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课件 - 副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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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1

1第一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概述涉法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涉法公务员具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涉法公务员是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其次,涉法公务员的主要职业活动是法律服务活动和法律裁决活动,这些法律服务活动和法律裁决活动往往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运用,涉及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互动,因而有其特殊要求。2

2第二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涉法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既要遵守一般性的公务员职业伦理,也要遵守与其职业相适应的法律职业伦理。公务员职业伦理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政治信仰、工作宗旨、职业理念和道德品质的具体体现,对于引导和规范其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3

3第二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坚定信念”要求公务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做到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忠于国家”要求公务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4

4“服务人民”要求公务员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做人民公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恪尽职守”要求公务员服务大局、奋发有为、甘于奉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精通业务知识,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第二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5

5“恪尽职守”要求公务员服务大局、奋发有为、甘于奉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精通业务知识,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第二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6

6因其职业活动背景,涉法公务员的职业伦理也存在一些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具有称职性。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熟悉本机关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这是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其次,具有相对独立性。要充分发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作用,必须保证他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二节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7

7第三节涉法公务员职业责任涉法公务员因其公务员身份,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承担政务处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8

8第二十章司法鉴定职业伦理9

9第一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概述一、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法鉴定职业伦理,是指司法鉴定人员及其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0

10第一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概述一、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司法鉴定职业伦理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尽管司法鉴定是以鉴定人的专家意见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但是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其次,由于司法鉴定是科学与法律的交汇,因而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既要反映科学的要求,也要反映法律的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对科学要求与法律要求之间的冲突加以调整。最后,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既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员业外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行为。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外行为,应当有助于维护司法鉴定的形象和公信力。11

11二、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渊源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1980年5月1日,为了贯彻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司法部于2001年8月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概述12

12三、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作用从司法鉴定职业伦理调整的内容来看,一般涉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前提,委托关系的建立、维持与终止,保密、司法鉴定实施的原则与程序、出庭,同行与上下级关系、与公众关系、与行业组织的关系等内容,涵盖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职业伦理也要反映法律的要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应当适应技术和法律的发展,反映时代的要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作为司法鉴定程序要求的重要载体,在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乎科学与法律的要求方面,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概述13

13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一、执业前提1.司法鉴定人员的称职性(1)基本要求。(2)继续教育。(3)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2.司法鉴定机构的称职性(1)业务范围与执业类别。(2)认证认可。3.执业行为能力。14

14二、委托关系的建立与终止(一)统一接受委托(二)依法收费(三)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的情形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15

15三、回避司法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司法鉴定公正,保证司法鉴定人能够客观、中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得出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从而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行为,是二审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16

16四、保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展开鉴定活动,在很多情况下会知悉国家秘密或者委托人、当事人的秘密信息。比如在进行笔迹鉴定时,有关文件的内容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又如在对自然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可能会涉及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往往是展开鉴定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否则,鉴定活动就无法有效开展。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17

17五、鉴定材料保管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鉴定材料的保管应当有明确的期限。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18

18六、可复审性司法鉴定人员不仅应当就检验事项作出某个意见,还必须就得出该意见的过程和根据提供信息,以便他人能够独立验证其意见的真实性。司法鉴定人员的意见应当能够经受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地点,以及在相同条件下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的检验,并得出相同或者相似的意见。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19

19七、及时性法律制度中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根本特征,是在有限的时间框架内获得一个权威、终局、公正和社会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司法部2015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20

20八、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作证,不得无故拒绝出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陈述、接受询问和质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21

21九、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关系201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22

22十、接受监督和管理司法部2015年《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和司法部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2015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规定第二节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23

23第三节司法鉴定职业责任一、司法鉴定行政责任司法部2015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24

24二、司法鉴定民事责任司法部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接受鉴定委托的主体,因此,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第三节司法鉴定职业责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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