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361-2022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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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30CCSB41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2361—2022畜禽标识管理规范2022-10-17发布2023-01-16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1/T2361—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海强、骆双庆、孟伟、朱进华、刘凡、李杰如、黄飞翔、周小娟、过效烈、贾广敏、张婷婷、吕婧玉、梁旭、董俊伟、马文涛、张栓玲、李正、蔡永超、张志帅、陈海涛、郭家鹏、班曼曼、于辉

2、、李永翰、李萌、李峥、刘洋、徐霄妍、于翔。IDB41/T2361—2022畜禽标识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3、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畜禽标识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3.2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3.3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3.4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3.5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

4、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1DB41/T2361—20224标识申请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5标识审核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6标识审批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

5、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审批结合标识申请地区的畜禽标识历史使用情况及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审批予以通过的同时确定标识生产厂家,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7标识查验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收到标识后通过包装箱核验信息。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级、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反映,可以同时联系标识生产厂家解决。8标识签收查验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签收。也可视情况做其他形式的签收工作。9标识入库畜禽标识入库应做好登记。合理摆放,并标注入库日期。10标识保管畜禽标识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应有相对隔离的独立空间。存放环境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虫害等条件。1

6、1标识发放11.1一次发放2DB41/T2361—2022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可将标识发放给乡镇标识管理机构或者规模养殖场。发放前应掌握标识领用方前期的标识使用情况、库存情况;发放时应做好登记,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一次发放操作。11.2二次发放乡镇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可以将标识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或者养殖场(户)。发放前应掌握标识领用方前期的标识使用情况;发放时应做好登记,7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二次发放操作。12标识使用12.1养殖场(户)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施畜禽标识。12.2村级动物防疫员帮

7、助散养户加施畜禽标识时,在首次实施强制免疫时进行。发现加施的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应及时补戴新的标识。12.3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的使用待农业农村部出台措施后从其规定。13标识回收13.1畜禽屠宰经营企业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回收标识。13.2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等单位或个人已经领取畜禽标识,因故不再使用的,交原标识发放机构或人员。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做好登记,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14标识销毁14.1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回收的使用过的标识应销毁。14.2销毁以标识信息不能被重新识读和利用为基本要求。1

8、4.3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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