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黄冈)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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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黄冈)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孙某为中央军委副主席,这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答案:C解析: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A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B错误。根据《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副主席的人选,而不是选举,D错误。2.村民李某为了盖房子,雇请了张某作为泥水工。一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工具刀从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楼外墙上掉下,恰好将在路边玩耍的邻居王某的儿子(9岁)王甲砸中,王甲因此花费医疗费1万元。为该医药费的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B.应由李某承担,因其为雇主C.应由张某承担,因其为致害人D.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问题。本题中,张某系受雇于李某,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在自己家路边玩耍符合农村习惯,不能认为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项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4.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A,B,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分别是宪法,民商法学,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故A项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故B项正确;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尽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特征。故D项正确;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法错误。综上,A、B、D项为应选项。5.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下列选项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B、不允许任何的法的类推适用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1)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是: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是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法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2)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的类推适用,特别是在刑事领域。(3).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从以上关于责任法定原则内涵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本题中A、B、C、D四项均符合责任法定原则的要求。6.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下列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是A.被害人的近亲属B.附带民诉原告人C.自诉人D.公诉人答案: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后两类统称为诉讼参与人选项A,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当选选项B,虽然属于诉讼参与人,但是附带民诉原告人属于民事部分的当事人,并不承担刑诉职能,不当选选项C,自诉人既承担控诉职能,又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C正确选项D,公诉人虽然承担控诉职能,但是,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当选7.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8.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和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1)选项A: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选项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3)选项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撤诉;缺席判决【详解】A选项直接来源于法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10.西班牙昂纳多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十佳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十佳公司撤回其三天前发出的关于向西班牙昂纳多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的要约:昂纳多公司于10月29日才收到了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要约中涉及的该笔买卖很合适,于11月1日电告十佳公司表示承诺的意思,但十佳公司再无音信。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昂纳多的损失。关于本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合同没有成立,十佳公司无须赔偿昂纳多公司B.中国十佳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昂纳多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昂纳多公司的要约已被十佳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A,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及要约撤回。A对,B错,十佳公司已将其要约撤回,合同没成立,因此,不需要赔偿,中国十佳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正确,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11.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12.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一半的责任。甲不服提起上诉,但在15日上诉期未满时甲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准许甲的撤回上诉B.甲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味着一审判决自然发生效力C.如果本案已经进入二审审理程序,甲不得再申请撤回上诉D.法院准许甲撤回上诉的申请后,甲还可以再就本案提起上诉答案:D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项错误,如果在本案上诉期届满前,乙也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才发生效力: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都有权申请撤回上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说法,错误的是:A.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B.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C.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D.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因此C项错误。14.王某于1993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台微波炉,由于王某年底即出国,微波炉一直闲置未用,王某于2003年11月3日回国,翻看微波炉使用说明书时发现,微波炉的安全使用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王某2003年11月10日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丧失对微波炉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王某丧失对微波炉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C、王某在2005年11月10日前享有对微波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D、王某在2004年12月31日前享有对微波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A,B,D解析:第45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虽然发生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之后,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因此王某要求微波炉生产者、销售者赔偿的请求权并未丧失。故A、B选项错误。第46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请求权并未丧失,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5.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16.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备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效力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有权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9、82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效力阶层。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选项B不正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选项C正确,应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2)项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选项D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春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春D.髡钳城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槧,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8.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乙、丙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B.乙、丙之间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C.因为存在欺诈,合同具有瑕疵,丙单方通知乙可撤销合同D.丙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乙将甲的货物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的瑕疵,不能仅仅因为乙是无权处分得出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基于可撤销的瑕疵分析,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故A正确,B错误。《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乙使用了伪造的质检报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被欺诈人丙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丙可以在知道欺诈的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但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是单方通知,因此C错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丙也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2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2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也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22.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选项C错误,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选项D正确,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23.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24.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店赔偿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损失3万元。“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异议,申请医疗鉴定,鉴定人为赵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美乐”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鉴定人赵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d.张某与鉴定人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25.甲乙二美国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很感兴趣,在学习起诉程序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A.甲认为居住在甲县的李某可以就本地的水污染事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乙认为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甲乙认为起诉应当记载可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据D.甲认为当被告下落不明时,属于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答案:C解析:考查起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错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D项错误。2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社会经济权利?()A.财产权B.劳动权C.劳动者休息的权利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经济权利。27.★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44条,该规定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选项正确。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28.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解析:。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29.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答案:D解析:【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30.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31.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32.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3.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34.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賠偿,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賠偿答案:A,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35.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36.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3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答案:A,B解析:A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A项体现了该省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C项属于不作为,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故B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38.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仅造成他人伤害而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某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信用证方式付款,有关运输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甲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两天后,甲公司接乙公司来电,称装船的海轮在海上因雷击失火,该批服装全部烧毁。对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公司D、乙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CIF术语;《海牙规则》【详解】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海上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作为利益的损失者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风险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无须将货款退还给乙公司,故选项C错误。《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火灾(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故选项D错误。40.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是: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外国人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A项错误。雅力克在本案中属于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BC项正确。雅力克涂改证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须先经有关机关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后才能出境,否则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D项正确。41.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也正确。42.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下列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A商业银行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其起诉郭某偿还贷款纠纷一案中,A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法院必须责令其提供担保C.申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好友周某借款并将自身的房屋抵押给周某。后申某由于经营方针有误损失惨重,被生意伙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若张某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某的房屋,则该房屋在诉讼中应当由法院保管D.经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经某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起诉前,经某发现冯某欲损毁证明其侵权的关键证据并伺机转移财产,则经某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诉前保全,且只需提供一份担保答案:B,C,D解析: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行为保全的,均应提供担保,同时申请的,两类保全的担保并不能合二为一。本题B、C、D项当选。43.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相关说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某一涉及众多消费者案件的公益诉讼中,身为原告的某M消协因更换了协会主席,打算退出诉讼,其申请撤诉后法院并未通过。则由于M消协是原告,法院不能够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措施以查明案件真相B.陈某在法庭中因对对方当事人不满而大肆喧闹,后被审判人员阻止并训诫。由于训诫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则训诫的过程无需计人庭审笔录C.彭某在旁听某社会热点案件时,不断用微博对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情况进行事实更新,并在评论中添加容易煽动情绪的评论:对此,法院可以没收彭某的手机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D.小葛与小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葛由于疏忽大意丢失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合同。对于小葛这种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小葛的行为进行处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项错误,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解释》第174第2款规定适用拘传,本案中,如果M消协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其又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适用训诫措施的,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D项错误,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题ABD项当选。44.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答案:A,B,C,D解析:约翰2012年来到中国,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已经满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45.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应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C.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D.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公开,故A项错误。B选项体现了第5条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C选项体现了第9条的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D选项体现了第12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共用题干关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说,依我的意见,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的,都应开除出律师队伍,情节恶劣的要严打B、乙说,法官就应该深居简出,高薪高福利,终身任职,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C、丙说,新的《公证法》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处罚款可高到10万元,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吊销公证员执照,有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D、丁说,对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竞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97-100题。答案: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47.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存在下列哪些情形时,可以予以公开?()A.权利人同意公开的B.不公开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C.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D.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答案:A,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48.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答案:C解析:。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选择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一般来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的废止”。49.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50.上海市××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8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10年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A:上海市××区人民法院B:北京市××区人民法院C:美国法院D:加拿大法院答案:C,D解析:【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D项符合题意。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52.甲公司与乙订立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乙将其专利技术许可该公司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乙专利使用费后,乙向甲公司提供专利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甲公司保证实施专利的一切技术设备、资金等。在合同履行中,乙的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签订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无效B:如果该专利使用费不返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则乙需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C:甲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D:乙如果是恶意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则乙需要赔偿甲公司的相关损失答案:A,B,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损害的要赔偿。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应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一共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没有符合以上所列情况的。所以,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故A、B、D项当选。5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54.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55.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56.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答案:C,D解析:C、D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5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B.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C.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D.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成交,无须交易所确认答案:B,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该案涉及我国法是否对赵某适用,也涉及我国是否在A国有效力,故A项对。赵某的走私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不涉及法的溯及力,C项错。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59.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答案:A,D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60.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61.《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A、5日之前B、7日之前C、15日之前D、20日之前答案:B解析:《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62.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锋、陈室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不能转移。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64.张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幢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徐某。县自然资源局以张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张某撤诉。张某拒绝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审理原处罚决定,认为原处罚决定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C.驳回原告起诉而终结案件D.审理原处罚决定,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解释》第81条。65.某公安局发现刘某胁迫他人乞讨,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根据该款第1项,本案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故D项对。66.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常年在外打工,乙在家务农。一次天气预报说有暴风雨天气,乙见甲房屋年久失修,便与甲联系,但联系不上,便决定自己维修甲的房屋,为此花去材料费200元。在维修中,乙在房顶踩在腐朽的椽子上摔到地上,花去医药费3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B.乙的行为是侵权行为C.甲应负担材料费200元,不负担医药费D.甲应负担材料费200元和医药费300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问题。依《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中,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容易发生混淆,但二者仍可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区别:在主观方面,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此意思无须表示,但由管理人举证,为管理意思;侵权行为人则无此意思,其行为目的为损害他人利益,干预他人事务。在客观方面,可从管理事务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的归属判别二者: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亊务的一般结果是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而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是侵权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67.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仍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甲的朋友乙见状并知道真相后,为摆脱被害人对甲的追赶,也向其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无法查明甲乙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关于本案,判断正确的有:A.甲符合刑法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应定抢劫罪B.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乙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C.无论何种情形,甲乙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D.无论何种情形,甲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甲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成立刑法269条的事后抢劫,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但乙在知情的前提下加入进来,与甲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应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假设两种情形:第一,死亡结果是甲造成的,则甲当然要负责,此时乙无需负责,因为结果在乙介入之前已经发生;第二,死亡结果是乙造成的,则由于甲乙二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均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下,甲都应对死亡结果负责,但乙未必。所以,C项的说法错误的,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68.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承揽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9.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泰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该变法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思想,即在变法过程中,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故A项正确。西汉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故B项正确。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北朝、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称“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说法错误。《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它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故D项正确。7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B.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C.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D.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答案:C解析:。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71.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72.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答案:D解析:《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的证据A符合前款的规定,如果一审期间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法庭不应对之组织质证,更不应为之推翻原来的判决,故选D,B错误,C所说太过绝对,新证据并非不可以提出,而是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要求。73.赵某系某公司经理,某日,司机李某在送其去参加某洽谈会的路上因赶时间违章乱闯红灯,将路人甲撞死,同时将路人乙撞成重伤,司机李某欲对路人乙实施救助,但是赵某极力劝阻,并一再要求司机李某将其送去洽谈会。路人乙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下哪个选项正确?()A.赵、李二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不构成C.赵、李均构成故意杀人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74.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A.甲、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75.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7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员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故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77.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78.某日晚11时许,周某约其母亲倪某及朋友等人到家中捉其丈夫钱某与别人通奸,周某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与妇女林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某在帮忙拖林某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的衣服,致其全身赤裸。钱某从二楼跳窗逃走。十分钟后,周某让其母倪某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内,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围观村民达十余人。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某才让林女穿上衣服。后经他人干预,周某才将林女的绳子解开。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B.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犯,以侮辱罪定罪论处D.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定罪量刑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案中,周某捉奸后使用暴力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在客厅里,让10余名村民围观,既有侮辱性质,同时又剥夺了林女的人身自由。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牵连构成不同犯罪,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79.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80.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首先抵充主债务B: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并且双方对抵充顺序无特别约定,应当优先抵充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多的债务C: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使无法确定价款,也能认定合同成立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B,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D项错误。81.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气流炸伤眼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只能向乙索赔B.丙只能向甲索赔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答案:D解析:考查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选择D选项。82.某甲,16周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父不服一审判决,但未与某甲商量即提起上诉。对某甲父亲的上诉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因其无上诉权B:无效,因其未征得某甲的同意C:有效,因其有独立上诉权,无需征得某甲的同意D:有效,因其已经征得某甲母亲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权主体。详解:本题涉及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因此,C项正确。83.下列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事项有哪些?()A.国家行为B.行政裁决C.刑事司法行为D.规章答案:A,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84.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5.孙某在某县公安局接受治安调查、询问时死亡,后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孙某的哥哥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的哥哥可以在向某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后1个月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B.孙某的哥哥应以孙某的名义起诉C.孙某的哥哥应向法院提供与孙某之间关系的证明D.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C项的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25条。AD与该规定第22条、第27条第1款相违背。根据该规定第2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继承人或扶养关系人的名义起诉,因此B项错误。86.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关于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B.权力制约原则只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1787年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答案:A,C,D解析:考查权力制约原则。B选项错误,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87.如果合同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好,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B: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C:既然没有约定时间,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立即履行不得迟延D:合同任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履行时间然后通知对方给予适当准备时间答案:A,B,D解析: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88.一美国人在日本将一伊朗人杀死,后潜逃至英国,则、()A、伊朗可向美国请求引渡B、美国可向英国请求引渡C、日本可向英国请求引渡D、伊朗可向英国请求引渡答案:B,C,D解析: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条件依各国国内法和条约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两个原则:(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人只有在其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属于犯罪时方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经确认犯有政治罪行的被请求人不能被引渡。8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73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90.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9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A.李某(7岁)被胡某(8岁)打伤,甲的父亲起诉至法院,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的B.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C.吴某因公受伤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刘某起诉离婚,吴某的父亲代表吴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D.柳某与杨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柳某怕杨某事后反悔,希望法院发给判决书的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94条。92.甲从某办公室盗窃得手后(共窃得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担心现场留有自己的指纹,即放火将该办公室烧毁,造成财产损失12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放火罪  C.对甲应数罪并罚  D.对甲应择一重罪答案:D解析:D。甲属于另起犯意,所以应当数罪并罚。93.关于宪法规范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确认性规范B、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义务性规范C、宪法程序规范包括直接程序规范和间接程序规范两种D、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权利性规范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故A项正确;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上。故B项错误;权利性规范是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故D项正确;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故C项正确。本题选B。94.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B“也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述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37条中的“不得”字眼表明,它属于义务性规则,故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回避义务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选项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字眼表明,它属于委任性规则,故选项C说法正确。《婚姻法》第22条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7条。96.甲答应赠与乙8000元,资助乙一项研究。甲在给3000元以后,就不再给了,乙认为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与,于是向甲索要另外5000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再给乙5000元,否则即违约B.赠与合同无效C.甲可向乙要求返还已给的3000元D.赠与3000元的合同有效,另5000元的赠与可以撤销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的是关于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97.以下哪种情形可以适用民事裁定?()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B: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C: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处理的D: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裁定。详解: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撤销;(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都是适用民事决定的情形。民事决定还适用于是否回避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答案选B。98.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其主要特征之一是( )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B.行为的内容是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99.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100.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A选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选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查看材料A.4月1日B.4月15日C.4月17日D.4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处理的措施有(  )。A.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暂停股票上市C.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D.终止股票上市答案:A,C解析:特别处理措施的内容包括:(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是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3.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A.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B.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C.诉讼公正与经济效益并重D.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刑事诉讼法自身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价值。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主张“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道德价值。我们不能为了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公正,那样的话,不但代价过高,而且也与现代法治国家所推崇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4.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5.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答案:A,B,C,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就享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不享有管辖权。因此,C选项中的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移送管辖,而不是管辖权转移,C选项应选。选择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发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由于案件主体或客体的牵连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知,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为行政行为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起诉的,诉的是原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若在诉讼期间,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浪费司法资源。A项错误,当选。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正确,不当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错误,当选。7.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答案:A,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选项B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据此可知,借条的复印件是从借条原件派生出来,属于传来证据。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48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8.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专门开会讨论解决通行问题,会上提出了如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乙公司的车辆可以直接穿越甲公司至主干道B.乙公司可以与市政府签订地役权,市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有权自主决定设立地役权C.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地役权合同,取得通行权D.如果乙公司取得地役权,必须向甲公司支付费用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产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10.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事故后是否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裁判。B.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应了法律的局限性。D.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即"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故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发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对案件进行处理。B选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规制,因此诸如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并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选项正确,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属于立法空白,这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选项错误,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1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C.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2.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13.★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天津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雷击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A错。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不能限制赔偿责任,B错。依该规定,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和提取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正确。D对,依该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14.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D解析:【考点】所有权保护;无权占有【详解】停车位归乙所有,甲未经权利人乙的同意而擅自占为己用,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继续占有,为恶意占有,故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占有物被侵占,而丙基于其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使用,不构成侵占,甲在租赁期间内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乙为停车位所有权人,甲为无权占有人,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但此时停车位实际被丙占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丙仍然继续使用停车位,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45的规定,甲对其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甲向其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C正确,不选。乙作为所有权人,对间接侵占其占有的丙,只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其返还原物,故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15.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答案:C解析: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海通公司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公司,法院依法直接合并为共同诉讼人,不影响正常的审判,因此选C。16.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但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且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的情形C.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以及当事人共同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答案:D解析:知识点:代履行。(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AB错误。(2)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17.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六人重伤。对于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A.人民检察院B.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答案:C18.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解析: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成立。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该条教为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结点可供选择,没有先后次序。20.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A中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选项B中吴某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选项C中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D中钟某涉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该罪不属于前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因此正确答案是D。2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22.下列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A、道德与法律的内容互相渗透B、道德因素影响执法与司法C、道德水平高低影响法的遵守D、法律是道德的价值基础答案:A,B,C解析: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比如,尊老爱幼,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故选项A正确。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的道德信念、原则、水平的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故选项B正确。法律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故选项C说法正确。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律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故选项D将二者关系说反了,错误。23.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 )A.年度报告B.半年度报告C.季度报告D.中期报告答案:A解析: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4.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C.冻结期限届满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25.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C: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D: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B错误,故不选。D项与《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不符,故不选。26.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答案:A,D解析:【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27.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下列各项中,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可以提供作为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有( )。A.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B.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C.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答案:B,C,D解析: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28.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29.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2)妻子王某毒死丈夫周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所以结论是、对王某应当处以死刑。这个处理过程是一种演绎推理B.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有只猫在第一间房子的屋顶上;(2)有只猫在第二间房子的屋顶上;(3)有只猫在第三间房子的屋顶上;(4)还有第四间房子。所以结论是、很有可能有只猫在第四间房子的屋顶上。这个判断过程是一种归纳推理C.假设因为条件(1)S是法定的某罪;(2)a是S的要素;(3)b是S的要素;(4)c是S的要素;所以结论是、S是具有a、b、c等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过程是辩证推理的运用D.假设因为条件(1)案件因素a从属于S的范畴;(2)案件因素b从属于T的范畴;所以结论是、a和b应当区别对待。这个评判过程在法学上是设证推理答案:C,D30.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专利侵权案件B.票据案件C.不动产案件D.遗产继承案件E.合同纠纷案件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C、D都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1.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32.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并未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其对外签约的标的额。因此,田某完全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主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朱某可对田某签订该合同提出异议,该异议会导致该项事务的暂时执行。但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会影响合同效力。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绿园商贸中心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其所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3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B项中胡某明知李某是想制造毒品,应对胡某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项中张某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中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制造毒品罪吸收,只定制造毒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34.关于重婚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明知B.没有重婚故意的,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不是重婚罪D.丈夫或妻子外出下落不明,妻子或丈夫又与他人建立家庭的,因为没有重婚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重婚罪的认定。《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罪。35.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答案:B,D解析:【考点】村民委员会【详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里并未对村民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作出限定,A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B选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注意必须有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罢免,C选项忽略了“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这个条件,因此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D选项正确。36.甲、乙同学讨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当事人B.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只有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D.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诉讼财产保全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37.甲与乙长途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乙负责组织全程运输:从A地到B地经由空运,从B地到C地由铁路运输,从C地到D地由公路运输。乙与丙、丁、戊约定,由丙、丁、戊分别负责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并且丙、丁、戊对自己区段出现的问题各自承担责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丁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受损。甲货物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A.由乙承担B.由丁承担C.由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和丁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本题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乙虽然与各区段承运人丙、丁、戊约定各区段运输责任由其各自承担,但是,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托运人甲。与甲订立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乙,乙是合同的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乙承担。3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中包括船长、船员等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因此B的说法正确。39.某县宏业小区已建有A菜市场,为满足需求,该县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个菜市场。胡某和饶某先后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胡某获得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县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胡某和饶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B: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C:饶某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胡某的申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A菜市场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般为20日,但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A选项没有考虑到其他例外的情况,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胡某和饶某的条件相当,那么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故选项B错误。由于胡某和饶某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得不到批准,因此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饶某的公平竞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饶某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答案正确。县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与A菜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菜市场并不享有对该小区蔬菜销售的专营权),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A菜市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错误。40.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场地受限,其与乙公司约定,将甲公司所购得的机器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库房内,待甲公司新的生产车间建设完工后再取走。在此期间,乙公司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到期,乙公司向丙公司谎称该批设备是其为了改进生产线而购进的。价值40万元。并提议以该批设备充抵所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丙公司表示同意。不久,甲公司新的车间建设完工,来乙公司取回设备时被告知该批设备已经被丙公司取走。假定在此期间内该批设备的市场价格保持不变,且甲公司并未产生其他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构成无因管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B.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C.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公司37万元D.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A错误。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之物抵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返还范围上,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应当以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为限。该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故乙公司应返还的不当利益为30万元。选项C错误。乙公司擅自处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41.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42.下列有关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B.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C.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D.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托收关系中,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AB错。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经其承兑的汇票,C正确。D正确,因为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43.中国公民小明通过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经常居所地位于法国巴黎的某建筑公司,并被建筑公司派到利比亚工作。回国后与建筑公司就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法国法律B.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利比亚法律C.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即中国法D.该纠纷适用利比亚法律,也可以适用中国法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44.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共同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关于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B.依法执政要求选择性执法C.依法执政要求强化效能D.依法执政要求以人为本答案:B解析: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是不好的,不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必须消除。4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D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46.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公民王某长期居住在美国,2015年回中国旅游期间后因患病在中国持续住院两年后身亡,没有留下遗嘱。王某的遗产包括一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栋位于纽约的房产。一辆特斯拉轿车(现在北京)以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现存于北京工商银行)。关于上述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的房产适用中国法B.纽约的房产适用美国法C.300万元的存款适用美国法D.如果上述财产无人继承,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清楚地表明没有遗嘱,所以属于法定继承无疑。北京的房产当然适用中国法。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纽约的房产显然适用美国法。选项C正确。300万元的存款属于动产,动产的法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王某来中国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虽在中国持续居住两年但这两年是在就医,其经常居所地仍旧在美国,应该适用美国法。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的遗产分处不同国家,D项认为都是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显然错误。47.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题。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据此,A选项做法正确,不选。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做法错误,当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刘某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C选项做法错误,当选;人民法院应当使用决定而不是裁定这一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不能向检察院申请,应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错误,当选。本题选B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49.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做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做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50.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B:在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C: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D: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答案:A,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的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A项符合第(1)项的情形,正确。C符合第(2)项的情形,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51.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关于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无偿行为。保证属于财产行为。52.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09条,《民法通则》第79条。5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辰、已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辰已交付20万元定金,乙应双倍返还定金B.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巳已交付20万元订金,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D.辰、巳可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C解析: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B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A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54.依据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下列哪种诉讼参与人属于刑事诉讼主要诉讼主体?A:公诉人B:鉴定人C:反诉人D:人民陪审员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中主要的诉讼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分为三种情况:公诉案件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案件中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反诉人即这里的被告人。55.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1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媢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刘某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曹某给付位于某市的别墅1栋,刘某交付房屋后,曹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发现曹某因经营不善早已没有多少财产可供保全,但曹某是孙某的借款人,且其对孙某债权不仅能够清偿价款而且已到期。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B.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C.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孙某不得对曹某进行清偿D.孙某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应当直接向刘某偿付答案:A,C解析:。《民诉意见》第105条。57.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恁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58.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答案:解析:1.当事人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若同时向A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2.会议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欣荣公司私自录音行为并未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能证明录音内容为真实,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欣荣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并未申明双方具有仲裁协议。且光达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5.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达公司另行起诉。6.欣荣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因为在调解中当事人做出的承认不能作为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主要考查审理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这是历年民诉考试的重点。若其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应按以下步骤解题:第一步,审题。明确设问是要求,若需分析整体程序,那既应分析错误之处,也应阐明正确之处。第二步,查分。确定本题总分,估算答题量。第三步,分析。逐行寻找答题点。第四步,答题。先按点列明确定之处,后列明似是而非之处。建议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多练习案例分析型的试题,形成做题思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A.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B.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C.保全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案外人的财产D.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60.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人数为4人,董事会成员为9人,监事会成员为3人。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A.1名监事提议召开B.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C.4名董事提议召开D.出资额为30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答案:C,D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第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61.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62.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船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来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后来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人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因该船属于乙国的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答案:A解析:考点:国家主权豁免讲解:船舶虽然原由甲国国民所有,但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后,即为乙国国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63.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薛某承担侵权责任,乔某应起诉薛某,而非杨某。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接受劳务提供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侵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64.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丙对其加入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事中共犯、绑架罪的处罚讲解: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入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正确,当选。65.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曱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答案:D解析:考点:所有权保留买卖讲解:甲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其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设备被烧毁时,甲公司并未支付价款,所有权仍归乙公司,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故设备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其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所有权保留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66.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67.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场合,案件存在两个诉——本诉与参加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A选项中,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施的掩盖行为,即所签订的6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乙乘甲处于父患癌症急需用钱的窘迫境地,与之签订低价买卖合同,构成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责任能力【详解】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本题中甲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知道采取何种方式能够杀死被害人,因此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和B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甲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患有抑郁症,也不是必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D选项认为应当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70.共用题干刘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下列选项描述正确的是:()A: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认为会计账簿属于商业秘密,拒绝提供查阅B:刘某向公司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认为刘某未提出书面要求,拒绝提供查阅C: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但未向刘某说明理由D: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71.在组织实施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数罪并罚?()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造成被组织人死亡C.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拐卖被组织人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规定。7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第71条,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若干解释》第68条,对于原审不予受理栽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73.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答案:C解析:。由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两国的做法都称不上是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而也就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只能是一种不礼貌、不友好的做法,并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74.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100万元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答案:D75.甲乙公司因供销合同纠纷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并获得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可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裁定撤销甲乙之间的仲裁裁决,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法院应裁定撤销关于超出甲乙之间仲裁协议的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C.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甲乙之间的仲裁裁决,终结执行程序D.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超出甲乙之间仲裁协议的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根据《民诉解释》第47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故D项正确。76.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四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依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四国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丁集团内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C.甲国排放量超标,遂花钱购买乙国的剩余额度,目的是使排放总量达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D.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环境保护法。A错,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正确;(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错;(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原告不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合法B.甲种苹果丰收,但当年水果市场过剩,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其所在乡政府,认为乡政府未履行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职责C.张某因违章建筑被市规划局罚款5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告知其应起诉市规划局,张某执意起诉市政府D.丁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未涉及赔偿问题,丁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丁不应获得国家赔偿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C项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78.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B.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专业水平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C.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D.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答案:A,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故B项“突出专业水平标准”说法错误。79.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表述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是: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B.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C.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业银行法修改后删除了C项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80.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损失利益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1.材料: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问题:联系材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式,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谈一谈你的理解。答案: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3.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82.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83.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详解】对此类题可以采取排除法答题,①④的做法是正确,因而AB选项不适当,CD选项包含的②③⑥⑦⑧都属于不当行为。故正确答案为CD。8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A.购买、运输假币罪B.诈骗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D.赌博罪答案:A,C解析:。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缴纳罚款,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秩序,而不是财产权,属于典型的使用假币行为,而不是诈骗,B项不选。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根据题目的交代,乘警只是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赌博行为显然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刑法》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况,赌博罪不能成立,D项不选。85.关于贪污贿赂等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牟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的,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应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A项正确。普通公民乙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侵吞国有财物的,构成贪污罪。B项错误。成立受贿罪,并不要求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利益。C选项错误。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D选项错误。8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87.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2004年3月9日夜里,拦路抢劫一KTV下班服务员,抢得现金300元;2005年8月25日盗手提联想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2005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农村留守初二女生丁某强奸;2006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务工的农民工4600余元。徐某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抢劫B.盗窃C.强奸D.诈骗答案:C,D解析:。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C、D是正确的。88.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89.一家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协议,因市场认购异常踊跃,该公司后悔包销费用过高,则:()A:该公司可以降低包销费B:该公司无权降低包销费C:该公司可以更换包销公司D:该公司有权重谈包销费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包销。详解: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证券的所有权从发行人转到承销人。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发行公司也无权再降低包销费用。90.以下为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些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其中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  B.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和解并形成了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丙经审查予以同意  D.行政复议机关丁认为原罚款5000元的处罚较轻,在申请人请求范围内,将其变更为罚款6000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不得延长60日。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可见,行政复议的和解仅适用于自由裁量权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于赔偿补偿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见,D选项错误,不当选。91.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9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9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答案:A解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故A项“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说法错误,应选。94.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答案:A解析:。行为人李某形式上是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回,实质上是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王某后来的财产损失就是由这一窃取行为所直接导致和决定的。事后李某对王某隐瞒真情,王某向李某交付财物,都从属于前面的窃取行为。虽然后来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欺骗,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如果没有先前的窃取行为,后面的欺骗就无从谈起,所以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仍然是窃取,而不是诈骗。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9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如下处理中,错误的有:()A.对在二审程序中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未制作调解书,仅记人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B.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案件C.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D.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B,C解析:考查二审中的调解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97.1999年3月,张某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1年3月张某出狱。张某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丁为生。自2008年10月起,张某又和出狱人员司某、章某、翟某纠集在一起,他们自称“东郊四龙”,开始对附近的歌舞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砸店面、殴打的方式进行惩罚,先后收取保护费530多万元,并把一人打成重伤、留下终身残疾,直至2014年12月19日张某等人被抓获。问题: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2)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答案:解析:(1)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98.2016年9月1日,出租人范某以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为由,将承租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房租共计21000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收到范某的起诉状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记载了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B.范某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告的姓名,未提供被告的住所等信息,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若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D.若法院立案后发现范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最新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选项A和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99.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0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D、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答案: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B.一个政府如果被另外一个国家所承认,意味着这个政府必须继承其对那个国家的债务;。C.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并不意味着和这个国家的旧政府断绝一切往来关系。D.如果一国同意另外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构成了对这个国家的默示承认。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制度。A选项错误,一个新政府的成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内政范畴的事项,与国外政府的承认无关。但国外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和这个国家新政府开展外交活动的前提。B选项错误,原因是承认是承认国单方的行为,与被继承国是否要继承国家债务无关,而国家的继承有其单独的规则。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确实意味着要断绝与旧政府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要断绝与旧政府的一切关系,一些非官方的和正常的经贸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D错误,因为世贸组织虽然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其成员却不一定非要是国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就是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承认香港和台湾是独立的国家了。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A: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期满已逾4年未满5年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期满已逾5年未满6年C:某丙曾为某公司的董事,公司被宣告破产,某丙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2年未满3年,但是公司破产的原因不是经营不善D:某丁负有个人债务50万元到期未清偿答案:B解析:A项中的某甲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第(2)项情形,所以不正确。B项中的某乙执行期满已逾5年,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正确。D项中的某丁符合第(5)项情形,所以不正确。《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是公司破产必须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项中某丙原来担任董事的公司虽然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某丙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并且该公司破产未逾3年,某丙不能担任公司副经理,所以C项不正确。3.下列有关专利优先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皆为12个月B.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限于外国人;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此限制C.外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D.无论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均需要在6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曰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款规定的是国际优先权。由此可见,外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申请人不限于外国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曰起12个月内,又向囯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款规定的是本国优先权。由此可见,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其申请人没有限制;其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无论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均需要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答案:A解析:A选项属于显而易见的政治语言,当然正确。在我国,不同的法律职业主体在履行职责时相互平等。据此,B选项错误。无论我国的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都不允许超越职权范围,都未强调相互配合。据此,C、D选项错误。5.村民田某长期虐待其母,其母向本县人民法院控告了田某的罪行。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作何处理?A:虽然本案是刑事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B: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某可以与其母自行和解C: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母可以撤回起诉D:如果田某和其母接受调解,县人民法院就不再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田某涉嫌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适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调解。自诉人田某之母亦可自愿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田某和解。6.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2010年)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已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吸收犯的认定。AD项,吸收犯指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二者是吸收关系,只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处罚。行为人制造毒品,成立制造毒品罪,后又持有该毒品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制造毒品的当然结果,二者成立吸收关系,只按照制造毒品罪处罚。故AD项正确。B项,盗窃汽车后,隐瞒真相,将赃车冒充合法正当车辆出卖,等于欺骗购买者、诈骗其财物,另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不是吸收犯。故B项错误。C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高利转贷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则不成立犯罪。故C项错误8.冯某来到某珠宝店,以买金项链为名,诱使营业员将金项链交其手中,戴在脖子上,让营业员拿一个镜子,假装审视,并询问站在柜台里面的营业员是否好看。营业员回答很好看。冯某说那就要了,遂趁营业员不备,戴走迅速逃离。冯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冯某试戴的时候,项链并没有转移占有,仍是营业员在占有,冯某将他人占有之物脱离控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A项错误,冯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营业员并没有处分项链,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冯某也不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因为转移占有的方式比较平和,没有暴力。冯某也不构成侵占罪,D项错误,因为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是他人占有之物。9.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10.共用题干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返还扣押财物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C:某厂名誉损失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依据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下列哪种诉讼参与人属于刑事诉讼主要诉讼主体?A:公诉人B:鉴定人C:反诉人D:人民陪审员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中主要的诉讼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分为三种情况:公诉案件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案件中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反诉人即这里的被告人。12.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答案:A,B解析:。AB正确,领事杌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1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C: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B,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A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投资人的资格可以继承,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4条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也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不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15.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答案:A,B,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如果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就视为交付完成,这是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方式。本题中,甲借用乙的设备,意味着甲已经占有,弄坏后与乙协商购买,乙同意之时视为交付完成,作为动产买卖,原则上自交付时起,风险与所有权均转移给买受人甲。然而,由于甲乙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甲付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此时,虽然已经交付,但是,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BC正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决定所有权保留,没有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故D错误。16.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限度和范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B.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发生任何纠纷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D.双方当事人有权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答案:C解析: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预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换言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畴,选项八的说法错误,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民诉法予以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选择申请撤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审限由法律规定,若延长须院长批准,当事人无权合意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17.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无效B.如果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则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催款,乙公司怠于催款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主张付款C.如果乙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D.如果安装合同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乙公司为了拖延向丙公司付款,与甲公司私下协商留1%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则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案:B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选项D错误,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故本题答案为B。18.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详解】“小额速裁”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审理周期短、诉讼成本低等,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省时、省钱、省力,即体现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跟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没有什么关联。故选AC。19.甲因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乙跟他商量借钱事宜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a.原始的直接证据b.派生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原始的间接证据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亊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是错误的。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D项是正确答案。20.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详解】《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故B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21.李某和田某从父辈开始就是世交生意伙伴,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田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不服,6个月后发现了李某伪造合同的证据,遂到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B.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田某申请再审,需停止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酌情而定C.李某和田某均申请再审,李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田某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于案情标的额较大,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D.如田某依旧不服再审裁判,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答案:B,C,D解析:考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民诉解释》第387、388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D项错误。22.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A:甲某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B:法院执行庭庭长牛某收受贿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C: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马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情节严重D:蔡某在海关人员对其走私的20辆小汽车进行检查时,采用暴力手段将多名海关人员打成轻伤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仅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B选项,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选项,《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蔡某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23.沈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问题】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构成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2.沈某的以上行为不单独定罪。虽然他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他变造存折是为了达到骗取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因此只是骗取信用证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沈某变造存折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又因为沈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虚报资本的目的,因此只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二者亦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200万元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4.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沈某对200万元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5.构成犯罪,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6.李某构成贪污罪,沈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不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各类诈骗罪,笔者在此作一整合。《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剩余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主体构成。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不包括:()A.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B.通用表格和公式C.口述作品D.时事新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选项ABD,不包括选项C。故本题答案为C。25.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补足差额。A.基本养老保险基金B.基本医疗保险基金C.工伤保险基金D.失业保险基金答案:C解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下列证据中,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是(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1)选项AC: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选项B: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选项D: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李某与王某均系台商,二人因合同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李某胜诉后发现王某主要财产均在大陆地区,遂向某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哪些理由不予认可?()A.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尚未生效B.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C.双方当事人曾订有仲裁协议D.该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尚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A、B、C、D四项均符合不予认可的情形。28.下列何种行为违背了辩论原则?()A:以书面形式进行辩论B:授权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C:就与案件无关的事项进行辩论D:在二审开庭时进行辩论答案:C解析:【考点】辩论原则。详解:民事辩论可以就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进行辩论,但不能就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辩论。所以,C项错误,应选。A、B、D项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体现。29.★★下面属于罗马法中物权的有、()A.地役权B.永佃权C.人役权D.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丁是国内当红的四小花旦之一,演技超群,深受观众喜爱,戊公司未经丁的允许将丁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官网上为产品做宣传,己是丁的黑粉,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丁与该导演素未谋面),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丁的粉丝数量急剧下降,大家都纷纷指责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戊公司侵犯了丁的肖像权B.己侵犯了丁的名誉权C.己侵犯了丁的隐私权D.己侵犯了丁的荣誉权答案:A,B解析:①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②己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的行为符合侵犯丁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实施了诽谤行为;b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导致对丁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公开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而丁与某导演素未谋面,不可能被拍到在一起的照片,且己的照片是P的,所以是假的,说明这并不属于丁的隐私,所以没有侵犯丁的隐私权,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一般是特定组织颁发的,对公民、法人的贡献或劳动成果的一种赞扬和认可,己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丁的荣誉权受损,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31.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32.甲和乙分别为某国有工厂的厂长和会计,在该厂转制过程中甲要求乙隐匿1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过一段时间两人均分。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后在上级机关对该厂审计过程中,甲、乙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B.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C.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自首D.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答案:A,B,C解析: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炒股,属于贪污罪既遂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只有D选项认定正确。33.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34.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考点:法院调查取证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除该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可见,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査取证,故A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故B项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据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故C项的说法错误。D项中,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项。35.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数家企业向坐落在该市C区的市政府递交申请,申请在本市建设一大型商业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对这几家企业递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于是派工作人员王某审查材料。王某审阅后,觉得材料不够完备,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告知这几家企业补正全部内容。2011年3月15日,几家企业再次将材料递交,市政府综合了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商业区的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商业区的建设需要占用本市B区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区发布公告,告知该规划内容和需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围、补偿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的权利。该住宅区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在4月23日发布公告:市政府将在2011年4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熟悉本区情况,参与审査商业区建设许可的副市长赵某主持。听证会当日,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市政府禁止记者和非B区居民进入听证现场旁听。听证会后,市政府根据听证笔录作出了批准建设大型商业区的决定。决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参照本机关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确定的补偿数额,并且与相关市民就搬迁问题达成协议:由市政府按每户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发放补偿款,并且约定了补偿款的发放时间。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据各户的住宅面积发放补偿款。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2.若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遂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申请审査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的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陈某等10户居民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陈某等人依旧不服复议决定,则被告是哪个?管辖法院是哪个?为什么?答案:解析:1.(1)市政府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市政府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市政府没有在收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4)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5)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2.省政府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完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B区法院没有管辖权。首先,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是不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而是针对行政补偿的争议,所以本案不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中的被告是市政府,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区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是市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6.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37.一艘悬挂巴拿马旗的货轮“朱丽叶”号,装载一批货物从美国巴尔的摩港起航开往我国的宁波港,货主与买主约定该批货物的一切事项均受英国法管辖,同时还和船主约定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将朱丽叶号变卖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权利。中途在日本毗邻区被挂利比里亚旗的“罗密欧”号客轮撞伤,并致使一部分货物毁损。假设该法律关系最后由我国某海事法院管辖,那么下列法律关系中,适用我国法律的法律关系是A、关于“罗密欧”号对“朱丽叶”号赔偿的责任的法律适用B、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法律适用C、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的货物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关于“朱丽叶”号能否被变卖,并由货主优先受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答案:A解析:该题考察海商法上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注意《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器法》都有涉外法律适用条款,他们虽然是旧法,但属于特别法,优先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只有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能适用的才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B选项错,货物的毁损灭失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题目中说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作为准据法,因此应该适用英国法。C选项也错,这涉及船上货物的物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根据题目也应该适用英国法。D也不当选,原因在于根据题目,这显然属于船舶抵押物权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此时应该适用巴拿马法律。A正确的原因相对复杂:首先这是一个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双方又挂的是不同的国旗,就要看双方是在哪撞的,题目说是在日本的毗邻区撞的,但是毗邻区除了沿海国在“财政、海关、移民、卫生”的权力以外,从本质上属于公海,显然不能适用日本法。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根据题目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38.以下有关大陆法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来源于日耳曼法,并以罗马法为重要渊源B、大陆法系除行政案件外,不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D、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归纳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答案:B解析:A项错误,是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为重要渊源;C项错在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诉讼法属于公法,包括民事诉讼法;D项的错误在于大陆法系法官以演绎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归纳法由英美法系法官采纳,因为其主要适用判例法;三大本认为,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因此B项正确。39.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A:会议记录记载的出席董事为5人,实际到会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B:会议通过了公司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C:会议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决议D:会议的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答案:B,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详解:《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故A选项完全符合该两个法条的规定,不当选。第99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37条第1款第7项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可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是股东大会,故B选项违法,当选。第11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这两个法条可见C选项合法,不当选。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可见,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只是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D选项违法,当选。40.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41.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有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限期还款,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对清偿期限表示异议C.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答案:A,B,D解析:。考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A项和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D项符合题意。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43.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4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45.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答案:A,B,D解析:。《北周律》是北周周武帝时修订的法典,又称为《大律》,在这部法典里,首创了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但是《北周律》不是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是《北齐律》。在《北齐律》里,北齐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选项C错误。46.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47.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解析: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为特殊买卖之一种,孳息归属应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不为买卖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原理,即孳息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目前,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故本题正确选项以A为宜。48.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50.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民商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B.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先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适用条约规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51.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是最为主要的商主体,下列有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形式上的差异,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或者所持份额为限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设立,合伙企业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C.财产结构上有差异,公司享有完全独立的财产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而合伙企业只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企业主享有D.管理结构上有差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企业主或者股东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董事会行使,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答案:A,C,D解析:。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中,股权控制是唯一的控制机制,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笫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額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217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額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B选项违背第(3)项的规定,错误。C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正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该表决。故D选项正确。52.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C.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E.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题中,C项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属于共益债务。其余四项都是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3.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还想起有1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4.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基于承担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乙无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C。55.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56.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57.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B.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C.定金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D.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该种担保方式不存在不足之处E.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保证.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所以选项D错误。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所以选项E错误。58.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地方实施税务检查?()A、会计核算地B、生产经营场所C、货物存放地D、住宅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税务检查的范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故本题的应选项为B、C项。59.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区别有:()A:前者涉及实体问题,后者不涉及任何实体事项B:前者涉及仲裁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事项,后者不涉及该问题C:前者包括了“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的情形,后者没有包括该情形D:前者包括了“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后者没有包括该情形答案:A,B解析:【考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区别。详解: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根据上述两个条文,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涉及实体问题,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涉及任何实体事项,所以。A项正确。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涉及仲裁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事项,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涉及该问题。所以,B项正确。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没有包括“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的情形,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则包括了“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的情形。所以,C项的说法将该项区别给颠倒了,错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了“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也包括了该情形,所以,D项错误。60.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答案:B,D解析:。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61.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62.甲乙两国的卫星相撞,造成乙国卫星坠落,乙国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对,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对,D错。63.覃朗和袁美丽在国庆节结婚,覃朗驾驶着奔驰600去接亲。在接亲回来的途中,覃朗行驶至花丽小区南3号楼下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挡风玻璃砸碎,袁美丽的脸部被划伤。后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502房间的阳台上掉落。覃朗和业主马胡交涉,马胡矢口否认,于是袁美丽到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袁美丽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B.马胡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袁美丽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职权调查D.马胡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64.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65.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决定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的因素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在内容上,它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B.在形式上,它有着逻辑严谨的宪法典C.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法律D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答案:A,C,D解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B项错误,普通法律也拥有逻辑严谨的形式特征。66.(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作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案考核的知识点包括适格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诉讼代理人、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等。1.阅读材料可知,本案是由劳资争议而引发的侵权案件,职工黎某因劳资争议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冲突,进而唆使未成年人汪乙毁坏甲公司的办公设施,甲公司因此诉至法院。据此可知,甲公司因其财产被侵犯而起诉实际侵权人黎某的案件中,甲公司的身份为原告,黎某的身份为被告,汪乙在黎某的教唆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身份是本案的共同被告,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可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汪甲并未参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身份,因汪乙是未成年人,故汪甲是汪乙的法定代理人。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其必须满足如下三个特征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的证据类型包括七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不属于上述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其只是证明材料的附属说明。并且,对案发现场的检查勘验,应当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甲公司自行制作的“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制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据。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与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前者属于书证,后者属于视听资料。3.《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据此可知,尚律师只有一个“全权委托”的委托书,因此,甲公司对尚律师的授权为“一般代理”。4-本案的原告方为甲公司,被告方为黎某和汪乙,法院应当解决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因“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被砸坏”要求黎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黎某并非本案的直接行为人,甲公司无权要求黎某向其赔礼道歉,因此,甲公司只能请求被告对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能请求被告向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因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黎某向法院提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因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方可提起诉讼。5.《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于甲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项,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67.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B,D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此A正确。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因此B项正确。关于D项,该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D正确。6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B.经营者对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是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会造成损害的应告知消费者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D.经营者对有缺陷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者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以,A、B、D不当选。69.甲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甲打算为此采取维权行动。下列是甲的一些维权措施,其中属于恰当措施的是:()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T商管理机关严肃奁处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其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答案:A,B,C解析:考查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只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够提起仲裁。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仲裁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D选项不正确。70.下列哪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受理?()A:要求损害精神赔偿B:张三被李四打伤,张三母亲听闻噩耗之后的住院费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D:张三被打伤之后的住院费、误工费答案: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详解: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但是不得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B选项不具有直接性,C选项提起的时国家赔偿。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71.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72.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法。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UCP600也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A错。担保意愿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一般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而仅仅是愿意提供担保的一种意思表示,B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只要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索赔请求就产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义务:这种保函具有突出的独立性,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C正确。浮动担保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在当今国际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地运用。我国法律中部分地采用了该制度,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浮动担保的特点之一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不固定的,可以包括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收益等。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D错。73.某公司面向城市居民推出了共享单车服务,居民通过智能手机就能快速租用和归还该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用非常低廉的价格来完成一次几公里的市内骑行。居民在注册成为共享单车的用户时,需点击确认该公司提供协议与授权文件后方可注册使用,文件中的有一条为“发生事故概不负责”该条字体采取了加粗提示处理。就该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答案:A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本题选项A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答案:B解析: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但并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片面的、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B错误。7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入伙( )。A.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B.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半数以上的多数同意C.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D.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应当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6.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77.中国内地某公司与香港地区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公开审理D.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公开审理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7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B.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C.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因此,选项C错误。79.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诉权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C.公司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且公司经理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D.公司监事可依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后才具有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8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A选项,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无关。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可知,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是否公开审判问题时,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审判时为准,与其他时间点无关。故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犯罪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没有关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立案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没有关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B。81.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龙某在上海市浦东区某拍卖会拍得价值为12万元的南宋青花瓷器一件。后因有事至南京市。龙某觉得不方便,便在南京当地委托A快递公司(注册地与运输车辆注册地均在南京市)将瓷器运输到自己在广西南宁的家。由于价值贵重,龙某也在南京B保险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为该瓷器的运输购买了一份保险。当龙某回到南宁收到瓷器时,已损毁为碎片。经询问,瓷器是在广州市中转时损坏的。在与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龙某欲通过诉讼获取赔偿,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上海市法院有管辖权B.广州市法院有管辖权C.南京市法院有管辖权D.南宁市法院有管辖权答案:B,C,D解析: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情可知,南京市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广州市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是运输目的地,BCD当选。84.共用题干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05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A:东方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东方公司可以动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C: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东方公司在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还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东方科技的股票上市交易答案:A,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85.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86.甲购得1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C.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答案:A,C,D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亊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亊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87.共用题干“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8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些程序中可以适用调解?A.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C.督促程序D.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答案:A,B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故AB选项可以适用调解。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故CD选项不可以调解。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89.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B、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整体适用C、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均属于诸边贸易协议D、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为准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其结构是开发性的协定,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等,A项表述正确。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整体适用,均具有约束力,B项表述正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均属于诸边贸易协议,C项是正确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为准,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90.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地里吃麦苗,四处打探,也没有找到失主。由于天色已晚,故决定先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第2日再送至派出所。第2日清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圈养,遂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因看管牛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A选项麦苗损失费即为乙的牛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应当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C、D的费用分别为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当选。无因管理,不能请求报酬,因此C选项不选。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A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里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B选项中乙杀害人质的行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勒索赎金的行为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中丙绑架后杀人灭口也属于“杀害被绑架人”。D选项中丁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上三种情形均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处以死刑。而A选项中甲致使被绑架人残疾却不在此列,其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不应判处死刑。故答案为A。92.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93.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答案:C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9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95.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根据1996年《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修订后为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依照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国家对其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不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的羁押,即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据此,选项A正确,该题应选B、C、D。96.某生猪屠宰企业在其屠宰的生猪中注人有毒物质,致李某等多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市商务局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30万元。后该企业又因该注毒行为构成犯罪,被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罚金50万元。下列哪项的说法正确?()A.李某等人认为市商务局的处罚过轻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因该企业的注毒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市商务局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C.若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市商务局可以每日加处5%的罚款D.若市商务局的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则法院判处的罚金只需要再执行10万元答案:A解析:考点:原告、执行罚、处罚折抵讲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可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等人是受害人,依法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须追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非5%,故C项错误。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可折抵罚金,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还需要再执行20万元(50万元减去30万元),故D项错误。97.下列各项中,会导致公司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A.甲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B.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对外转让股权,已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未经股东会表决C.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以致多数股东无法到场,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增选王某为董事的决议D.丁股份有限公司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有4名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增加经理报酬的决议答案:A,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D不足半数,决议不成立。@##98.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财物B.主观目的不同,一个是非法占有,另一个是转贷牟利C.二者行为方式不同D.二者的犯罪行为都与贷款有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99.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答案:C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100.材料:某报不久前曾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长得人高马大的小伙子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向医生表达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意愿,谁愿出资帮他渡过难关,他愿捐出身体的任何器官作为回报!但由于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活体器官不能捐赠,院方拒绝了他的要求。另有一则相关报道: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因拖欠医院医疗费两万多元,无力偿还,其家属决定将该打工妹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市眼科医院,希望以此抵销拖欠的医疗费。现其家属已经在无偿捐献眼角膜志愿书上签字,但医疗费用是否一笔勾销,至今尚未有结果。还有一则报道:某市外来青年阿泉因负债累累,便在该市小镇上张贴广告,称不接受社会援助,但坚持出售自身各种器官。诸如此类的报道还有很多,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争议。请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范文]上面几则新闻报道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了活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引起了不少法律上的争议:活体器官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活体器官能否以还债为目的进行捐赠或者以其进行买卖呢?民法原理认为,活体器官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允许将其作为物来看待的。《物权法》中的作为物权标的的物,通常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其应具有非人格及非社会的属性。而对于活体器官来说,由于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即成为人格利益的载体,是具有人格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因此,如再将其作为现代社会中物权的标的,无异于奴隶主义的复活。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及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活体器官是可以被作为物来看待的。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这种作为物来处分的行为,必须对其条件、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捐献活体器官或买卖活体器官的行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用于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流通的"物",也包括能为人类所支配的自然力如电力等,但绝对不包括人的活体器官。因此,买卖标的不存在合法性,就使整个买卖行为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基础。其次,如果并未直接表现为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这似乎存在合法性,但从法理上讲,却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即当事人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掩盖了目的违法的行为。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来捐献活体器官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对于处分活体器官的行为,其主体应是活体器官的权利人本身,他人无权处分。即使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不能代为捐献器官。这是因为,并非所有法律行为都能代理,具有人身性的行为,须本人亲自实施。综上所述,为了规范活体器官的捐献行为,防止变相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我们呼吁应尽早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调整及促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器官捐赠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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