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宜昌)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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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宜昌)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B错误。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错误。D项,根据该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所以D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一般自首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_____的,属于特殊自首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坦白④犯罪分子有揭发_____,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第①②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B.第②③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本人罪行”,也可以填“本人其他罪行”C.第③④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填“他人犯罪行为”D.第①③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答案:A,B,C解析:四个空格依次应填入:“自己的罪行”、“本人其他罪行”、“自己的罪行”、“他人犯罪行为”。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4.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5.专某在上班途中,看见有人打架,上前劝阻,却被误认为打架一方请来的帮手,并被打成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专某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法庭审判。请问,下列关于专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专某是行使控诉职能的当事人B:专某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专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出上诉D:专某可以撤回起诉答案:D解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虽然案件并不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的,但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3)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5)被害人不能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对公诉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撤回起诉,作为被害人的当事人是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6.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7.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历过三次全面修改和七次部分修改B.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1978年宪法C.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C选项错误。8.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9.下列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是、A、规定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技术支付使用费B、规定许可方必须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C、规定受让人不能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规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答案:A,C解析: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选项A和选项C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选项B是专利许可证协议中的维持专利有效性条款,选项D是交叉许可证协议的内容,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所以应当选择A、C。10.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仅限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不能扩展至其他方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B.该规定主要在描述正当防卫的特征,属于非规范性条文C.该规定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的D.任何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不应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答案:B,C解析:B错:属于规范条文;C错:法律规则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12.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考点:要约承诺规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13.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1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法院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答案:B,C,D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商标法》第22条的规定,B项错误,当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C项错误,当选。根据《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16.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答案:A解析:考查律师法律顾问相关规范。依据《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6条。17.刘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刘某估计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后刘父突然去世,遗嘱中指定新房留给刘某,旧房留给刘某的母亲。则对于刘某订立的关于停车位的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是有效合同。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尚未构成重大误解B.是可撤销合同。因为刘对于购买停车位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是有效合同。该行为的效力与是否取得旧房所有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D.是无效合同。因为刘购买停车位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违背真意的答案:A,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理论上通常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可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本题中,刘某购买停车位完全符合上述合同的有效要件,尽管刘某签订停车位购买合同的前提是其认为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但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将该前提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而附加于合同之中,因此,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合同。而刘某之父是否将旧房送给刘某属于另外一个事实,它与停车位买卖合同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因此,本题c说法正确。18.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时也是“执法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试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围绕上述现象,谈谈你对“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19.201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问题:1.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20.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21.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2.乙公司在自己商场的柜台出售珠宝,一日恰好某款式的白金项链脱销,由于该款式是欧美流行样式,在年轻人中非常走俏,乙公司于是便将一款样式相同的白银项链放在柜台做宣传。恰逢甲为女友生日来购买项链,买下了该条项链,售货店员也没有对其讲明项链的材质。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自知道项链为白银项链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如果决定不撤销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D:在甲决定撤销该合同前,该合同有效答案:A,C,D解析:乙公司将一款样式相同的白银项链放在柜台做宣传,却将其当做白金项链卖给甲,其行为构成欺诈,甲有撤销权,该撤销权自受害人知道该项链为白银项链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行使。23.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对于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下列说法哪一或哪些是正确的?()A.关于某一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但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应当适用法律原则B.只有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下,才可通过各种方法求助于法律原则C.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D.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提出比适用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不得适用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24.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该买卖合同无效B.该买卖合同有效C.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则该买卖合同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方能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B、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C、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转让房地产必须经过审批D、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转让房地产的,受让方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B选项正确。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以C选项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不是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所以D选项不正确。26.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其犯罪既遂应当以骗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为标志。本案从表面上看,甲已经实施完毕保险诈骗行为,也已经领取了20万元赔偿金,即已将本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似乎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既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在本案中,甲之所以得以顺利领取20万元赔偿金,并非因为其保险诈骗行为使得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巧妙安排,因此甲的保险诈骗行为最终也并未“得逞”,因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错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本案中甲前有藏匿汽车并谎称被盗而索赔的保险诈骗行为,之后又有接受保险公司赔偿金的目的行为,显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故C项错误。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存在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保险诈骗罪是特殊法,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本案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27.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损毁文物罪B.倒卖文物罪C.盗窃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324、328条。甲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因为甲不是为了损毁文物才锯掉金佛的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盗窃行为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较轻的犯罪,才认定为此罪,选项A错误。甲也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其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盗窃行为,选项B错误。甲盗窃的是古墓室中的珍贵文物,那么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也不能。因为本罪是指盗掘尚未出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甲盗窃的是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说明这尊金佛巳经出土,不再属于古墓葬中尚未出土的文物,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只不过其盗窃对象为珍贵文物而已。C项应选。28.对于下列行为,定性正确的有:()A:王某与赵某驾驶宝马车在教练场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B:董某参加公司聚会,酒后独自驾车回家,董某不构成犯罪,应予以行政处罚C: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没有恶劣情节,程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D:孙某与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D解析:【考点】危险驾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发生要求必须是在“道路”上危险驾驶,而非一切空间内,据此A选项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当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有二:一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B选项中,行为人仅仅是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而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B选项正确。CD选项情形均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B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B: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D:行政案件只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B.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C.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D.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最多3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有权进行侦查。所以选项A错误。(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所以选项B、D错误。31.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C.某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问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答案:A,C解析:考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3)调整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4)能够反复适用;(5)表现为规范,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来实现目的和作用;(6)接近于立法程序。32.蓝天中学的保安甲因学生乙(17岁)出校门时骑车未下车违反规定而发生争执,因学生乙血气方刚,辱骂保安甲,保安甲将学生乙打伤,乙为此花费医药费1万元。经查,甲保安上岗前未经培训。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应由保安甲承担,蓝天中学承担补充责任B.应由蓝天中学和保安甲负连带责任C.应由保安甲承担,保安公司负补充责任D.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的赔偿可适当减少答案:A,B,C解析:本题中,蓝天中学与保安甲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保安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甲致人损害应由蓝天中学承担责任,保安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学生乙违反校规,表明其存在过错,辱骂保安甲,表明其存在故意的过错。因此,对于学生乙所受损害,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少赔偿。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34.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5.★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了价值评价,所以为辩证推理,而归纳和演绎推理则是形式推理。36.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简称“中心”)的规定。若纠纷要交由中心管辖,须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所以A错误,当选;所以B正确,不当选。但国家一方可以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裁决的条件,所以若乙国未提出先用尽当地救济然后才能提交中心的特别规定,中心的管辖就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所以C正确,不当选。中心在解决法律争端时,首先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所以D正确,不当选。37.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8.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39.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g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40.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41.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B.应当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C.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D.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42.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答案: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对一审裁判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A选项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做法正确,但应当适用判决而非裁定,A选项是错误的。在B选项中,应当适用依法改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处理方式得当,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选项中的一并判决是错误的。43.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A选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选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以下案件中,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是:A.甲是来中国留学的南非留学生为勒索钱财,他将其中国女友乙从上海松江绑架到泰国  B.丙是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他在美国杀害美国人后潜逃回中国  C.丁是日本人他在飞经美国上空的中国飞机内杀害一名中国人  D.戊是加拿大人为了进行恐怖活动,他从加拿大向中国邮寄一个邮包炸弹,该炸弹在加拿大即被查获答案:B解析:B。在中国领陆、领空、领水、中国航空器、船舶里发生的犯罪,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选项D——对于未遂犯,犯罪的预期结果地在中国的,也适用属地管辖原则。45.朱某受贿案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问题】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2.检察院逮捕朱某的程序是否合法?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办理?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检察机关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的做法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2.检察院逮捕朱某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批准不合法,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辩护律师张某向朱某核实有关证据的做法合法,辩护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5.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院长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作出处理错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院长在7日内作出处理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用“决定”错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裁定予以没收。6.对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关于强制措施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考生要学会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只能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逮捕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46.共用题干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两千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她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后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48.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目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判决变更,但不得加重对关某的处罚B.判决变更,并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C.判决维持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同时,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49.“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沿海国在其领海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可以实行分道航行制管理。选项B正确,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时候,不得采取任何与通过无关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使无害通过权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沿海国也无权对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50.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B.应当讯问被告人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答案:B,D51.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都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ABCD项正确。52.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2010年)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53.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C.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代理人请客送礼D.私自会见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选项A);(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选项B);(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选项CD)。参考教材P341。54.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55.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56.2007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申请赔偿必须递交赔偿书面申请  B.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C.赔偿申请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D.王某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C解析:AC。关于A选项,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可见,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可见,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赔偿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犯开始,就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不再需要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57.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据此,只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就是村民会议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是村民会议成员。故选项A“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选项C“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表述错误,而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此,选项D说法正确。58.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B: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C: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D: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所以AB项不正确,D项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59.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答案:D解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本题中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甲无权反悔请求恢复执行程序。故选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A,C,D解析:宪法当中规定的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尊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的权利(狭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等内容,需要注意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B选项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61.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62.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63.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继承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等。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要注意,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之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对离婚诉讼中的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以及有关已分割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未分割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而非法定不公开。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64.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可以简化:()A.争议事实B.费用负担C.裁决理由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裁决结果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亊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6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空主权原则。AB项,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要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所以乙国民航客机不得擅自飞越甲国领空。所以A错误,B正确。CD项,对于未经许可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到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所以C正确,D错误。66.以下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抢劫何某,何某将甲打倒在地。但何某发现甲竟然是自己20年前的小学同学,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抢劫罪既遂B.乙在火车上发现白某比较单纯,欲将白某卖至某娱乐场所卖淫。乙以介绍高薪工作相引诱,骗得白某与其提前下车,。但乙尚未将白某卖出即被警察抓获。乙属于犯罪预备C.丙在枪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枪,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D.甲准备了有毒的饭菜欲给其妻投毒。在等待妻子归来的时候,甲想到妻子这些年含辛茹苦,很不容易,又心生不忍,遂将有毒的饭菜倒掉。甲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答案:D解析:【解析】D。A中,甲的抢劫并未既遂;B中,拐卖妇女的,控制妇女即为既遂。C中,主动放弃可以重复进行的行为的是犯罪中止。D是正确的,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C正确,A太过绝对,也不是必须发回重审。68.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考点】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C、D。69.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京望集团掌握,则京望集团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CD选项正确。70.孙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两个儿子成年后,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孙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孙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8万元。孙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怎样处理?()A.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71.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答案:A,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执行【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区教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A正确。法院也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得责令由市教委对此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据此,法院可以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但是不得司法拘留。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72.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73.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B-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律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C.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选项B错误。74.共用题干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75.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B.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处罚C.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D.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76.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77.某县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该县区域内,下列哪些情形下律师不可以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A.在某一刑事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B.该律师事务所与小白公司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小白公司和小黑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小黑公司请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小白公司从外县聘请了某一律师,对上述情况小白公司知悉并且同意C.在某一民事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D.在某一行政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答案:B,C,D解析:①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属于绝对利益冲突,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正确;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即使在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也是属于绝对利益冲突,故C、D错误;③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相对利益冲突,需要经过委托人同意,但这里的委托人应当是小黑公司,故B选项错误。78.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故选项A不成立。《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故选项B取消了“皇权至上”的说法不成立。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选项C不成立。选项D说法成立,不予赘述。79.张某驾车不慎将王老太太的1只已经相伴5年的宠物狗撞死,王老太太十分伤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B.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财产损失C.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精神损害D.张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题中,张某驾车将他人财产损坏,构成侵权行为。故AB选项正确。但侵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存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8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B.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都是银行C.本票和支票的票据金额都可以授权补记D.两者的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答案:A,B,C,D解析:本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错误。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所以B、D选项错误。本票中不存在授权补记的项目,所以C选项错误。81.行为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A.甲在看守所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B.乙在监狱服刑期间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在劳改农场服刑期间殴打其他的服刑人员D.丁在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殴打、虐待其他的被监管人员,导致被虐待人自杀的答案:B,D解析:详见《刑法》第315条。构成本罪须“情节严重的”。82.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A解析: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司法拘留是一种对妨害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选项D不正确。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属于强制措施,选项C不正确。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或者妨害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手段。选项B不正确。83.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二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甲、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T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手臂受伤,血流如注,急需要到医术高明的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了大块伤疤。问题: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传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侵犯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答案及解析]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心情抑郁,精神受到很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的事情。(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权损害赔偿。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4.(1)应由丙支付。(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5.(1)不可以。(2)因为丁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丁公司免责。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不正确。其只能对甲的父母、医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甲的学校提起诉讼,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侵害丙而非在学校,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4.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所为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B.甲国担心乙国对其不利,对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提供资金支持,甲国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C.甲国的多名记者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大肆抨击乙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记者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D.甲国商人在乙国首都开设的商铺遭到乙国的流民哄抢,乙国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行为归属于国家和违反国际法。其中行为归属于国家往往是重要的考察对象。判断的要点在于看行为是否体现了国家权力。在这个基本原则下有三个主体的行为是特殊的,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甲国对乙国境内反政府武装的支持显然属于国家行为,并且这种支持行为当然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选项C错误。甲国记者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国家权力,所以不会产生国家责任。选项D错误。乙国流民哄抢的行为也没有体现国家权力,所以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若乙国不予理会则可能产生国家责任。85.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86.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B.须报审批机关批准C.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届满不得延长答案:A,B,C解析:。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87.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羊绒衫,准备申请如下标记为注册商标,下列哪些标识能被商标局批准注册?A.人大常委会B.MLGBC.温暖D.雪莲花答案:D解析:A项有涉嫌侵犯国家尊严。B项涉嫌低俗用语,有违公序良俗,属于禁注也禁用的范围,所以商标局不能批准其注册,也不能使用。C项,仅仅描述了产品的特性及用途,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但允许使用。D项,属于可注册的商标标识,如果没有侵犯在先权利,商标局应当予以批准。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1000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劫罪。详解: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采用非法拘禁从而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的方式(而且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劫取了财物,成立抢劫罪。89.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90.甲国军舰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一艘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甲国军舰驶近该商船时,该商船已换挂乙国船旗。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商船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B.该商船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该船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D.该商船被视为无船旗船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公海制度。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A错,该商船不属于方便旗的情况,方便旗指在开放登记的国家登记取得船旗的船舶与该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例如,甲国人所有的船舶却登记为乙国国籍。B错,船舶不能是双重国籍,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C对,船舶不得任意换挂船旗。D正确。91.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有( )。A.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既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公司的股东B.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对公司不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C.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D.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答案:C,D解析: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债权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因此选项A错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9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是:()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B:投保人已交足1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D: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答案: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详解:《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A、B、C项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本题应选D项。93.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0年)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正义,是指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而非自由价值。故B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差别对待,只要这种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残疾人在生理上存在劣势,故给予优待不违反平等原则,故D项错误。94.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95.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96.某封闭式基金经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该基金上市条件的有( )。A.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该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了核准规模的85%B.该基金持有人为1001人C.该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D.该基金合同期限为12年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封闭式基金上市的规定。根据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须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题中,选项A符合了封闭式基金募集成立的标准,因此也是符合上市的条件的。97.甲企业租赁乙企业抽水机一台,租期8个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无效B.该抽水机在正常使用下自然磨损,甲企业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在租赁期内,抽水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该费用由乙企业承担D.甲企业可以对抽水机进行技术改造,但应经乙企业同意E.甲企业无需乙企业同意,可将抽水机转租给赵某答案:B,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为8个月,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错误。甲企业在正常使用抽水机时,其自然磨损应由乙企业承担;所以选项B正确。如抽水机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企业应负责维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所以选项C、D正确。甲企业只有在征得乙企业同意时方可转租,否则即为违约。所以选项E错误。98.关于法治,人们众说纷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治就是指严格依法办事B、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C、法治实践在西方始于古希腊,在中国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理论的实施D、法治与民主政治不可分离,强调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答案:B,D解析:从本质上讲,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是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的现代社会形态,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法治与民主相联系,因此最早只能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且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100.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成和王青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王青未履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动武,张成失手将王青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张成提起公诉,王青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青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张成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的法律关系B、王青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张成形成的是纵向法律关系C、检察机关和张成之间形成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张成和王青因签订合同而形成的是双向法律关系答案:B,C解析:(1)张成因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属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属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当选。(2)C项属于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3)D项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自然是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5选项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2.西班牙人何塞在北京某学校教授西班牙语,何塞在西班牙因民事纠纷在西班牙某法院涉诉,该法院欲通过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向何塞送达,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西班牙驻华使馆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才可以向何塞调查取证B.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西班牙驻华使馆才能向何塞送达传票D.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送达传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本题考查中国关于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据此,法国驻华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克尔送达民事诉讼的传票,D正确、C错误:该国使馆也可以向克尔调查取证,但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AB错。3.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哪些为共益债务?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答案:A,B,C解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可知,D选项中,对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共益债务。ABC三个选项都符合规定。另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5.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A:被告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B:原告因车祸致残成为植物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C:因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无法参加诉讼D:甲诉乙离婚案件,在诉讼中甲死亡答案:A,B,C解析:【考点】诉讼中止。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所以,A、B、C项分别属于以上的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D项则属于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6.共用题干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7.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下列有关行政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宪法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B.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只能有法律、法规来规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E.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也可以构成行政法的渊源答案:A,D,E解析:(1)选项B: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9.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C.犯罪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都需要情节严重D.对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ABC均正确。虽然《刑法》第293条未对寻衅滋事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依据总则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甲公司尚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在自有房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尚欠付甲公司的维修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不需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有权自行转让债权B:乙公司不通知甲公司转让债权的事实的,转让无效C:乙公司可以只转让债权,不转让抵押权D:甲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丙公司有权主张抵销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但是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应与债权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债权,不转让从权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享有抵销的权利,受让人当然也享有抵销的权利。本题中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到期,受让人当然可以行使抵销权,所以D选项正确。1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贿赂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中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而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乙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乙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任处长的行为让其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所以乙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因而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丙为此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丙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因而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D中丁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丁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D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因而D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C。12.合伙企业欣华商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剩有5万元人民币。现假设存在:①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四项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债务,则应按下列哪一种顺序清偿?()A:②④③①B:④②③①C:②③④①D:④③②①答案: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本题中的正确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B项正确。13.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权自主调配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D.杭州市下沙区人民政府由于职责调整的需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有权调整该区规划局的行政编制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选项B正确,当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选项C错误,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选项D正确,当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A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15.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16.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17.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B、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其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答案:B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法的资金管理。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故A、D两项错误。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故C选项中“50%”的说法错误。18.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所以,B选项正确。19.某生态环境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20.共用题干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与该民用航空器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律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依上述法条可知,朱丽娟在我国结婚,依我国法律其结婚行为是无效的,故A、C、D项的认定都是错误的。只有B项是正确的。【考点】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杰克船长驾驶黑珍珠号在加勒比海十几个国家的海域间巡回作业,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加勒比海运输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选项B正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航空器物权的准据法。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故D项正确。2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2010年)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项,《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25年。所以A错误。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正确。C项,《伯尔尼公约》要求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该公约是首次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TRI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错误。D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I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规定在协议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即除例外情况,要求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以国民待遇,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的规定依然有效。所以D错误。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B: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C: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D: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答案:A,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ABCD都正确。2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多次涉及私营经济,下列关于私营经济宪法修正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1988年修宪时首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宪性B.1999年修宪时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平等保护答案: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修宪时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24.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管辖和上诉。《最高法解释》第520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后,法院应首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然后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可见,并非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故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故CD选项正确。据此,本题选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26.张某为防盗,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晚,盗贼王某撬门潜入张某的住宅后,触动了防卫装置,并被击为轻伤。对张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入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入王某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王某轻伤,张某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事后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27.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征用B.赠与C.添附D.无主物的取得E.标的物的消费答案:C,D,E解析:知识点: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28.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A、南极地区B、北极地区C、国际海底区域D、月球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29.下列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发行对象是合格的投资者B.发行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3%以上的股东C.发行对象不能超过200人D.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自行决定答案:A,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B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31.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C.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D.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B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引渡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A项错误。B项,该法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B项正确。C项,该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14条,如经中国同意,请求国可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D项错误。32.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设本案中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A.可以解除合同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D.如果甲解除合同,应当退回货款,并加付该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答案:A,B解析:A、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讲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D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故不当选。33.甲流氓集团(6人)与乙流氓集团(8人)、丙流氓集团(11人)为了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乡里,于3月15日在市中心广场进行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打斗过程中还造成多人轻伤。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加重情节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答案:C解析:【考点】强奸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详解】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女属于妇女的范畴,其有权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与之强行发生关系,则成立强奸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因此,B选项中强迫他人在采石场劳动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该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C是错误的,当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捡拾流浪儿童后又出卖的,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成立拐卖儿童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35.2010年2月甲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公寓出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的租期为2年,1年后房价上涨,甲向乙讲明要涨房租,但是遭到乙的断然拒绝。甲心有不甘,于两月后对乙称自己要结婚不能再出租给乙。软磨硬泡之下.双方终于达成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但是不久乙发现甲其实根本不打算结婚,而是以更高的租金租给了丙。对此,乙提出的下列主张不会得到支持的是:()A:主张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无效,因其受到欺诈B:主张终止租房的协议不发生终止租房合同的效力C:有权要求甲承担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D:有权要求甲因其欺诈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甲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协议,甲的欺诈行为发生在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阶段。因此BCD都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因一般的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合同。故只有A项主张不会得到支持。36.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答案:B解析:【考点】债的发生原因【详解】合同是最常见的债的发生原因。本题中,丙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说明其是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诉的标的为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所述毫无法律依据,获得工伤补偿不是违约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错误。《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说明甲、乙二人并非连带债务人,因此丙只能要求乙继续赔偿4万元,不能向甲追索,故D项错误。3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待房屋查封被解除后,乙得以要求丙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正确。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既然丙与乙约定了丙为乙设立抵押权,且该合同有效,那么乙就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方可设立,本题中由于未办理登记,因此乙并未取得抵押权,因此C项错误。丙和乙之间仅约定了抵押,并未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38.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答案:A,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选项A)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选项C)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选项D)39.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答案:B,C解析: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丢失之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来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故A项错误。本题中,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B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40.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②、③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C正确,应当选。41.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C:中止诉讼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答案:A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因此,A项正确。42.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和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C: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D:和解协议的达成就意味着原审法律文书的撤销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但要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43.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44.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45.2015年5月和10月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食品。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分别发运了第一批货物的全部及第二批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条件为汇付。甲公司表示同意,而乙公司在收货后却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甲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未发运第二批项下的其他货物。乙公司于是起诉甲公司违约,并提出索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第二批未交付货物的货款B.乙公司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C.甲公司经通知乙公司后方可停止发货D.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A正确,对于第二份合同,由于甲公司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此部分货款。B正确,乙公司不应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这是一种违约行为。C正确,甲公司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后认为乙方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所以,此种未经通知即停止发运是错误的。D错,乙公司也有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救济权利,但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46.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C,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可以请求王平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丙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邻居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戊的女儿承担侵权责任。47.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选项哪一项不能成立?()A.法律原则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D.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答案:B解析:。48.以下选项所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A:王某开办的地下药厂生产祛斑灵软膏,售出后获利3万元,经鉴定该药属于假药,对治疗雀斑根本没有疗效B:个体食品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进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天天吃”牌火腿肠,获利8万元。经查,该火腿肠虽不卫生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售,违法所得达10万元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额达到6万元,并先后造成5名消费者触电身亡答案:B,C解析:A,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只能构成生产假药罪。B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择重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49.《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适用哪部法律的起诉期限?()A.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起诉期限较长B.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较长C.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是法院适用的主要依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应当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50.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5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让自己的妹妹甲给自己买一瓶农药,准备少喝一点,佯装自杀吓唬丙,但乙不小心喝多了抢救无效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系好友,某日乙告诉甲打算杀丙,甲让乙不要太极端,将丙打残即可,乙觉得甲说的有道理,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C.老人乙让其儿子甲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甲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D.甲欺骗乙,谎称其子女需要移植眼角膜,乙献出眼角膜,但乙将眼角膜改作他用,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C,D解析:①乙死亡的原因是自己喝农药的行为,甲没有参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甲的行为也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条件,故甲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A选项错误。②甲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满足“紧迫性”的要求,甲强化了乙伤害的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B选项错误。③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C选项正确。④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选项正确。52.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受益权B.行政参与权C.行政强制权D.行政请求权E.行政决定权答案:A,B,D解析:知识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1)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选项C、E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内容。53.刘大与陈小是多年的朋友,一年前,刘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小借了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大并未如约偿还陈小的借款,陈小的律师朋友告知其不仅可以起诉刘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刘大发出支付令,有关陈小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陈小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只能起诉,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B.刘大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15天后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C.陈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对该笔债务起诉刘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向刘大发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刘大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支付令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对于支付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54.★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B.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C.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优先于权力”D.“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是普通法从判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55.共用题干于海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于海找到邻居朱洋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朱洋帮助其到商场买一套高档音响。朱洋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音响,则朱洋的行为属于:A:盗窃罪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诈骗罪D:票据诈骗罪答案: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56.张三与李四签订一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供应苹果5万斤,张三负责运输,张三委托王五运输,王五将其中3万斤苹果按期送达,另外2万斤苹果因王五运输任务太忙而逾期送达,且苹果因此而部分霉烂。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李四的损失应由王五承担B.李四的损失应由张三承担C.李四的损失应由张三、王五负连带责任D.张三承担了李四的损失后有权向王五追偿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负有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出卖人不能交付,则构成违约,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合同法》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托运人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不能交付承运货物,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三与王五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四的损失依买卖合同应由张三承担,张三承担了李四的损失后,依运输合同可要求王五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D。57.共用题干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请回答下列1~5题。以下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提供服务,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服务B: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C: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佣金D: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本题A、B、C、D四项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产生。详解:《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据此,本题A项正确。因张某的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学原理,她既不能指定受益人,也不能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对张某指定受益人的行为也没有同意权,故本题B、C、D项不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缴纳。详解:《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人身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详解:如果张某的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则根据继承法原理,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故本题A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故本题B项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单纯的投保人是不能成为保险金的受领人的,故本题C项不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17条,118条,127条,128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服务,所以A选项正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之间是居间服务的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保险经纪人也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不是向投保人收取佣金,所以C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所以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关系,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由自己负责,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D。58.甲与东方旅行社签约去九寨沟旅游,东方旅行社按行规安排九寨沟小小旅行社地陪,小小旅行社安排由迅达客运公司接送旅客,甲在旅行过程中因客车车翻受伤,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B.甲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C.甲可要求迅达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可要求东方旅行社和小小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小小旅行社为旅游辅助人,甲既可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但他们不存在连带责任。迅达客运公司是与小小旅行社签约,与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9.甲走失1头牛,乙将牛牵回家关入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乙出售牛肉获500元,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牛款1000元B.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卖牛肉款500元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数额问题。因善意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偾,不当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进行返还。本题中,乙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其所得利益仅为500元,因此,其仅返还500元。同时,乙因屠宰该牛和出售牛肉,必然花去相关费用,对此,甲应向乙返还相关费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61.(二)某房地产公司为进入股市炒股大捞一笔,总经理甲决定,大量招聘售楼人员,要求每个新入职员工缴纳10万元以上“保证金”,并根据缴纳数额多少发给每月薪酬。由于房地产不景气以及政府抑制房价的决心,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不可逆转地断裂,甲遂指使会计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该银行行长丙10万元高仿真假币。(事实一)丙审核贷款申请时发现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批准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发现,丙是国有银行委派到该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对此,甲事先知情但乙不知情。(事实二)数日后,甲、乙因人举报骗取贷款而被拘留,乙随后交代了自己与甲行贿丙的事实,并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追究,此外乙还交代了自己通过伪造票证等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医疗保险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①房地产公司为从事货币资本的运营,以招聘员工为名、行非法募集资金之实,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甲应当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②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总经理甲决定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贷款诈骗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B选项正确。③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2.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租赁物非因为承租人乙的过错毁损,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于是乙自行予以维修,依法费用应由甲承担,A项是正确答案。63.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4.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基于第99问中的仲裁裁决,如果陈某与乙储运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A市中级法院撤销,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B.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的利息部分C.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陈某与乙储运公司的申尉D.A市中级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凌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此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重新仲裁:(l)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65.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66.共用题干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答案:B,D解析:【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67.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答案:C68.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69.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B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D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70.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答案:B解析:。《高检规则》第262、263条。71.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案: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72.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中国从事安装设备及调试工作,在中国停留60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4000元B.5650元C.9650元D.10250元答案:A解析:。以《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为依据。崔先生只就其取得的中国彩票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发放的工资因其连续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而免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税金额为20000x20%=4000元。故A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错误。7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74.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1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1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1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问题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军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由原户籍所在地甲地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75.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争议双方当事人为不同缔约国的国民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D、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答案:A,C解析: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端,而不是两个缔约国之间;(2)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而不包括间接投资;(3)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处理,而不是强迫的,也不能以口头形式提交。76.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2003年8月9日,某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乐某带领法官以及法警等8人,到被执行人许某家,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但许某抗拒执行,且伙同其亲属数十人纠缠、殴打、撕扯法警制服,抢夺电警棍等,许某在混乱中脱逃,执行工作被迫中断。经法医鉴定,乐某一行8人均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C.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D.许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亲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7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者补贴的结果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答案:C,D解析: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事实保障措施的条件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注意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不论原因,只看结果,即无论进口产品增加是否由于倾销或者补贴,只要存在数量增加的事实即可。B项错误,A项表述不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D选项。79.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些属于准据法的特点?()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的冲突规范D.准据法是须结合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方能确定的法律答案:B,D解析:。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B正确。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D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工商局认定某企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罚款。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为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B:申请复议期间为15日C: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15日D:对罚款决定,该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不当选,因为工商机关2012年之后改回双重领导,双重领导的机关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县工商局的上一级)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该县人民政府提出。B选项错误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法律规定长于60日的除外,意即复议申请期限最短为60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比《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期限短,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81.甲详知其子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其子通报追捕的动静B.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予回答C.对侦查人员谎称妇女为三陪女,因给的钱少,妇女便报案诬陷D.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A,B,D解析:甲详知其子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用手机向其子通报追捕的动静,属于窝藏行为。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予回答,因不存在作假证明的问题,故不构成包庇罪。甲对侦查人员谎称其子未给钱,妇女便报案诬陷,属于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构成包庇罪。经人民法院通知,甲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82.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给你:“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解或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所以,C项正确。D项:根据A项解析可知,乙公司为商标侵权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不负有义务,D项说法于法无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83.★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范本》。一般情况下,下列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在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上一般不超过10%C.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累计停留未超过183天者,一般由来源国征税D.采取税收饶让抵免原则答案:A,B,D解析:。A正确,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双边协定一般采取常设机构原则,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正确,在预提税上,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比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要优惠。C不正确,对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一般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D正确,税收饶让抵免原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采取的原则之一。84.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权,某市建设委员会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85.张某因抢劫罪被起诉后,他可以聘请下列哪种人担任其辩护人?()A:张某的同学,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B:张某的叔叔,外籍华人C:张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大学同学D:张某的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答案:C解析:【考点】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根据以上法条可知C选项当选,AD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作出了明文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并且不是亲近属。因此B选项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86.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答案: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详解】本题中的生效裁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省高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提审并依法改判,选项A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选项B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最高人检察院有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选项C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直接提出抗诉,故选项D的做法错误,应选。87.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88.母亲王某带领儿子李某去北京动物园参观,因职员张某的疏忽没有锁好笼子,致使动物园的猴子逃出咬伤李某。现李某欲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请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范围的事项是:()A.应当向哪一法院起诉B.应当起诉北京动物园还是员工张某C.李某的起诉应以违约损害赔偿为由还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D.王某是否可以参加诉讼答案: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A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B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问题;D项属于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问题:C项的诉讼请求确定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制范畴。89.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90.2009年1月7日,金某与印某订立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印某,但金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印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印某。2月12日,印某将价款交给金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金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印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2月12日起转移B: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10月20日起转移C: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D: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答案:C解析:金某与印某订立的耕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1月7日起合同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选项D错误。耕牛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虽然耕牛是在10月20日才实际交付,但从金某向印某支付使用费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使耕牛所有权先发生转移,之后再由金某继续占有、使用该耕牛。依《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耕牛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9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92.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申诉D.必须经过申诉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93.中国沈阳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以FOB(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条件出售一批服装,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号轮船,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沈阳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可向沈阳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与风险的关系。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错。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94.中国甲公司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美国乙公司化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欲以美国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提供不合格化工材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下列哪些地点在中国,则可由中国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A:合同履行地B:标的物所在地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D:合同签订地答案:A,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项都正确。95.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来因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再次被减刑。那么,唐某第二次减刑作出裁定的机关应是:()A: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B: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D:执行机关答案:B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减刑的裁定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9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A、C、D项错误,故B项正确。96.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97.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A:可以批准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C:不应批准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答案:C解析: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案公司两年前发行的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题答案为C。98.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选项A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B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C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D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E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99.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100.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李某的姐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李某的叔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因李某作为被害人已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A.驳回再审申请B.告知另行起诉C.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D.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2.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答案:B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3.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A.设定权法定B.依据法定C.主体法定D.程序法定E.内容法定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包括内容法定。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A.一审合议庭由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B.书记员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是未回避的C.判决书中被告的名字存在文字错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答案:C解析: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答案为C。5.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6.高某因与伊某的母亲有仇,故意致15岁的伊某重伤。在法庭开审理该案件时,伊某的母亲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伊某医疗费等人民币3200兀。请问,伊某的母亲处于何种诉讼地位?A:诉讼参与人B:法定代理人C:证人D:辩护人答案:A,B解析:因为伊某是未成年被害人,故其监护人母亲是其法定代理人,也属于诉讼参与人。7.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受案法院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而非行政诉讼程序。选项B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该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得对此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9.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答案:A,B,C,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适用法国法。1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1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B: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C: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D: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B,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国内保全与涉外保全统一规定为上述第100条,因此,涉外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A项不正确。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应当提供担保,B选项错误。至于C、D两个选项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见,CD选项是正确的。12.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E解析:(1)“过罚相当”,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A),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C)。(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D.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14.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资金答案:B,C,D解析:BCD有选择的指引是通过宣告—定的权利,赋予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其中C项比较特殊,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要求人们不得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其指引作用属于确定的指引。但同时,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也属于裁判的规则,它告诉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判处刑罚,从这个角度讲,属于有选择性的指引。@##15.破产程序中,关于和解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和解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D.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E.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制度的特点。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所以选项A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选项B错误。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驳回和解申请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协议条件的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选项C正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所以选项D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所以选项E正确。16.下列罪名中,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A.伪证罪B.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C.妨害作证罪D.徇私枉法罪答案:A,D解析:A、D考点: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事诉讼中。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与上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样,该罪名也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定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17.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体的是(  )。A.市、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18.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故A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D项正确。1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谁?()A.组织、策划、指挥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人B.任何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人C.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D.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答案:C20.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设备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致使设备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丙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答案:C解析: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UCP600也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A错。担保意愿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一般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而仅仅是愿意提供担保的一种意思表示,B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只要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索赔请求就产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义务。这种保函具有突出的独立性,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C正确。浮动担保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在当今国际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地运用。我国法律中部分地采用了该制度,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浮动担保的特点之一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不固定的,可以包括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收益等。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D错。22.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舱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24.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有:()A.小王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B.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C.律师协会的工作和活动D.小张向纪委举报局长贪污答案:A,B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扭送权的四种情形,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我国刑亊诉讼法》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工作和活动不属于刑亊诉讼法调整对象。纪委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主体,向其举报的行为也不属于刑亊诉讼法的调整对象。25.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一般自首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_____的,属于特殊自首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坦白④犯罪分子有揭发_____,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第①②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B.第②③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本人罪行”,也可以填“本人其他罪行”C.第③④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填“他人犯罪行为”D.第①③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四个空格依次应填入:“自己的罪行”、“本人其他罪行”、“自己的罪行”、“他人犯罪行为”。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6.五个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4000万股。关于该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筹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部发起人首期出资至少要达到800万元B.全部发起人至少要认购1400万股C.考虑到专利的贬值趋势,甲的专利以8折评估作价D.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答案:B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不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错。根裾《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题中,4000万X35%即1400万股。所以B对。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D错。27.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作撤诉处理。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的原因的情形有:A:王某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B: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王某和李某白行和解后,王某申请撤诉D:李某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8.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29.★★下列律师的哪一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A.王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推测法院将判决委托人败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否认有罪指控,承诺经其辩护可以获得无罪的结果C.张律师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一台41寸液晶电视机出售给自己D.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贺律师已经明知诉讼双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妻子,在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答案:C解析:。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亊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亊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李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30.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下列涉及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朋友贾某借了2万元,答应1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据。此后,李某没有将钱归还,碍于情面,贾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一直到2011年6月15日,贾某因急于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以法律责任已免除拒绝归还B.覃某借黄某现金50000元逾期不还,黄某欲起诉覃某还钱,覃某的母亲与黄某达成协议,由其代覃某返还黄某50,000元,黄某不向法院起诉。覃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C.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其所掌握的张某故意伤人的事实,使得张某落人法网。为此,周某被减刑1年D.刘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债务20万元,债权人诉讼求偿但刘某已是捉襟见肘、穷得揭不开锅,只能偿还2万元。法院据此免除了刘某的剩余债务答案:A解析:。后三个选项分别涉及法律责任免除条件中的不诉及协议免责、立功、履行不能这三种免责形式,是符合法律责任免责条件的选项;A选项涉及时效免责,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15日还不到2年,因此不能免除李某的法律责任。32.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33.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据此可知,王某对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选项A错误。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侵犯了电影公司的复制、发行权,但是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选项B正确。动漫公司改编作品时不仅使用了电影作品的画面作为漫画的材料,还使用了剧本中的情节,因此同时侵犯了电影公司和王某的改编权。选项C错误。该学生将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其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因此并未侵犯剧本作者的权利。该学生未经电影公司的许可,擅自采用方言的方式替换掉原有电影作品中的配音并上传网络,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D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电视台为了介绍、评论该电影作品而在节目中引用电影片段,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34.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D解析:《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故A项正确。《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据此,B项“和政府统一安排下”的字眼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据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故C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35.关于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B: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但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C: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D: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殊条款,赋予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规则。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故本题A项不正确。该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此,本题B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本题C项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故本题D项正确。36.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37.共用题干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B、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C、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D、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答案:A,B,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38.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发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事由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B、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决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不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D、该国际组织的决议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通常包括三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或国际组织的决定仅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材料,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引。本题中,乙国的立法机构的法案属于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丙、丁两国缔结的条约仅在丙、丁两国间视为国际法,仅对丙、丁具有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决议也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此A、C两项正确。39.某夏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则依法,该合同:()A.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B.自甲公司受领标的物时成立C.自双方补签合同书时成立D.尚未成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4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工资支付表述错误的是、()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B、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C、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D、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答案:B解析:【考点】工资支付的形式。详解:《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本题只有B项错误。41.★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种饲料的货物买卖合同,该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饲料上有很多飞虫,致使该批货物已无法正常使用。调査表明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巳含有大量虫卵。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已经投了保B.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C.中国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中国公司所交货物的质量缺陷所致D.法国公司应当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损失发生时风险已经转移答案:C解析:。A错,本题的货损属于本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B错,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性质的损害承运人是免责的。C对,因为本题中的货损是由于所交货物的质量缺陷所致。D错,本题货物在装船前就巳含有大量虫卵属于有质量问题,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0条,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C正确。42.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错误的是:()A.甲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B.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进行审查D.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二审法院准许答案:A,D解析:考查上诉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题为选非题,A、D为符合题意的选项。43.丁拾得牛四后,因向钱某借钱便将牛四质押给了钱某,质押符合形式要件。张某发现牛四在钱某处主张返还,遭钱某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钱某因合同取得质权B.钱某因善意取得质权C.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D.张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牛四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更不能依合同取得,故钱某不享有质权。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此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4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答案:A,B,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45.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开庭审理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张某17周岁,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D.未成年人张某的学校经张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原则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关于犯罪排除事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物B.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必须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C.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D.尽管特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也不能进行挑拨防卫和事前防卫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排除事由讲解:关于A项。正当防卫是面对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因此,其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主人对自己的动物具有管理的过错而导致动物自发侵害时,针对动物的反击,也可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由于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其没有限定性条件,即不一定非要等到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B项错误,当选。关于C项。由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象不同,因此,二者在限度条件上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则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要保护的法益,例如,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本质也是正当防卫,因此,其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条件,绝不能进行挑拨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等。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7.共用题干“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4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49.下列哪个不属于狭义的司法协助:()A:送达刑事司法文书B:询问证人和鉴定人C:提供有关法律资料D:引渡答案: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司法协助的范围。详解:广义和狭义司法协助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牵涉到一国的核心司法主权,只有D选项属于不属于狭义的司法协助。50.甲饭庄得知附近乙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该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餐馆。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发生争执。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不正当竞争行为B.恶意磋商行为C.乘人之危行为D.商业策略行为答案:A,B解析:。第一问中,甲饭庄的行为在合同法层面构成典型的恶意磋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在公法层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商业策略行为,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51.★★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丰富的法的定义。下列关于法的定义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B.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C.美国法学家弗兰克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D.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答案:B解析:。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提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我国汉代思想家桓宽认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故正确选项为B项。52.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是( )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是( )元。A.190,180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80,200C.200,180D.210,200答案:B解析: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个人账户额=10000×6%×30%=180(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0×2%=200(元)存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53.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宪法条款体现了该原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案:A,B解析:考查宪法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体现了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因此C选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因此D选项错误。5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谎报军情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体是非军人B.假传军令罪所假传的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而隐瞒军情罪所隐瞒的是下级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的情况C.据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命令的下达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命令传递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命令的执行者D.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而向敌人缴械投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22条、第423条。55.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⑴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1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甲企业与乙银行在未经保证人丙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予以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丙企业对加重部分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56.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答案:C,D解析:【考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故C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时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57.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58.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59.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D、公民不因表达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B,C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60.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61.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62.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答案:B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6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关于正当防卫,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作为的故意不法侵害,不能包括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B.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如果因此给违法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如果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设置者应当负刑事责任D.甲在强奸乙后,还打算换个地方继续强奸。在转移乙的过程中,乙设法窃得甲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甲刺伤后逃走。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解析】A。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包括各种犯罪行为。B是正确的。C是防卫过当的规定,正确。D中,乙刺伤甲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以乙构成正当防卫。65.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不能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故D项正确。66.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下级法院上报有关材料应当采取层报形式,而不得越级上报,选项A不正确。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即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选项B正确。第42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得自行调查核实,选项C不正确,下级法院上报调查结果应当采取层报形式,不得越级上报,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选B。67.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B.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C.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询、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D.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C选项错误是因为在监督检查部门采取的措施里不包括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68.2007年12月,甲国海关接到举报、称停靠在甲国某港口内的一艘乙国货船有违反甲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在甲国海关准备采取缉私行动时,该乙国船舶未办理出关手续擅自驶离港口,甲国迅速派出缉私船对该乙国船舶实施紧迫。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紧追权的规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下列甲国缉私船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A、甲国缉私船在向乙国货船发出视听范围内的停止信号后,开始紧追B、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在公海将该乙国货船拿捕C、甲国缉私船紧追该乙国货船至丙国领海时终止紧追D、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但因为天气等原因紧追一度中断,甲国缉私船在其国侦察机的帮助下找到乙国货船的位置,发出导弹将其击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紧追权及主体。D项错在紧追不能中断且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69.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法人分立.合并的D.执行标的灭失的E.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70.某税务所以非法印制完税凭证为由对个体工商户李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设立税务所的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税务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不同意。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A.以税务所为被告审理本案B.以县税务局为被告审理本案C.裁定驳回起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裁定终结诉讼E.通知县税务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7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应当先更正登记,后异议登记。(3)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2.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不需负刑事责任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紧急避险讲解: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到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等等。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紧急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73.甲于2005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甲应于2006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至2006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至()。A.2006年2月1日B.2006年3月5日C.2006年6月5日D.2006年9月5日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74.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答案:A,D解析: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选项D中,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以其内容证明案件是走私淫秽物品案而非其他案件。选项C是证人证言,选项B属于物证。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7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他人,证据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意见说明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那么对本案中的这些证据表述正确的有:A:案件中的凶器匕首属于物证,并且是直接证据B:王某的证言来自其亲眼所见,因此是原始证据C:李某由于是听他人转述杀人经过,因此其所作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D:法医鉴定属于鉴定意见,不是言词证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匕首不能直接证明杀人的事实,不是直接证据,A项错;李某的证言得自他人,属于传来证据,但是证言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直接证据,C项错;法医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同时也是言词证据。76.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77.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 )。A.2年B.3年C.1年D.4年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甲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79.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律部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适用的目标;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A项,《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同属民商法律部门。是否属于“基本法律”,关键看制定机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由全国人大制定,故均属“基本法律”,A项表述正确。B项,“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故B错。CD表述正确。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指的是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后者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即本案中的判决理由,为什么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的证成。这一判决主要是考虑法律的安定性(探望权实现的可预测性)和合目的性(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要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陷阱】《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否属于基本法律,最重要的判断方法是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非基本法律。注意,不能只看修改机关,虽然,全国人大修改的为基本法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可能是基本法律,也可能是非基本法律。不少考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比较熟悉,误以为其为非基本法律,在这个题目栽了跟头。另外,立法保留事项一般均制定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为“民事基本制度”(立法保留事项),也可以据此推断其应为基本法律。81.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选项A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B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C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D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E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8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2010年)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A项:《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对债务彼此承担连带责任,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B项正确。《公司法》第80条第1、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可见,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不可分期缴纳,故C项正确。《公司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适用《合同法》,其他纠纷仍适用《公司法》。即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D项正确。84.下列有关我闰地方性法规的提法,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C.江西省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D.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答案: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A项错误、CD项正确。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这是法的空间效力的体现。所以B项正确。85.甲、乙乘坐的轮船发生海难,甲、乙共同抓住海里的一块木板,但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甲将乙从木板上推开,致乙被淹死,3天后甲得救。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答案:D86.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报相应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6条第4款的规定,C正确AB错误。根据规则第304条第2款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大代表甲,并没有提出要对甲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在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不能直接提出对人大代表甲先行取保候审的意见。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65条和第72条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若符合逮捕条件,仍然是可以适用逮捕措施的。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第2款规定,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原答案为ABCD,答案应为A)。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2条规定,A项为正确答案。87.下列哪些行为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国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A.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B.外交部部长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C.甲国发生政变,其政府不能实际履行职务,实际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D.军队的行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承认。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因此A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B正确。C项中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被为国家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军队属于国家机关,因此D正确。8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问题。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偾权,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89.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答案:B解析:每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90.某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对该公司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偷税罪D.行政处罚答案:A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9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92.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之后应裁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B.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阶段C.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D正确。9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由、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无正确答案。当年原答案为B94.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B.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C.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D.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选项AD错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选项C错误。95.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据此,只要权利尚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与创作时间在法律生效之前,并不能排除保护,故A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对于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故B、C项均错误。《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中,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此权利受保护的期间是1961年甲死亡之后的50年之内,即2011年之前可以获得保护。乙在2012年9月提起诉讼,此时,此项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D项正确。96.共用题干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答案:A,B,C,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7.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估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属于辩证推理B.某国法官运用司法判例来对其审理案件进行判决,这里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C.设证推理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可将之放弃D.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来自判例中的法律规则,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答案:A解析: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估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所以A项正确。某国法,官运用司法判例来对其审理案件进行判决,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对基本一样的案件作出基本一样的处理,这属于类*推理,即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所以B项错误。设证推理是对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理。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因为法律人在听到或看到一个案件事实后,马上就会给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法律决定。这就是说,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将会运用到设证推理。所以C项错误。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正式渊源也包括非正式渊源。但是,在我国,我们可以说判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而不能说“判例中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因为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所以D项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1条“范围”的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故A项正确。99.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C解析: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幢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100.甲公司将一艘货船卖给乙公司。下列关于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交付货船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B.甲将货船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交与乙的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C.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D.甲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E.甲、乙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核给付义务。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主给付义务;所以选项A、C正确。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B错误。甲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而非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甲、乙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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