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6142

大小:243.71 KB

页数:145页

时间:2023-09-21

上传者:186****1806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2.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此处注意,修订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3.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犯A、B、C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15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3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新罪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虽然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但丙仍然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两罪,法院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丁又犯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答案:C解析:【解析】C。A是新罪,应该先减掉已经执行的8年,在用剩余刑期和新罪并罚。B是漏罪,漏罪并罚不会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或者25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所以B错误。C是新罪,不受总和刑期不超过20年的限制,所以仍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20—2=18,18+5=23,认定为20.由于这个20年不包含前面的2年,所以丙实际执行的是22年有期徒刑。D是新罪。18-5=13,5+7=12,所以是13和12并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3年。4.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C.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自诉人撤诉D.本案由于案情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意见,适用了简易程序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正确。5.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示催告的审理可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但除权判决必须由合议庭作出B.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为了尽快结束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最少不得少于60日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C.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D.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仍可申报权利答案:A,D6.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行为:()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B.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D.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使用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讲解: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故D项当选。7.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免责?()A.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C.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正确,银行不需要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任。C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8.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C,D解析:【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选项B中,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这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欧某不具有该资格,则不能成为合伙人。而如果合伙人之一的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则说明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则欧某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在选项D设定的条件下,欧某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另外,欧某能否取得合伙人资格,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吴某之父对此并没有否决权。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题干中“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依法成为合伙人,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且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忽略了题干中的这一限制,D选项有可能被遗漏。9.A公路施工公司与B机械制造公司定作压路机合同纠纷案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0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11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0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010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2011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问题】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答案:解析:1.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原材料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3.半成品被毁,B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酬金。4.B公司可以请求延期履行。5.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应当由B公司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承揽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7.应当由B公司向A公司承担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详解】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故A错。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往往相互交织,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也包含着一定的法律推理,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故B错。法律推理不仅包括严格的形式推理,也包括辩证推理,后者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要受到人的价值观影响。故D错。C项表述正确。11.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阀门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答案:A,B,D12.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讲解: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文件。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依该规定第57条第8项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A、B、C、D项均当选。13.“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06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05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同样构成侵权答案:B解析:考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讲解:“星辰”商标广为人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B项正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巳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商标法》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区分保护的策略,前者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商品,而后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D项错误,A项同样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显然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则不受保护。14.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15.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只要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可C、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D、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其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本题中A、B、C项均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有D项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6.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何评价梁某的行为?()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款应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财产答案: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18.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19.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B.科研组织承担责任C.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承担连带责任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各承担一半责任答案:A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20.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详解】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网格不是。因此,D选项错误。21.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B,C解析:B项中被告乙公司已经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A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过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C项不予受理。D项属于典型赠予合同,应予受理,选BC。22.★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B.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C.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优先于权力”D.“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是普通法从判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答案:A,B,C解析:。2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答案:B,D解析:选项A成立窃取国家秘密罪,选项C是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实施的盗窃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24.甲有小汽车一辆,乙从甲处以200元每天的价格借用该小汽车。在乙借用该车的期间内,乙将该车送到丙处进行修理。汽车修好后,乙一直未向丙支付修理费,故丙将该车留置。后丙在留置该车期间,与丁就该车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该车的留置权没有登记,故丙没有取得留置权B.丙已经将该车进行了质押,故丙的留置权消灭C.丁取得了对该车的质权D.若丙将该车转移给丁占有,则丙的留置权消灭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原理,留置权无需办理登记即可成立,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故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因此D项正确。25.案件1、A为马的所有者,B盗窃;C善意购买;A起诉C以便要回马。案件2、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A起诉B以要回马。案件3、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C善意购买;A起诉C以便要回马。案件4、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C善意购买,并且D曾听说其中存在欺诈;A起诉D以便要回马。判例1、如果出卖人不具有出卖物的所有权,那么购买人并不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且应该把该物返还给出卖物的合法所有人。所以A胜诉。判例2、如果一个人通过欺诈的购买行为取得某财产,则其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必须把该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所以,A胜诉。判例2的法律目的强调对合法才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安全保障。法官在判决案件3时,可以援引判例1和判例2.在判决案例4时,可以援引判例1、判例2和判例3.在上述案例中对判例的援引主要采用了何种推理方法?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C26.以下有关大陆法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来源于日耳曼法,并以罗马法为重要渊源B、大陆法系除行政案件外,不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D、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归纳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答案:B解析:A项错误,是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为重要渊源;C项错在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诉讼法属于公法,包括民事诉讼法;D项的错误在于大陆法系法官以演绎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归纳法由英美法系法官采纳,因为其主要适用判例法;三大本认为,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因此B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乙签订了一份鲢鱼买卖合同,由渔农甲向乙超市提供鲢鱼用以销售。但在甲乙交货前一夜,一场山洪冲毁了甲的鱼塘,致使鲢鱼游到河中,甲无法按期交货。甲在打击之下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超市店长得知此事后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也就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故正确选项为BD。28.下列选项中完全贯彻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是:A.买卖合同B.征地合同C.劳动合同D.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答案:A解析:。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29.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保全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全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将解除保全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故A项不选。此外,B、D项都是错误的。30.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关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哪一项?()A.虽然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距离,但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社会同步B.社会的维系不仅仅依靠法律,社会存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维持机制C.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替代、竞争关系D.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建立在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基础上,建立在确实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答案:A31.下列关于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B.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注意识记。32.天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天锐公司向通达公司供货后,因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通达公司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并积压大量空调,损失严重。通达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了仲裁裁决,天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天锐公司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C:若通达公司提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D: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如果已经申请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详解: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向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选项表述错误,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故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C选项就是通达公司又提出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33.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现因领土争端,甲国欲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B.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C.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答案:B解析: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国一国有本国籍的法官,没有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双方都没有,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其只担任该一案件的审理,故名曰"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而不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故C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并非国际法渊源,效力不具普遍性,只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或者叫做国际法的辅助渊源。题中判决对本案及甲乙两国产生拘束力,但并非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故D项错误。34.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35.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依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天灾引起的货物损失免责,所以对于雷击导致的货损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36.甲公司贷款诈骗案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年6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指使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经查证以上揭发属实。【问题】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3.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王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6.郑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郑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删除,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属于多个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金融诈骗罪中,司法考试常常会考查犯罪主体的问题,现作一个小结。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由自然人担任主体的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就是说,单位不构成以上几种犯罪的犯罪主体。另外,要注意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此种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属重大立功。本案中对司法解释排除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也应加以识记。3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故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3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39.甲乙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甲因受到乙胁迫将所拥有的手机以极低价格卖了乙,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明确签署了合同,甲不能再主张要求乙返还手机B.甲可以在两年时间内要求乙返还C.甲有权请求确认行为无效,但该请求确认权利属于支配权D.甲乙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可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D解析:甲受胁迫将手机卖给乙,该买卖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根据通说,甲因此获得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ABC错误,D正确。4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现下列(  )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A.发行人增资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D.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41.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注册资本的40%B.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C.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D.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选项B错误。4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下列哪些关系?()A.先后关系B.附带关系C.移送关系D.参照关系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多样,包括先后关系、附带关系、参照关系、排斥关系和互补关系。43.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44.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45.下列权利可以出质的有:A:支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出版权D:应收账款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BCD四个选项中的权利都可以出质。46.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7.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8.因为食用某品牌奶粉后婴儿出现不适症状,甚至有婴儿死亡。婴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因人数太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为原告人数一时无法确定,可以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原告与法院商定代表人B:本案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公益诉讼程序C: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D:本案也可以由任何一个受害婴儿父母提出公益诉讼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举或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与法院商定,当事人与法院商定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指定,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B正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CD选项错误。4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教材P357。50.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合并。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必须取得李某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故A项正确。B、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C项错误。D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51.下列有关鉴定的说法,错误的是:()A.鉴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B.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D.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鉴定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确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非强制鉴定人出庭,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52.甲是某玉器加工厂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施的下列行为有效的是:()A.甲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B.甲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时,按照该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在转让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C.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将自有的三台玉器加工器具卖与该合伙企业D.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自己又设立了一家玉器加工厂,并担任负责人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讲解:有限合伙人享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73条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经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当合伙协议有约定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3.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答案:A,B,C解析: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A选项正确。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B项正确。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C项正确。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54.★★依UCP600,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答案:A,B,C,D解析:。依UCP600,承付是指: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若信用证为承兌信用证,则承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A涉及信用证指定银行的议付行为。指定银行议付并将票据和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应对指定银行给予偿付并取得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但如果指定银行不议付,开证行将负责承付(第7条第1教第5项),A对。如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教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依第7条第1款第3项,开证行必须承付,B对。若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兌了汇票但到期不付款,此种情况下,虽然该指定银行因该承兌汇票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依第7条第1款第(4)项,开证行仍然负有承付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付款,C对。依第7条第1款第2项,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时,开证行将负责承付,D正确。55.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A,C,D解析: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选项A、C、D正确,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56.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些程序中可以适用调解?A.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C.督促程序D.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答案:A,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故AB选项可以适用调解。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故CD选项不可以调解。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57.关于辩护人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B.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故A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至日起……”故C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D项正确。58.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59.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所有国家的商船均可在乙河无害航行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正确。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60.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6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答案:A,C,D解析: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选项C属于事前防卫,选项D属于事后防卫,均为防卫不适时,如构成犯罪应按照相应犯罪处理。选项A的情况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就是正当防卫,即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不一定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证人证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特点【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选项A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项B和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63.★★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64.关于侦查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B.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均可在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讯问或者询问,否则,所获得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C.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D.公安机关应当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发布通缉令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证据,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选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D选项正确,公安机关应当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65.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送达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B项的做法正确。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C项的做法错误。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案选择A、B、D。66.甲市欣欣百货商场诉王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欣欣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0万元,判决书于6月23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王某未及时履行,欣欣百货商场应于何期限内申请执行?()A: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B:判决确定的王某支付货款期间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C: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D:判决确定的王某支付货款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答案: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申请执行的期限。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所以,D项正确。67.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问题。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AB选项均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68.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选项A是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选项C是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69.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70.周某和陈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未办理公证手续。陈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孩子。周某在外地经商期间,与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某知道后起诉离婚,陈某的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因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未办理公证手续,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B.因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请求周某予以经济补偿C.因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请求周某予以适当帮助D.请求周某和杜某对其精神损害承担连带赔偿答案:B,C解析:A.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未办理公证手续,不影响约定的效力。A选项错误。B.正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B选项正确。C.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D.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陈某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杜某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仅周某为赔偿义务主体。D选项错误。71.关于《道路运输条例》审议和公布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不能采取传批方式B.该条例公布后立即施行C.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送总理签署前,可以对该条例的草案再行修改D.该条例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但是,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所以,A选项“不能采取传批方式”表述错误。(2)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B选项错误。(3)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所以,C选项正确。(4)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备,而规章是由法制机构负责报备。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72.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A项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法律并未强制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也未禁止企业员工持有股份,C项错误。D项于法无据,也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本题条件符合,因此B项正确。73.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B.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C.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D.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答案:A解析:重复抵押,而抵押权均未登记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乙可受偿9000×(6000/10000)=5400(元);丙可受偿9000×(4000/10000)=3600(元)。74.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送中央政府备案B.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动议C.立法会如果认定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D.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B,C解析:B错:澳门为1/3;C错:弹劾案应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7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17年)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投放危险物质罪。AB项,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甲故意开启放射性装置,将放射性物质发散到本来安全的空间,也符合“投放”语词的含义;乙投放的是“其他有害物质”,对应该条“等”的规定,所以甲乙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B项正确。CD项,丙并未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成立《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丁投放的不是危险物质而是毒品,应该成立《刑法》第353条规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故CD项错误。76.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7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审判的原则【详解】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拥有主导权的审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间断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拖延。本题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而没有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故本题选C。78.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同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暂时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只考虑行为人所犯之罪本来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79.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太阳花”号油轮。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乙公司可以对以下哪些财产行使留置权?()A:船上运载丙公司的货物B:船上属于甲公司的货物C:甲公司转租船舶的收入D:船上运载的丁公司的货物答案:B,C解析:【考点】船舶租用合同中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详解:《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因此,答案为B、C。80.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解析:。《死刑复核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栽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82.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人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切法》第16条。8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8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ABC正确。根据第350条和第355条规定,D项表述错误。85.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黑珍珠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乙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黑珍珠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若2012年1月30日“黑珍珠号”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B.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C.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D.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答案:A,D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故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甲公司即买方承担;而甲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87.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A、1958年法国宪法B、1787年美国宪法C、1799年法国宪法D、1908年苏俄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详解】本题属于纯知识型试题,与2006年司法考试第62题考点相似。该题考查宪法保障机制。一般认为,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所以B和D排除。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本题答案为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的有:()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言词原则。89.甲持刀将乙逼人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考点】绑架罪;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1)故意;(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3)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虽然客观上乙的母亲送钱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担忧乙的安全,而是以为乙需要付治疗费给他人,但是由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上存有这一事实。本案中,由于甲的原意是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因此已经具备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综上,甲构成绑架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主要涉及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而非客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目的,而是在控制被害人之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而可能成立抢劫罪。本题的迷惑性就在于,虽然乙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但与前述例子不同的是,行为人甲并没有要求乙如此做,因此甲主观上具备了“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构成绑架罪。90.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1.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规则,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确定是否让借款人提供担保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C.商业银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用于货款D.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商业银行贷款規剡讲解:《商业银行法》第妬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査,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A正确。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故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D。92.法人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公司法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终止B.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中止C.公司法人的设立始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D.公司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法人。(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中止的说法;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93.某境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B.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了实际控制权C.应由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共同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的申请D.如果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选项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94.新中国成立后的哪一或哪些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监督问题?()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B解析:。1954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但1975年《宪法》对宪法监督问题没有规定。9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A:兼并登记B:设立登记C:变更登记D:注销登记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案中,合并的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均被撤销,产生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需要办理新设登记。本题答案为B。96.孙某欠李某10万元久拖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孙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孙某家执行时,孙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本题中孙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孙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选项。97.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由于甲国公民詹某受到乙国某公司侵害,乙国某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所在国的国家行为,詹某仅仅受到所在国的私人侵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只有在其用尽乙国的国内救济仍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外交保护。因此B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共用题干关于国际法特点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B、国际法从规则体系和理论研究方面均比国内法完善和发达C、国际法规则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立法程序统一制定D、国际法的强制性并不能保证所有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答案:D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99.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100.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由于车祸成为植物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当然退伙B:如果乙丙都同意,甲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C:乙丙可以将甲除名D:甲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选项正确。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B、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C、应适用国内法的规定D、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答案:B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T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3.中国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水渍险。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溃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4.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2009年9月1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题】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1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7日止。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5.关于犯罪的故意、过失,下列理解错误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推了乙一把,乙在倒地时头部撞到一块石头上,流血不止而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丈夫丙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然而由于杀妻心切而全然不顾,结果孩子因服用有毒食物而死亡。丙对孩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C、警察丁将配枪丢失,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后用于杀人。由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必须要求丁对造成的杀人后果有认识,否则丁便不存在该罪的故意D、戊将一颗苹果放乙在头上,远距离射击。虽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自己的技术非常自信而毅然开枪,乙被爆头。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的推人行为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且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存有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丙追求妻子死亡的结果时,放任了孩子的死亡,虽然对其死亡的后果不是积极追求,但是也不反对,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理论上所称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要素是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所认识。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正确的。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危险,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结果的出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6.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缴纳和承担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答案:B解析:知识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7.共用题干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8.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有( )。A.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D.当事人对判决未提起过上诉E.下级检察机关未提起过抗诉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尚未生效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上诉即可;(2)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相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的。9.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关于这两种拘留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两种拘留都不能适用于案外人B:两种拘留都不得超过14日C:两种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D:两种拘留的被拘留人都有权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194条。10.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店内顾客甲、乙、丙等15名受伤顾客欲向法院起诉邵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下列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可由部分受伤顾客推选自己的代表人B.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无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C.代表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需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过半数以上同意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中,若选不出代表人,顾客应自己参加诉讼答案:A,B解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故A正确。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委托代理人是程序行为,无须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经过代表人的全体当事人同意。故B正确,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76条的规定,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选不出代表人,应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则需要另行起诉。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另行起诉,故D错误。11.根据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B.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C.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商务部对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答案:A解析:选项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12.下列关于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B.诉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私法权益的请求,因此诉是一个私法概念C.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提起的解决纠纷的请求不能称之为诉D.诉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的实体主张答案:B解析:考点:诉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它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因此A项正确;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因此诉为公法概念,而非私法概念,B项的说法错误;除了诉讼以外,还有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纷机制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是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C项的说法正确;原告的实体主张是诉成立后所必然包含的内容,诉作为一种请求,必然要反映当事人的诉的目的,否则诉将空洞无物,D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B。13.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14.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D.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其女儿,故选C。1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含义。详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等到救济。只有D选项属于实体公正,不属于程序公正。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17.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B选项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条规定:规则的适用(1)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5)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所以,C选项正确。18.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下列关于该条文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是A.保障人权,仅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B、保障人权,也需要保障侦查人员王警官的诉讼权利C.刑事诉讼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要注意程序正义D.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易受侵犯答案:D解析: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鼻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固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选项A,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选项A错误选项B,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而侦查人员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选项B错误。选项C、说法并没有错误,但是与题干无关,选项C错误选项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苌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1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选项D正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下列哪些职权?A、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B、决定局部动员C、决定特赦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答案:A,B,C解析:《宪法》第67条作了明确规定,ABC三项是正确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C项中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我国是没有大赦的。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布特赦令,发布动员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的权力则由国务院行使,所以D项错误。21.某村附近有一化工厂排放废水,污染该村耕地和鱼塘。该村村委会请求县环保局公开该化工厂向该环保局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有关资料。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村委会可以口头提出申请B:该村村委会可以对县环保局提供有关资料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C:该化工厂申报登记的有关资料涉及该化工厂的商业秘密,故县环保局有权直接决定不公开D:若该化工厂认为县环保局向该村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涉及其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见村委会可以口头提出申请,选项A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选。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在公开申请中提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可知村委会可以对县环保局提供有关资料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选项B正确,不选。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县环保局应当书面征求化工厂的意见,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而不是直接决定不公开。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正确,不选。22.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韩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直接作为法官判案的事实根据,故A项错误。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法律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综上所述,B项正确。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是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比如婚姻登记)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比如犯罪行为)。故C项正确。法伦理性原则,隐含于规整(即法律规范调整)之中,只有借助它们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它们的基础是实质的正义内涵,它们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使得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法伦理性原则,在我国民法中表现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官的该解释显然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故D项正确。23.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24.共用题干温(女)为国有银行职员,应男朋友韩的要求多次挪用公款给韩使用,韩亏损越来越多,二人商定由温窃取自己掌管的现金后韩设法掩盖真相。一天下午下班时,温将自己掌管的现金5万元带回家,当天晚上,韩找到侯,称去盗窃,二人撬开银行储蓄所的门并砸坏保险箱伪造了盗窃的现场,韩、温分给侯3000元。下列正确的判断有:A:韩、温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B:韩、侯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C:韩、温、侯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温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答案:A,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25.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宣传过程中的不正确的做法有、()A.张律师是某报社的法律顾问,于是张律师要求报社通过采访的形式宣传一下他业务范围,帮他招揽业务B.刘律师在代理一著名歌星被诉名誉侵权案胜诉以后,各大媒体纷纷采访他。在采访的过程中,刘律师详细的介绍他胜诉经过,以及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这样使得刘律师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案源也越来越多C.张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张律师宣传自己的时候都称自己为这一方面的专家D.甲由于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甲的姐姐找到张律师,询问张律师的意见。张律师仔细询问案情以后,认为甲明显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起诉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遂告知,只要甲能委托他担任辩护人,他肯定能保证甲能无罪释放答案:C,D解析:C、D考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讲解: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18条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所以A、B选项正确。该规范第3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所以C选项错误,该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D选项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进行判断,张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作出违反法律的实质承诺,使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期望,因而是错误的。26.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问题。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便权行为。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便权,对于善意便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27.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A.甲在某网站发布出售枪支、子弹的广告,网站经营者乙收取甲的广告费后同意甲发表广告。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为了侮辱A.想以A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宣称A的配偶已经死亡,无子女,欲寻找新的配偶。实际上,A的配偶身体健康,并且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甲将此打算告诉自己的朋友乙,并向乙借了一部分钱作为广告费,甲向广告发布者丙出示了虚假证件,说A要发布此征婚广告,丙没有认真核实证件就发布了A征婚的虚假广告。此事在A所在的村庄引起巨大轰动。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在某网站发布了虚构的某名人A存在违法行为的假消息,乙和甲是熟人,明知甲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转载。法院认为甲、乙构成了共同诽谤罪D.甲与乙约定将自己抢夺的东西都存在乙处,并且给乙一定的好处。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要关注近年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中,丙主观方面是过失,与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选项D,事先商定犯罪后窝赃的,构成共同犯罪。28.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29.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30.在刑法理论上,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虽然属于牵连犯,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A: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B: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答案:B,C,D解析:【考点】牵连犯。详解:对于A项,《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B项,《刑法》第198条作了特殊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D项,《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项。31.★★律师刘某原住在某市甲区,后因购买商品房迁人乙区的玫瑰园住宅小区,在入住后第二年的选举中,刘某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刘某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刘某应当列人玫瑰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B.刘某就此事可以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C.刘某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对法院判决不服,刘某还可以提出上诉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所以D项错误。32.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工商局的市场监管处统一行使该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权。该处认为某公司无证经营,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不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以市场监管处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B.以市场监管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复议被申请人、被告讲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才可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本题中的市场监管处属于内设机构,它仅得到市政府的授权,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故仍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市工商局为复议被申请人,A项错误。《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才可充当行政诉讼被告。本题中的市场监管处属于内设机构,它仅得到市政府的授权,未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故仍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市工商局为行政诉讼被告,B、C项错误。33.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34.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可能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撤销B、商业银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可以自行解散C、商业银行破产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具有优先权,但是利息是破产债权D、商业银行终止的,都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行业管理,只能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不能因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所以A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也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能自行解散,所以B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具有优先权,利息不是破产债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终止的,都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D选项正确。35.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6.共用题干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37.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A正确。征收意味着国家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征用是暂时使用,用完还要返还给原权利人,故原权利不消灭,B正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C正确。《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本身就意味着损失,据此,D正确。38.某市交通局对哒哒专车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形成了检查记录,后将该检查记录报送给市政府。该市银剑出租车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没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B.由于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书面征求哒哒公司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C.在书面征求意见后,哒哒公司不同意公开,则银剑公司无法获得该信息D.该信息与银剑出租车公司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市政府有权拒绝公开答案:B解析:(1)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见,市政府作为该信息的保存机关,也是具有公开义务的,A选项表述过于绝对,不选。(2)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如果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市政府应当书面征求其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3)即使权利人哒哒公司不同意公开,如果市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样可以予以公开,这样银剑公司就可以获得该信息了。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4)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哒哒专车公司与银剑出租车公司是竞争关系,该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所以,D选项认为该信息与银剑出租车公司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市政府有权拒绝公开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有:()A.剥夺公民政治权利B.剥夺公民财产权利C.剥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D.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40.共用题干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单位聘任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的聘任合同B:公务员沈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请辞,单位很理解的批准辞职C:公务员韩某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辞退D:公务员杨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复核期间停止了降职处分的执行答案:A,B,D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41.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保全货物讲解: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巳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就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环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42.著作权人享有的( )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A.修改权B.改编权C.网络信息传播权D.署名权E.发表权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转让,其他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关于代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B.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C.在实施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D.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第三人履行义务答案:A,B,C,D解析: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A选项正确。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故B选项正确。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3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第三人履行义务,故D选项正确。44.南京某锅炉厂将其生产用的锅炉设备(价值8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2010年9月18日,由于监控温度计的表失灵,炉温急剧上升,在危急万分时刻,锅炉设备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为了防止锅炉爆炸,有关人员决定立即向锅炉内投入大量冷却剂降温,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但结果导致锅炉及附属设备报废,锅炉的价值加上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费用共计116万元。因此,锅炉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锅炉厂诉至法院。问下列关于该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116万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B.36万元的损失应由锅炉厂自己负责C.80万元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D.36万元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但应减免锅炉厂相应比例的保险费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题中保险标的的损失为80万元,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为16万元,依据上述法条,保险人应当承担该费用,该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故80万元保险标的损失,再加上36万元的必要措施费用(在80万元之内)共计116万元,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则A项正确,其余错误。B、C、D项当选。45.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答案:A解析:A项: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挽救了黄某母子生命的行为正是保护在先的生命权的体现,遵循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项正确。B项:自由裁量原则,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决定的原则。自由裁量原则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本题中,并未体现法律授权医院实施该行为。故B项错误。C项: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种法益造成损害,没有体现比例原则,故C项错误。D项: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功利主义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本题中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功利主义。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46.1945年9月,乙国在对甲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1仍5年4月,甲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明一项?()A.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即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B.自1955年4月起,甲乙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C.交战各方均可依情况单方面宜布结束战争状态D.自1945年9月起,甲国应取消对乙国公民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国际私法答案:B解析:。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只有结束战争状态才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因此,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和交战问题的彻底解决,选项A错误。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括締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以及单方面结束战争状态等几种方式,其中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C错。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战国之间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因此,B正确。D中的法律后果应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停止敌对行动的法律后果。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答案:A,B解析: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48.案情: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答案:解析: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2.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4.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6.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7.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庆华列为原审原告。49.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30日B.60日C.1个月D.3个月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0.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53.甲欠乙企业100万元的贷款,乙对甲的债权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此时甲与丙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并将该协议内容通知了乙。关于该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及通知的意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生效B:若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可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抗辩权C:若乙不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抵销权D: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答案:B,D解析: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达到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债务承担中,债务受让人可对债权人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但不能行使原债务人的抵消权。54.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55.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道德职业【详解】根据《法官道德职业基本准则》第五章对“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CD都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况。B是属于“确保司法廉洁”的体现。56.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57.下列哪方面的情况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其他均符合法律的规定。58.某油田位于跨越甲、乙两国边界的底土中,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依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油田为甲、乙两国的共有物,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油田位于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由甲、乙两国分别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一方开发油田的收益必须与另一方分享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领土____底土。A错,底土中的资源依照边界的划分分属甲、乙两国,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B对。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跨界底土资源必须共同开发的一般规则,甲、乙两国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因此,不能构成对甲国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发该油气田的限制。甲国也没有将开发所得与乙国分享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只要该开发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并且该过程不导致边境环境的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即可,C错。并非任何类型的跨界资源的开采,包括对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地下跨界油气资源的开采,均承担对所获得油气收益与他方分享的义务,D错。59.甲乙丙丁同为某幼儿园学生。一天,在课间游戏时,四人互投石子玩耍,结果不知是谁投出的石子将丁的右眼打伤,花去治疗费6000元。当时幼儿园老师戊正躲在学校僻静处与热恋中的男友电话聊天。下列有关谁应承担丁之治疗费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丙三人的监护人依各自过错承担全部责任C.由丁的监护人自行承担D.由甲乙丙丁四人的监护人和幼儿园依各自过错承担答案:A,B,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幼儿园老师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丁遭受损害是由于甲乙丙造成的,甲乙丙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关于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0.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能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1.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被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冻舱失灵造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专某在上班途中,看见有人打架,上前劝阻,却被误认为打架一方请来的帮手,并被打成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专某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法庭审判。请问,下列关于专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专某是行使控诉职能的当事人B:专某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专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出上诉D:专某可以撤回起诉答案:D解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虽然案件并不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的,但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3)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5)被害人不能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对公诉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撤回起诉,作为被害人的当事人是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63.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A、B、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A、B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2项的规定,正确;C项与第3项不符,错误。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故D项正确。65.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不存在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消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事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下列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A:公司增资计划B:公司为其他公司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C:公司变更总经理D:公司购买一栋1000万元的新办公楼答案:A,B,C,D解析:【考点】内部信息的范围。详解:《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故本题A、B、C、D均应选。67.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68.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答案:C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D项错误。70.北京奥组委为2022年冬奥会征集吉祥物形象。5岁的小马擅长画面,其父马某在朋友圈晒出小马绘画的冰雪小人形象,被马某的同事孙某窃取后稍作修改,投稿冬奥组委会并被选中。现马某欲起诉孙某,追究其抄袭小马画作的责任。下列关于小马和马某诉讼地位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小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马某是本案的当事人B.马某在本案中可以代小马实施所有诉讼行为而无需得到小马的同意C.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不幸遇车祸死亡,则本案应当裁定终止诉讼D.马某聘请律师胡某参与诉讼,则胡某是马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权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其不能取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当事人地位;B项正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以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C项错误,法定代理人马某并非当事人,若其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D项错误,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但其仍然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本题A、C、D项当选。71.甲新购入ipad2—部,2011年6月1日乙到甲家中做客,对其ipad2爱不释手遂当即决定以4000元价格买下,甲表示同意。随后,甲提出由于外出旅行,故需要再借用iPad2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日,乙同意。6月2日,甲与丙一同出游,丙见甲的ipad2功能全面,出价5000元购买。甲见此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故当场将iPad2交付与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ipad2的所有权人是乙B.ipad2的所有权人是丙C.乙可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D.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随后,甲提出由于要外出踏青,故需要再租用ipad25日,乙同意。此说明甲乙对iPad2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ipad2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ipad2。《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5月2日,甲与丙一同出游,丙见甲的iPad2功能全面,出价5000元购买。甲见此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故当场将ipad2交付于丙。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最终丙取得ipad2的所有权。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由于甲无权处分乙的ipad2,因此侵犯了乙的所有权,C项表述正确。《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题中,随后,甲提出由于要外出踏青,故需要再租用iPad25曰,乙同意。此时,甲乙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甲负有将ipad2返还乙的义务,但是甲违反自己的义务将ipad2出卖,构成违约,乙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D项表述正确。7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A项:《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当甲以面包车出资时,甲即用面包车的所有权获取公司股权,应当将面包车过户给公司,故A项错误。B、C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所占比例的限制,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股东首次出资额亦无限制,故D项错误。73.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围海造田属于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选项B错误,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及互换等。强制割让是一国通过武力以签订条约方式迫使他国进行领土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属于非法行为。选项C正确,自愿交换领土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选项D错误,丁国派兵长期控制邻国领土,侵犯了邻国的领土主权,属于非法行为。74.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因为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管辖权依然归法院享有。75.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答案:A,C,D76.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近日,A市房管局某处级部门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A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或哪些?()A.公函是公文,现在却用来为个人求情,这是公办私事,这是对公函形象的亵渎,也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B.作为同事,房管局以公函来为个人求情,这是无可厚非的C.公函代表的是单位意见和集体意见,用公函为腐败分子求情,这是典型的公权乱用D.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用公函来为个人求情,有干扰司法之嫌答案:A,C,D解析:。77.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开庭审理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张某17周岁,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D.未成年人张某的学校经张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78.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79.“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故B项错。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故C项对。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80.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电脑显示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5月1~10日。但是承运人的货轮由于撞船事故而进行修理,最后于2000年7月1日才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且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电脑显示器价格大幅下降,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的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B、承运人签发的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C、迟延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D、承运人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答案: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承运人应当对此种行为承担责任。预借提单是指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没有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符合,而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本题中的提单是倒签提单而不是预借提单,因为此提单是承运人在装船完毕以后签发的,所以是倒签提单。81.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说法正确的有( )。A.出租人可以自主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B.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C.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D.出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82.某公司在宣传其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广告中,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歌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插曲《洪湖水浪打浪》的一部分为其背景音乐。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A:摄制权B:保护作品完整权C:广播权D:发表权答案:A,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由此看来,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本题中将《洪湖水浪打浪》一曲作为“椰子汁”产品的背景音乐,没有歪曲、篡改该曲目,因此选项B不正确。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作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因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履行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尽了。《洪湖水浪打浪》已经发表,因此没有侵犯其发表权,选项D不正确。83.关于侵犯秘密的犯罪,下列定性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乙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并且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丁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具体适用。A选项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D选项属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题目中可以看出,A选项中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而BD选项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安全:BD选项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特指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C选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84.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85.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86.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8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下列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开展合法的边境贸易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批准后才能生效答案:B,D解析:考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B选项错误,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D选项错误,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88.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89.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人民法院要求其预交诉讼费,乙公司认为对方肯定会败诉,应当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于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A.按自动撤诉处理B.不予受理C.驳回起诉D.判决败诉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题主要考查法条的记忆。90.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三刺”之法是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三种方式B.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所有死刑在霜降后、冬至前执行C.《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司法官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关系者回避D.申明亭是明代的法定基层调解机构,张贴榜文以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糾纷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C、D考点:三制、秋冬行刑、回避、申明亭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三刺”之法是通过集思广益以示慎刑的三种方式。B项错误,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一般死刑”而非“死刑”,也就是说,某些特殊死刑如谋反之死刑则不受此限制。C、D项表述正确。91.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语”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虽然“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但对于撤销前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无须返还,故选项B、C、D的说法均不正确。9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94.甲乙因边境地下有一处油气田的开采发生争端,甲国攻人乙国境内。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关于争端的解决,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油气田的归属提出解决的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进行调停活动不属于干涉内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对,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95.“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96.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査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査,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甲市公安局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D.对于二次补充侦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适用。《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B.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C.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D.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条熟悉程度。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ACD为正确答案。《刑法》第219条第3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B项错误。98.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自送达时生效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D: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无效答案:A,B,C,D解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例如,承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例如要约可以撤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存在有瑕疵的问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一定都是无效的,可以是可撤销的。99.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个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A.庭审过程中,证人张三和李四共同出庭指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B.证人王五因工作繁忙未在书面证言上签字就匆忙离去C.证人美国人杰克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未提供翻译人员D.证人赵六佩戴面具出庭作证,未公开其真实姓名答案:D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故本题ABC不当选,D项是对证人的保护。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故A项错误。通常,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故B项错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签订合同时尽告知义务和有足够偿付能力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2.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答案:C3.共用题干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说法正确的是、()A、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及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国资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申请设立前5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C、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高D、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具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而设立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0万以上的资产答案:A,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4.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6条第(一)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答案:A解析: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房屋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6.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竞合。韩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实际上是与医院签订了一个治疗合同。陈医生在手术时操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的情形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对韩某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也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韩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7.★施律师私下与甲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施律师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于施律师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施律师依法可以独自接受当事人委托B.施律师可以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C.接受委托不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D.施律师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所以AC两项不选。B选项中,由于施律师是私下接受委托,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符合《律师法》第48条之规定。8.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9年6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服装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09年7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7月10日将服装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服装,8月10日付清余款。该服装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2009年6月1日B.2009年7月5月C.2009年7月10日D.2009年8月10日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9.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答案: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BC正确,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在途货物在公司破产中的处理,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10.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都涉及大前提、小前提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是证成都是从前提而得出决定的过程D.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A项正确。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B项正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换言之,证成就是从前提得出决定的过程。D项错误。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但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11.下列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有?A.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选择权,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组成形式则无权选择B.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C.仲裁与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而民事诉讼中则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答案:A,B,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此外,根据《仲裁》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可见,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12.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债权人的债权有担保,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对该债权人清偿了债务B:董事会要求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报董事会确认,清算组拒绝C: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遂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D:某企业谎报债权,清算组成员未尽注意义务,对该企业进行了清偿,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拒绝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1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B错误。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错误。D项,根据该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所以D错误。14.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15.共用题干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A:离开本镇到本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答案: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16.共用题干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青岛理算适用中国法B、在青岛理算适用第三国法C、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法D、在日本理算适用第三国法答案:A,C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参见上题。《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17.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伯父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A.推定为放弃遗赠B.推定为接受遗赠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D.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8.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区际冲突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19.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2011年)A.属于司法解释B.属于行政解释C.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D.运用了演绎推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一般认为,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所谓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所谓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属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均属于正式解释。在中国,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式解释。只有正式解释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解释。故选项A、B应选。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其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不存在上述类比推理的情形。C项错误,应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之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演绎推理形式之运用,即一般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前提,而具体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被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之逻辑结构推导出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显然运用了上述演绎推理:《刑法》关于酒驾的规定是大前提,“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的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高经理等人不构成酒驾。故选项D说法正确,不应选。20.中国公民马荣2000年到法国留学并于2005年取得法国国籍。马荣2005年之后一直定居在法国。2007年马荣在中国与丈夫中国人王某生下一子马小荣,根据法国国籍法的规定马小荣可以获得法国国籍。马小荣自出生后就随奶奶一直生活在中国。马荣的弟弟马军为现役军人,在得知姐姐加入法国国籍并定居法国后就拜托马荣为其申请加入法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荣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马小荣不能获得中国国籍C.马军现在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D.马军永远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定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其中定居国外这一点容易被忽视。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题目中明确说明马小荣的父亲王某是中国人,且马小荣出生在中国,其具有法国国籍并不影响他出生时也获得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在马小荣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需要作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国籍,以维护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导向。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马军在题目属于现役军人,所以“现在”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述,只有“现役”军人不得退出,马军退役之后还是有可能退出中国国籍的。21.200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电饭锅注册了“华兴”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电热杯,并在2012年4月开始销售“华兴”牌电饭锅。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B:乙企业对“华兴”的使用为非法使用C:乙企业可以在2012年8月19日后在电饭锅上申请获得注册“华兴”商标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答案:B,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由此可知,A项错误,注意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而不是“期满后”。续展期内,注册商标人仍享有商标专用权。D项正确。由此推知,本题中乙企业在2012年4月对“华兴”商标的使用就成了非法使用,B项也正确。《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C项错误。2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7日内乙公司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忙于设备的维修,直到第10日方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数量短少,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丁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丁公司一直未将设备投入使用。3年后丁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10年,己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己公司将设备安装后投入使用。使用至第6年,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仔细检验发现当时合同约定的用铜铸造的零部件,是用合金铸造的,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庚公司从辛公司处购买了一套设备,庚公司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庚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将设备卖给了壬公司,壬公司一直未使用设备。3年后壬公司使用设备时发现质量问题,壬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中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未在检验期内检验,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质量不符合约定,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因此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C选项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有问题的,出卖人都应承担责任,因此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庚公司明知设备不符合约定,壬公司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虽然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超过了2年,壬公司仍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23.(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管辖、一审程序、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判决和申请再审的程序。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判都是不合法的。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原审地位列明即可。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参考答案丨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4.甲持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潜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捕杀藏羚羊600余只。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狩猎罪B.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C.走私珍贵动物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25.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合同的变更的有()。A.标的物数量的变更B.质量标准的提高C.违约金的增加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答案:A,B,C解析:在《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26.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所有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都必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C:国务院办公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虽然现有机构可以解决有关问题,但是如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解决更为方便,应该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A项混淆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区别,因此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据此可知B选项正确,当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故C选项错误,不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此可知D选项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反,故D选项不当选。27.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张三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必须是被侵夺(法律禁止的私力,如偷抢错拿,欺诈胁迫则不属于),李四已过一年,B错误。因侵占或者妨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正确。28.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出让前,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人的,合同无效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应当补办答案:D解析:。考查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39条。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答案:A,B,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3、16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30.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31.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丙餐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某行为非代表甲公司所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选择A。3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A.6个月,6个月B.6个月,3个月C.3个月,3个月D.3个月,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34.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36.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C正确,不当选。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所以D错误,当选。3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查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8.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D.总干事和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可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答案:A,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组织机构。A对,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正确,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错在后半句,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总理事会实际上是同一个机构,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召开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总理事会都向最高权力机构____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因此,说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是错误的。D错,总干事和秘书处是国际性质的,不代表其本国。39.李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则李某需要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2年D:25年答案: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69条第1款“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据此,C项符合题意。40.法国人埃维耶与某信托公司在北京签约,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的s大厦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5岁的幼女玛利亚。埃维耶与信托公司后因S大厦租赁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法国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巴西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玛利亚利益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对、B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信托关系适用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本题信托财产所在地与信托关系发生地均为中国,因此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41.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答案:B,C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42.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43.余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余某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应如何报请复核?()A:报经省高级法院核准即可B:直接报经最高法院核准C:先报省高级法院复核,再报最高法院核准D:杀人罪报省高级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故C项正确。44.甲乙相约由甲出面贩毒,由乙(乙是大学教师)将毒资及利润存入银行自己的户头,最终的利润双方三七分成甲乙在贩毒两次后被发现,公安机关从乙的账户上查获毒资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贩毒罪的共犯  B.甲乙不构成共犯  C.甲构成贩毒罪,乙构成洗钱罪  D.甲构成贩毒罪,乙构成隐瞒毒赃罪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凡是事先通谋的,都是共犯。故,只有A正确。45.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46.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及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A.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B.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C.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破产案件由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与管辖。(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2)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B错误。(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47.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48.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注意新旧《刑诉解释》中的变化:第5项和第7项)49.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50.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51.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答案:C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52.下列哪一项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B.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C.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D.涉及中止诉讼问题的证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故A项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内容,应当选。53.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航空公司必须遵循《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拒载乘客,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选项B错误,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选项C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选项D正确,行业惯例可以作为习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裁判依据。54.《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于该条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按照规则内容规定不同进行分类,该条文表述的是强行性规则B.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该条文表述的是准用性规则C.该条文运用了规范语句表达了意思自治原则D.该条文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与个案当中答案:A,B,C解析:A错,根据内容规定不同,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的限定性程度不同,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B选项错误,按照规则表达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规则分为确定性、委任性与准用性。确定性规则内容确定,可以直接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找其他法律帮助。该条文表达了确定性规则。C错,该条文表达了法律规则。D正确,该条文表达了规则,而规则的适用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故本题答案AB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律责任。A项,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有二:第一,该事项属于国内法绝对管辖;第二,该事项没有违反国际法。二者齐备方为一国之内政。本案中甲国以国内法为依据排放放射性污水威胁邻国安全,已经不属于甲国内政。所以A错误。B项,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案并非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所以B错误。C项,甲国排污威胁乙国安全,故甲国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两国可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解决该问题。所以C正确。D项,《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民事核能利用领域,通常由政府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但通常是先由营运人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国家承担,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所以D错误。56.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C,D解析: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A.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B.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C.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8.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这个事件,哪些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按照新法优先原则,应适用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B.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适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C.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D.《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解决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答案:C,D解析: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解决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在婚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所以不能通过新法优先或特别法优先的一般原则来解决。根据《立法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此基础上,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因此C项、D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王某服毒自杀,应不立案B.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撤销案件C.开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黄某轻伤一案,黄某撤诉后,应宣告无罪D.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C选项应为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选项应为不起诉,D选项正确。60.2008年广东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的工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B.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广东省建设厅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C.广东省建设厅对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的后果与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D.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E.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答案:A,C,D解析:(1)选项AB: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2)选项C: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DE:接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61.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髙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62.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对外贸经营者。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正确,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64.甲与乙二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甲不服欲提起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收到甲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A、B正确,C错误。该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D项正确。本题选择C。65.中国某公司与挪威某公司签订进口货物的合同,货物抵达收货港后,中国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而且该批货物在途中还发生了共同海损。如果保险单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因雨淋引起的损失B、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的共同海损C、水渍险包括因雨淋引起的货物损失D、保险公司应对货物的损失全部赔偿答案:B解析:“水渍险”是我国保险界的习惯称谓,其实际含义是在“平安险”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赔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本案中,雨淋霉变的风险属于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围,不包括在水渍险范围内,因而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淡水雨淋而引起的损失。所以A、C、D错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所以B项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答案:A,B,D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67.甲、乙二人在路旁违章燃放烟花,丙从此经过被烟花炸伤左眼,花去医药费5万元,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B.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应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甲能证明丙的受害不是自己的烟花造成的伤害,甲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D.如果乙能证明丙的受害是由于甲的烟花造成的伤害,乙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认定和免责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的伤害,则构成共同危险,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笫10条的规定,其免责事由是应当证明具体侵权人,而非证明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伤害。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68.关于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垂直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和双轨式领导体制三种B.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C.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答案:C解析:。69.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70.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71.中国政府于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面客观地介绍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关于我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的认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A.针对司法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创新便捷、低成本的司法程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B.我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C.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案件上,兼顾公正与效率D.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改革。72.★★法律原则是法律要素之一,法学院同学小王与小周对此有过讨论。小王认为、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小周则认为、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小王的观点①和观点②B.小王的观点②和小周的观点①C.小王的观点①和小周的观点③D.小王的观点③和小周的观点②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先弄清楚小王与小周的每一个观点是否正确,再来选择答案。小王的观点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栽决的确认规范”和,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可以成立;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则比较绝对,有问题。小周的观点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和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正确,而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有问题,法律原则可以单独适用。D项符合要求。73.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后者无此要求;前者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后者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甲、乙骗贷后转贷与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构成高利转贷罪。由于其骗贷后按时归还本息,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BD错误。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本案中,甲乙将贷款转贷给丙的行为违背了获取贷款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丙来说构成“不正当利益”。故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乙则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正确,A错误。74.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选项C正确。B项中海洛因作为违禁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而不能随案移送,故B项错误。A项中,被害人李四的电视机应当及时返还,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6条规定,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75.纳税人办理下列哪些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A.领购发票B.办理停业、歇业C.申请减税、免税、退税D.开立银行账户答案:A,B,C,D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可知,A、B、C、D均为当选答案。76.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哪些选项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A.房屋、汽车B.枪支、弹药C.人的智力成果或人的行为结果D.活人的(整个)身体答案:B,D解析:。77.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5年)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首先,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案例表述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可以读出两个意思:一是履行期限届满,甲还没有履行——迟延履行;二是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执行。故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是金钱给付义务,则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次,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构成妨碍执行行为,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即拘留或罚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78.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79.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以下哪些不属于此类职权?()A:公司合并、分立B:公司发行债券C:公司章程制定D: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答案:A,B,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80.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2013年)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答案:A,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等。A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红利分配比例属于股东决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特定规定,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当然是合法的,故B项正确。C项:《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属于公司增资事宜,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并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不得另行规定,故D项错误。81.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是:A:浙江A汽车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在中国签订汽车出口合同,A汽车公司需把待出口的汽车运送到B公司指定的中国港口,由B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到阿联酋。后双方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B: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签订在湛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澳大利亚某著名仲裁委员会仲裁C: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香港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D:中国A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美国B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该汽车出口合同是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争议,应该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是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是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是允许的;本案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故B项中国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故选项B正确。法国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因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故C项中的案件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82.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累犯。A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以适用缓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对累犯,即使不能假释,也可以减刑,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无期徒刑犯没有限制减刑制度。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D项正确,当选。8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解析:(1)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是社会共同体意志,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但利益本身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故利益并非“决定性因素”,利益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8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C.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5.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郑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郑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高某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谁的同意?()A.被害人B.被告人C.杜某D.人民检察院答案:C86.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87.关于国家赔偿金的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司法赔偿委员会申请支付赔偿金B.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C.司法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选项B正确,应选。理由同上。选项CD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曰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8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项说法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C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D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89.金华公司签约案2005年3月,金华公司与皓阳公司签订一份《“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由皓阳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锦绣家园”项目,并约定4月是宣传策划月,不能对外销售房屋;同时,该项目的销售合同均需由金华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4月,苏某在报纸上看到广告“锦绣家园楼盘将于5月1号隆重开盘”后找到皓阳公司,于4月13日与皓阳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该认购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华公司,乙方为苏某,合同加盖有“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锦绣家园销售合同专用章”,苏某即当天交付全部房款于皓阳公司,约定苏某出差回来后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出差途中,在京西网上商城购买的忆能牌移动电源出现质量问题烧毁手机。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月中旬,皓阳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出《解除的通知》,表示因金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皓阳公司并未将已经出售06号商品房的消息告知金华公司,金华公司在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06号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在李某缴纳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月,苏某到“锦绣家园”售楼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金华公司以皓阳公司在4月份销售房屋违反约定,且未收到苏某购房款为由拒绝。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半年交一次房租。张某准备在屋里安装一台新电视,在大华商厦购买了一台乐视公司生产的电视,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大华商厦的合作商爱国电器铺负责免费安装。后张某由于工作需要驻外地一年,与李某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钱某。【问题】1.06号商品房所有权归谁?2.金华公司对苏某《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苏某可以获得哪些救济?3.苏某手机被烧毁的维修费用可以向谁主张赔偿?4.若爱国电器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电视机损坏,张某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5.假设李某事先并不知道张某要安装电视机,且电视机破坏了客厅壁画,此时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假设张某过了约定时间经屡次催缴后仍不交房租,李某决定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钱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1.李某获得06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金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由金华公司承担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皓阳公司于4月销售楼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苏某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由金华公司对苏某承担违约责任。3.因移动电源是缺陷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害苏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忆能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京西公司请求赔偿。4.应当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因为在张某与大华商厦之间约定由第三人爱国电器铺承担免费安装的义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合约定,张某应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5.出租人李某有权请求承租人张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6.钱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李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李某的合同解除权。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表见代理是考试的重点,要慎重判定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上是否具有牵连性(即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的理由)。注意,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1)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3)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90.非典期间,李某在街上闲逛见到刘某在路边卖麻辣烫,便将一把水果刀插在桌上,拿起麻辣烫就吃。吃完后,刘某问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只有5元,刘某坚持要20元,李某说10元行不行,刘某说至少15元。李某说没有,就开始耍无赖,并称自己有非典,谁再要钱就吐谁。周围有人报了警,后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持刀抢东西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刀只是个形式,在全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双方有讨价还价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以寻衅滋事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B-刀在本案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一审法院运用了辩证推理D.二审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答案:B,C,D解析: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情况。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刀不是检察院追诉和被追诉人辩护的对象。故B项错误,当选。一审法院没有运用辩证推理,而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按照三段论的模式作出判决,认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当选。二审法院法官作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其解释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9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甲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郭某B.乙外国公司的外籍员工赵某C.丙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韩某D.丁派出所的警察吴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丙承租的房屋为甲、乙共有,因丙未付租金,甲、乙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原告。另外,《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原告甲与乙、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因此都是上诉人。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93.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A.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C.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涉及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除外D.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口头上诉答案:C,D解析:考查上诉审理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除本院和原审法院外,第二审法院还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法院进行审理,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无论何种案件,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再次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D项错误。C、D项符合题意,应选。94.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并确定了7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7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B.甲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依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C.甲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答案:A,B,D解析:考查无人申报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A、B项正确,申请人逾期不中请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D项正确。95.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96.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几项?()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C.《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属于统一实体规范。97.★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六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非常设机构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D解析:。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A错。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B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咜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对。98.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在湘阴县文星镇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原告宋某认为从事汽车销售有钱赚,便要求加入。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项目,各投资30万元(张某的出资中有10万元是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1/2,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共同经营,基本分工为原告宋某负责销售,被告张某负责调车、打款,算账时双方均到场。合伙经营期间,盈利6万元,两合伙人各分得利润3万元。由于公司业务及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了《合伙解散协议》,合伙关系正式解散,经结算两合伙人各自亏损5万元。现原告宋某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股东情况一栏中没有他的名字为由,认为他不是该公司股东。因此,原告的股金投入30万元实为被告向他的借款,原告没有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定义务,被告还须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遂酿纠纷。问题: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否合法?2.宋某与张某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为什么?3.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盈利的6万元应当如何分配?4.若宋某与张某是合伙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解散的情形?5.本案结算后亏损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合法的。2.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形式和实质性要件,被告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的效力及业已形成的隐名股东关系。据此,原被告之间应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3.应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4.存在。《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属于第(3)项情形。5.合法。《合伙解散协议》是内部约定,合伙人内部按照该解散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在投资股(出资额)中扣除并不违法。99.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B、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适用国内法的规定D、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答案:B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00.下列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A:周某武装掩护走私汽油,偷逃税款500余万元B:何某未补办手续,在保税区中将来料加工的黄金在境内销售,偷逃关税15万元C:蒋某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人收购淫秽物品以出售牟利,数额巨大D:银行工作人员许某得知走私犯罪分子走私获利后,为其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答案:A,B解析:A选项中,武装掩护走私行为,法条规定的意思是按走私武器、弹药罪处刑,而不是以此罪名定罪,罪名仍根据走私对象来定;依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走私黄金“出境”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选项为入境,故只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选项因事先无通谋,构成洗钱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