会D.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A,C,D解析:现行公司法取消了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的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5.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A,C解析:。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26.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久居中国的南非公民克林,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克林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克林死亡时并未留下遗嘱。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中国法B.有关克林财产的继承适用中国法律C.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南非法律D.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宣告其死亡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克林虽为南非人,但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CD均错误。又依该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克林未留下遗嘱,属于法定继承,克林死亡时久居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B正确,27.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问题: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答题要求: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答案:解析:1.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王某和张某提出增资变更登记申请的过程中,涂改变造了验资报告,以此骗取变更登记,虚假出资额达到600万元,但事后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王某和张某的行为仅构成违反公司法的应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王某和张某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2.市政府有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作出新的处罚。因为工商局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政府作为其主管上级部门之一,根据行政职权的层级节制即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有权主动作出此种依职权监督下级的行政决定。但如果本案中处于工商局地位的机关是国税、海关、金融、证监、国安这类直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就无权对其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直接变更。3.市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的程序性约束与限制如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首先应当履行告知理由、听取意见的程序。工商局应当告知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以及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另一方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吊销营业执照,故应当另外告知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则应当组织听证。最后再正式作出决定并送达。4.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计划经济时代万能、无限的政府,要认识到“有所不为才有所为”。按照“克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要把政府陷入市场过深的这只手抽回来——先做减法,唤起企业活力的加法。“减法”集中体现于公司准人市场门槛的降低,把原来政府裁量权过大的许可变成核准或确认,简政放权。克强总理执政的一年以来,大刀阔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330多项中央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向社会放权,向企业放权,公司法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也是一个重要的体现,政府行使有限的职能是法治政府应有的题中之意。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次,打造法治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完全任凭市场调节,政府不作为,而是体现了“宽进严管”,加强事后的监督,建立便捷高效统一的管理制度,管理就是服务。便民服务型的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二个题中之意。28.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罪是独立预备罪而非从属预备罪,不再适用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B.为了实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可能成立该罪的预备,适用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C.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行为的,成立该罪的教唆犯、帮助犯D.任何为实施恐怖活动实施的准备行为都可能成立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29.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30.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31.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3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坚持事前的罪刑法定,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即使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也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解释结论,即使成为立法解释,也同样属于类推解释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①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如果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优先适用立法解释。A选项错误。②解释刑法应当以公平、合理、合乎正义要求为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存在疑问的场合。B选项错误。③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其内容包括“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其中使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解释某一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时,该行为还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要符合现有的刑法条文的文字的表述,若不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那就是典型的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正确。④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虽然法律效力不同,但是运用的解释规则相同。33.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1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王某的手表丢失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前去认领,即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购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女友林某,林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小偷低价转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对该手表不享有所有权,故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林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4.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35.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36.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A.甲将一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一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选项A中,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属于定期租赁合同。B、C、D选项均属于不定期租赁37.被告人刘甲,男,30岁,A市甲区肉联厂工人。刘甲原是A市乙区居民,后到A市甲区肉联厂工作,闲暇时刘甲喜欢与工友赌博,其妻孙某因为此事经常与刘甲争吵。2010年4月4日晚,刘甲因手气不佳欠下巨款,回家后孙某与刘甲再度发生争执,刘甲气急败坏之下将孙某掐死。刘甲杀人后非常害怕,于是伪造人室抢劫的现场,在尸体上连捅几刀后连夜离家,于5日早晨回到甲区肉联厂。此案侦查中,刘甲家邻居的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张乙(9岁,班级优秀学生)提供线索说,4日傍晚他放学回家开门时,见刘甲手提一个塑料袋从外边回来。后来在现场查到刘甲的指纹、脚印,并在一垃圾存放处找到印有刘甲指纹的匕首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把(经鉴定为捅刺孙某的凶器)。刘甲自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A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刘甲杀人一案犯罪事实清楚,除被告人口供以外其他所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刘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依法判处刘甲死刑缓q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刘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于是,改判刘甲死刑立即执行,然后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1.小学生张乙在本案中能否作为证人作证,为什么?2.侦查人员认为张乙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该认定是否正确?3.犯罪嫌疑人刘甲是否有拒绝回答一切问题的权利?4.本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合适,为什么?5.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案张乙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因为张乙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同时,其作为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2.不正确。张乙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原始证据。3.刘甲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4.正确。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区是犯罪地,但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此,本案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确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38.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3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有(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D.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产期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40.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人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41.下列关于欺诈客户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行为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属于欺诈客户行为C.证券公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79、210条。42.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43.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答案:A,D解析:【考点】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据此,A选项正确。所谓第三人,只能是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据此,本案中,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同某区公安局对张某的行政拘留并没有利害关系以不能作为第三人。B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只有在既对财产又对人身实施处罚的时候,才有特殊管辖的适用。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只对张某进行了人身处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管辖,即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可见,必须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才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本案中,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被处罚人张某,因此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据此,D选项正确。44.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B.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C.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D.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答案:B,C,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45.长生公司拟拆除该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下列叙述中,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A.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自行拆除,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绎批准后拆除C.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拆除D.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C。46.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盛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旻承租位于D区的营业房,租期为两年。后双方因租企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崔跃向甲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旻按照含同约定支付所欠房租,C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崔跃的起诉,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是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答案:B解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同是答辩期间内,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歌规定1。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此,选项C中的情形成立应诉管辖,并且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选项C的说法错误。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并写明,选项D的说法错误。47.下列属于人的担保的有:()A.某甲作为某乙与某丙之间债权的保证人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为保证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加入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中,与王某一起成为李某的债务人C.某甲从某商场购买1块价值20万元的瑞士手表,但双方约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手表的所有权由商场享有D.某甲为某乙和某丙之间的债权提供房子的抵押担保,但他同时要求被担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为他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与某乙的债务的保证人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人的担保问题。人的担保是指在偾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A选项属于保证,为人的担保。B选项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为人的担保。本题C选项属于物保,不属于人的担保,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反担保,反担保既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D选项中所涉反担保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故D选项正确。48.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A.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力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C.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停止侵害D.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是物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C是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的体现。选项D是两个担保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49.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一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与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向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赔偿金D.丙、丁也应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50.权利本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思想条件之一。下列关于权利本位的含义,正确的是、()A、公民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权利是起决定、主导作用的B、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私权是决定性、根本的C、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D、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答案:A,B解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主要有四个:(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D项表述的是法律至上的内涵,而C项表述的是权力制约的内涵。权利本位,是指国家权力(公权)和人民权利(私权)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权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可见,A、B项正确地表述了权利本位的含义,当选。对于此考点,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权利本位与目前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权利本位的题目也可以在卷四中与人权的保护、行政法中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等知识点结合起来,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51.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52.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C项正确,为应选项。53.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要求久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34条,《民法通则》第111条。C项正确,是因为甲、C、D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B偷窃甲的电脑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54.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刑法从1979年开始生效B: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C: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8个刑法修正案D: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法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答案: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的体系。详解: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是对1979年刑法典和有关单行刑事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因此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通过的一个单行刑法,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单行刑法,而不是修正案,因此选项B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因此选项D错误。我国现在有8个刑法修正案,因此C项是正确的。55.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答案:B,C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56.乙持刀抢劫妇女,骑车路过的甲骑车撞伤乙,将乙撞成重伤。见乙受伤,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意外事件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乙持刀抢劫妇女,属于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避免妇女被抢,甲当时即便将乙撞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构成正当防卫。何况当时仅是将乙撞成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护士的疏忽造成的,不能因此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7.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详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项正确。《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所以A项错误。《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项错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条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两个条款原都是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现在,知识产权协议仍旧允许在这个范围内的“取代”。在这两条所涉及的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中依照原有的四个公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在这两条范围之内,关贸的成员有权选择以“互惠”取代国民待遇,但须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所以D项错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59.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60.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幕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巳满18周岁,并且其巳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61.甲因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乙跟他商量借钱事宜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a.原始的直接证据b.派生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原始的间接证据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亊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是错误的。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D项是正确答案。62.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63.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主犯仅指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主犯的认定问题。除选项A的内容外,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项错误;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故C项错误。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D选项正确。64.下列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免责条件B.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不可能产生于法律特别规定D.法律制裁的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免责必须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产生法律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三种原因,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这里的特定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故D项错误,不当选。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另外,违法主体不一定是责任主体。故B项正确,当选。65.以下关于合伙与公司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A.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出资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为依据。66.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下列哪个最适宜作为本案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和D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本来就不是公司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况且本题也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之股东可能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67.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68.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丙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甲向乙偿还12万元后,其当然有权请求甲偿还12万元,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他们未约定分担比例,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他们各承担4万元的保证义务,故B、C、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69.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所谓国家意志其实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A项不正确。对法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因素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C项不正确。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要充分发挥法的效能,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开展立法和执法活动,D项不正确。70.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不少于500字。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甲题:中国固有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的进程,中国也在固有法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辨证的来说,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作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法治建设中,一方面要强调扬弃中庸的避讼观念,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聚焦到本题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对于和解、调解等法律传统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认识到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来解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特别要重视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乙题: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之一即是明确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其基本要素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再有适用条件,或者适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中。本题中所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但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纯粹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审查不严造成错误许可,如果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许可,但因此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为了通过土地出让获取更高利益,则属于违法滥用行政许可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保护被许可人已获得的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予以撤销。(以上仅供读者参考)71.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B解析: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人的解释,显然是宣称某商场自己具有解释权,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故A项错误。哪些商品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某商场与刘女士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显然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故B项正确。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事人当然不享有此种解释权,故C项错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显然是不履行促销义务,故D项错误。72.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73.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74.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C.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D.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答案:A解析:考点:宪法修改讲解:A项错误,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全面修改。B、C、D项正确。它们与教材以及法条的表述一致。75.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5年卷一99题,不定项)A.①⑤正确B.②④错误C.②⑤正确D.③⑥错误答案:A,D解析:《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76.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77.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答案: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教材P341。78.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79.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详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只有当甲所犯的后罪是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成立累犯,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D中,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C中,虽然甲所犯前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其所犯后罪为故意杀人罪,不符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六年,因此甲也不成立一般累犯,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选项B中,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即认为甲的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甲在此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成立累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具有恒定性B: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C: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限制适用调解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C项“更要强调”字眼错误,法治、德治均要“强化”。82.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83.对于机动车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买了一辆皇冠车,未进行登记,放在乙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甲购买了一辆蓝鸟车,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甲购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甲盗得一辆奔驰车,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答案:A,B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选项中,甲作为皇冠车的购买人,未进行初始登记,皇冠车虽为特殊动产,但此时与普通动产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题B选项中,甲作为蓝鸟车的购买人,将车登记在乙名下,乙作为无权处分人,此时与处分自己的车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登记仅发生对抗效力。对抗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本题C选项中,甲购买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人乙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依照《物权法》第106条,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为车辆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本题D选项属于盗赃物问题。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8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薄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85.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会审公廨是1864輔廷与欧洲列强协议鼓的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答案:B,C,D解析:。“会审公廨”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列强签订协议所确立的一种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选项A错误。86.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外商独资企业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D.须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答案:D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87.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答案:A,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措施,与前者不符的措施有:(1)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有:(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获得外汇与其使用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88.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另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B.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C.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D.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E.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答案:B,C,E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所以选项D错误。89.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A正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B选项中,甲并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未销售此类食品,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中,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正确。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罪。D正确。应选ACD。90.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2009年9月1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题】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1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7日止。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91.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驶偷来的轿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从一重罪处罚B:甲驾驶一辆运输车,在路口交通指示灯黄灯开始闪烁时,快速驶过,将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碾压致死,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C:甲醉酒后,不顾朋友劝阻,驾车至人多的市中心区,横冲直撞导致1人死亡,数人轻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甲的行为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中,甲是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B项中,甲因负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正确,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92.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10、13、19、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93.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C正确,不当选。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所以D错误,当选。94.甲将自己的1辆旧捷达作价5万元转让给乙,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在驾驶过程中将丙撞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丙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B.丙的治疗费用首先由交强险支付C.甲对丙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对丙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肇事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首先由交强险支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95.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査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96.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所以,应选ACD项。97.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98.下列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A.法院向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的委托函C.当事人甲向法院告知其已经解除与代理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D.甲法院在公告栏中粘贴一份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并说明了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查送达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非诉讼参与人,A项错误;法院之间不适用送达,B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告知的事项,告知主体是当事人,告知对象是法院,C项错误;D项为公告送达,D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100.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辩护律师甲,从检察院离任3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B:辩护律师乙,从法院离任1年,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C:辩护律师丙,从检察院离任,受其儿子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D:辩护律师丁,从法院离任,受其表兄弟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法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A,B,C解析:【考点】辩护人的条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者(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2.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答案:D解析: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是(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B.拆本使用发票审批C.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D.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目前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之一;(2)选项BCD:已取消行政审批。4.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窃得一包冰毒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乙受甲委托代为销售毒品,此时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贩卖毒品必然存在持有毒品和转移毒品,因此,仅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销售毒品后得款3万元后甲乙二人平分的行为并未侵害新的法益,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相近的。但两者也有重大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制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B.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D.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答案:B,C,D解析:考查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概念区别。A选项错误,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6.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乙,明知道经理丙的行为违法却碍于情面而不去监管。反而在监事报告中粉饰丙的行为,虚伪记载了会计报告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B.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股东丁有权在股东大会时,要求乙列席并接受咨询.D.若股东戊正欲转让股票,看到该会计报告后即放弃了转让,但随之股价大跌,令戊损失了5万元,戊有钱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148~151条、第153条。7.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8.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赔偿成立,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查看材料A.姜某B.姜某所在的派出所C.姜某所属的公安局D.姜某和其所属的公安局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9.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共同扣押甲企业的货物(价值20万元左右),并拍卖获得18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扣押违法。后,甲企业向县工商局申请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工商局有权拒绝赔偿,要求甲企业先向县物价局申请赔偿B:县工商局有权要求县物价局同时赔偿C:县工商局应当先予赔偿D:甲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要求赔偿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共同扣押甲企业财物,故两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据此,C项正确。10.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误,当选。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9条。12.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据此,法官尽管应恪守中立,但为落实司法为民,也可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另外,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讲,这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非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13.甲市的汪某,一年前因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搬去乙市朋友家住,并在乙市打工。打工期间,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造成李某重伤,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年,于丙市监狱服刑。在汪某服刑期间,其户口在丁市的妻子欲起诉与其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甲市人民法院B:乙市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丁市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考查的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而与是否离婚之诉无关。因此本题答案为D。14.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16.下列选项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B.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C.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D.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答案:A,B,C,D解析:《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I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菅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当选。17.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18.关于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表述正确的有( )。A.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C.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D.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E.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方式进行,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E错误。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所以选项B错误。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所以选项C错误。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所以选项D正确。19.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有?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AD项是正确的。20.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案:A,C,D解析: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A项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但按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例外。B项错误。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二者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并不矛盾。C项正确。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D项正确。2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23.公安机关在预审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说当初在公安机关承认有罪,是因为审讯中被刑讯逼供而违心认罪。公安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审讯时的录像带交给了法庭,在该种情况下,该录像带是:()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答案:D解析:。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A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汇票承兑之后才发生付款效力,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入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限制的是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法律允许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当选。C项: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因而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甲银行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故C项错误,当选。D项: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所以,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甲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楚天公司进行抗辩。故D项错误,当选。25.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礼不下庶人”,说明礼不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秦朝采用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这说明秦朝没有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答案:C,D解析:C、D考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只是适用于贵族的仪节形式不能为庶民所用,而“亲亲”、“尊尊”这两个礼的核心精神普遍适用于贵族与庶民,因此礼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项错误。秦朝固然采用了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但是在秦朝法律中也有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其中涉及子不孝、乱伦等行为,这类规定说明秦朝也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实际上,法家本身与儒家就有深厚的渊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形式被抛弃。C、D项正确。2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27.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8。29.著作权人享有的( )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A.修改权B.改编权C.网络信息传播权D.署名权E.发表权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转让,其他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30.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7~6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大体遵循立法程序。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立项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国务院法制办。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31.★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聿,即可依法留置送达答案:A解析:。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3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答案:B,C解析:【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33.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礼的各种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B.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知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如“五礼”C.“五礼”是指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其中凶礼是指丧葬之礼D.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但是还不完全具有法的'基本特性答案:D解析: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以A项正确。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所以B、C项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具有法律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D项错误,当选。34.甲国人特里斯定居乙国,因感情纠纷在丙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泄露前女友乙国人蒂纳的个人隐私,给后者造成不良影响,蒂纳在中国定居,因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里斯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排除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丙国法D.中国法答案:A,B,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侵权人蒂纳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上述甲、乙、丙国法。所双选ABC。35.根据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  )。A.并购境内企业B.战略投资上市公司C.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D.委托贷款答案:A,B,C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36.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答案:A解析:【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拘留的执行【详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并非垂直领导体制,相对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的表述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行政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必须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被处罚人提出明确申请,并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D选项只是表述为“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缺少上述限定性条件,是错误的。可否暂缓执行治安处罚是一个多次考查的重复考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37.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裁判文书中可以出现宪法条文,以便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该条体现的原则和精神进行阐述,故A项错误。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是可以写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因此当事人可以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故B项错误。我国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对裁判文书具有约束力,故C项错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作为依据,宪法条文不得直接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故D项正确。38.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神童玩具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A.决定延期审理B.裁定延期审理C.决定中止诉讼D.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本题中的小神童玩具厂向法院申请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应属于该情形。并且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不在裁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人民法院遇到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决定的方式作出。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39.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A.由于曱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曱区法院管辖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管辖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盗窃地既包括甲区,也包括乙区,因此,甲、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丙区作为抓获地,不享有管辖权,故D项正确。40.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41.某夫妻均无父母,也无子女,男有一弟甲,女有一妹乙。该夫妻同死于一次事故,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夫之遗产由甲继承B.妻之遗产由乙继承C.夫的遗产由甲和乙继承D.妻的遗产由乙和甲继承答案:A,B解析:。在同一亊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弟弟,妻子有继承人妹妹,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故A项错误,应选。《宪法》第41条第1款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该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B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C项错误。《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43.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44.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A.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B.该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C.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答案:C,D解析:。考查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45.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D项错误。46.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47.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48.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则关于本案的审结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不可以延长B.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延长C.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且不可延长D.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确需延长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答案:A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根据《民事诉讼适用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为合同纠纷涉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原件之真实性产生怀疑,遂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和选择,聘请了一家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合同原件进行了鉴定,结果认为其是伪造。被告B公司对此结果不服。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不容置疑和不容推翻的B:如果被告B公司有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那么就不应采信C:如果被告B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而提出异议并提出适当证明的,法院应予以准许D:如果被告B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而提出异议并提出适当证明的,法院准许后应重新组织鉴定答案:B,C解析:【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有证明力。可见,A项错误而B项正确。另根据该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因此C项正确而D项错误。50.在近代以来的世界宪政运动史上,曾经诞生过许多宝贵的历史性文献。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A.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D.1848年《共产党宣言》答案:C解析:。这是马克思对美国《独立宣言》的经典评价。51.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52.美国甲餐饮集团在我国境内某经济特区独立投资设立一家快餐公司,甲餐饮集团和快餐公司采取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餐饮集团委托该市一家旅游公司先向市政府提交拟设立快餐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用地面积、能源需求的报告,然后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文件B:甲集团以烹饪配方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25%C:领取营业执照后第二个月甲餐饮集团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0%,第二期出资到第二年才缴清D:该快餐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就将其餐饮设备抵押给一家旅游公司,但没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A项正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B项错误。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故C项错误。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故D项错误。53.钱某是某私营企业老板,1997年6月5日晨7点半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后因王某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点钟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属实。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B.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C.王某应按其过错的程度分担钱某的10万元损失D.王某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应退还乘车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损失的性质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违约人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失去的可预期利益。该可预期利益应为双方当事人可预期的,或者能通过社会一般人所预期的。如果仅为一方当事人预期,对方当事人根本不可能预见,或者该损失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则属于异常损失,不为间接损失。本题中,钱某签约将获利10万元,钱某将该事实告知了司机王某,因王某违约,致使钱某未能签约,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为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对于违约责任,我国虽然在实务中对其归责原则存在争议,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分,但本题中,王某绕道加油,遇上堵车高峰,虽然堵车不是由于王某的原因造成的,但王某绕道在先表明王某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无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均应由王某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4.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A:行贿罪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单位行贿罪D:对单位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市立医院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此市立医院的正、副院长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B项错误。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案中行贿的对象是市立医院的正、副院长,而并非市立医院本身,行贿款也并未用于提高医院员工的福利等,故不能构成本罪。D项错误。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等个人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在本案中,何某的行贿行为是何经理安排的,而且何经理安排刘某为市立医院正副院长提供回扣的目的在于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由此可见行贿主体应视为单位。故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故A项错误,C项正确。5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9条规定:“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符合上述(五)的规定,属于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在此情况下,签署只具有认定约文的效力,并不表示受该条约的拘束。此外,《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30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更不可能对中国生效。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民商事领域范围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在国内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此外,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尚无定论。所以,C项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56.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2012年)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人的解释,显然是宣称某商场自己具有解释权,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故A项错误。哪些商品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某商场与刘女士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显然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故B项正确。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事人当然不享有此种解释权,故C项错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显然是不履行促销义务,故D项错误。57.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甲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要件:1.符合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之外,其他情形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58.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2010年)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项正确。题干的“哪一”确实有误导嫌疑,出题人应该认真点。60.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61.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62.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63.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王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李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张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D.陈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36、37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故B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故C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64.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解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65.近年,微博等社交媒体广泛兴起,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造谣、诈骗等不法行为充斥微博,对此,国务院制定《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造谣者罚款500~10000元。下列说法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哪一项?A.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传谣的,给予罚款500~10000元B.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武汉市微博管理办法》,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500~10000元C.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重庆市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罚款500~5000元D.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微博管理办法》,规定造谣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A项错在增加了给予处罚的行为“传谣”;B项错误在于增加了处罚的种类“警告”;C项错在于压低了处罚的上限。因此,本题选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A.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B.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C.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D.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E.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答案:A,B,C,D,E解析:提起反诉的条件。①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若已终结,再受理反诉会造成诉讼的迟延,不能做到司法资源的节约。如果本诉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与两审终审制相悖。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故本诉的被告若提起反诉,最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④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⑤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3)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予以受理。被告若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法院应休庭让原告做答辩的准备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67.某县公安局以甲某涉嫌破坏选举罪进行侦查。甲某委托刘某为辩护律师。甲某被逮捕后,拒绝刘某为其继续辩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甲某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刘某或其所属律所B.刘某可以要求会见甲某,以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C.对刘某提出的会见请求,甲某有权口头拒绝D.刘某担任辩护律师期间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当时已查明的甲某破坏选举的主要事实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据此,AB项表述正确,C项的“口头”二字错误。该《规定》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D项表述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案情: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14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从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问题: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答案:解析:1.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金星公司股东人数仅有两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不能兼任公司监事。2.有效。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在维护公司人合性的同时尊重股东的股权转让权。3.应当支持。首先按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本题中金星公司的情况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形,从2014年至2018年,连续4年的时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金星公司陷入了公司僵局;其次,管委会与法院都进行了调解,均未成功,金星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最后,缪某持有金星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所以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甑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甑某有清算义务;其次,甑某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中,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但是由于金星公司连续4年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通过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矛盾,缪某在金星公司中占50%的股份,这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制度。我国《公司法》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意义在于:第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利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第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与调整,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第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69.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答案:A,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个人信息保护。A、B、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故A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7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后的3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D.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答案:C解析:选项C中应当是“1年内”。7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B.实行诉讼终结制度,坚持诉访分离,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以及调解结案的除外D.某案件社会关注高、争议较大,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司法机关没有做回应答案:A,C,D解析:C项:调解结案一般不公布,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72.关于背叛国家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B.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C.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D.犯该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D73.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记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之一就是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7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考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详解】《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结合本题,没有信息透露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决议违法,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香根餐饮有限公司仅业绩不佳,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题干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丙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D选项错误,丙并没有不履行股东义务。75.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7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有:()A: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C: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答案:C解析:【考点】内幕信息的范围。详解: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第67条规定:……(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题只有A、B、D项属于内幕信息,因此,应选C项。78.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则剧院:()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剧院负有先支付出场费的义务,但李某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此,剧院可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李某履行合同巳不可能,因此,剧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79.★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良好的法律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把它看作是法治的基础B.耶林明确地提出了法治,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C.菲尼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里指出,法治是法制的一种特定德性D.康德、费希特等提出了“法治国”概念,法治国应当以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和基础,应当是人民在法律之下的自由结合答案:B解析:。戴雪明确地提出了法治,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80.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81.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近期,几位法学教授撰文指出某行政法规中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他们可以、()A、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B、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C、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答案:D解析: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七)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另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选项D应选。82.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选项B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选项C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选项D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83.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84.下列哪些情况构成累犯?()A.甲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6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9年5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但在2010年12月甲在考验期内又因盗窃构成盗窃罪B.乙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11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4年5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07年5月5日;乙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于2007年5月6日被宣告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决剩余刑期不再执行。2011年3月乙又因盗窃一辆汽车,构成盗窃罪C.丙因为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11年时,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20岁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3年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解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所以,选项A错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选项C正确。应为丁的后一犯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选项D不正确。85.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86.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答案:A,C,D解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照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87.江某为其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江某发现把自己父亲的年龄搞错了。就有关错误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江某父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B: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江某补交保险费C: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江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不真实的责任。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C三项。88.甲国布兰登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布兰登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布兰登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如无法依当地国内法裁决,则驳回起诉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错。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错,89.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依照《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90.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C,D解析:。《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91.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2.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93.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市民法。其渊源不包括、()A.元老院的决议B.皇帝敕令C.裁判官的告示D.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答案: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____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9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处罚法》对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有规定。所以选项C错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所以选项D错误。95.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解析: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解放军某部指导员甲某奉命带领8名战士,携带武器在海上执行押运军用物资的任务,船行途中,遭到敌船围追袭击,敌人对其宣称,如不缴枪投降,死路一条,如果把船上的物资留下,即可放他们走,甲某因此放下武器,并命令其他战士也放下枪支,不予抵抗,后敌人将船上物资洗劫一空,并将甲某和8名战士一并俘走。甲某在船行时,趁匪徒不备,只身跳海逃亡。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投降罪B:构成投敌叛变罪C:构成脱逃罪D: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答案:A解析:【考点】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犯罪构成与区别。详解:本题中甲某在执行军事任务时,面对敌人不但不反击,反而主动放弃抵抗,投降敌人,构成投降罪。其后来的跳海逃亡行为发生在被俘之后,不能认为是临阵脱逃行为,因此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97.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A.2043年11月15日B.2043年12月31日C.2046年10月21日D.2046年12月31日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8.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哪些证件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A: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B: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D: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答案:A,B,C,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99.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3月1日B.3月5日C.3月10日D.3月15日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本题中,当事人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故应依其约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10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故合营各方不能通过章程的形式约定不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B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项。【陷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要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第2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则时,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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