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51-2022 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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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CCSB41备案号: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651—2022代替DB63/T1651-2018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2022-07-14发布2022-08-15实施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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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63/T1651—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3/T1651-2018《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与DB63/T1651-2018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8版的第2章);b)更改了串换的定义(见3.1,2018版的3.1);c)更改了选种要求的细则(见第4章,2018版的第4章);d)更改了串换前的准备(见第5章,2018版的第5章);e)更改了检疫内容和方法中的检疫申报、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见6.1、6.3、6.6,2018版的6.1、6.3、第7章);f)增加了检疫受理(见6.2);g)更改了炭疽杆菌病的检疫方法(见6.5.5,2018版的6.4.4);h)更改了检疫项目内容(见6.4,2018版的6.2);i)增加了牛结节性皮肤病和衣原体病的检疫方法(见6.5.4、6.5.6);j)更改了“运输”中的细则(见第7章,2018版的6.5);k)更改了“输入地隔离检疫”中的细则(见第8章,2018版的6.6);l)更改了“应急措施”中的细则(见第9章,2018版的第8章)。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动植物检疫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文颖、张立成、李伟、赵静、山雪琳、赵维章、郝云晴、张沛、张正英、张德胜、李敏、李文斌、刘静。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DB63/T1651-2018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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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63/T1651—2022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牦牛串换的定义、选种要求、串换前的准备、检疫内容和方法、运输、输入地隔离检疫、应急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牦牛的串换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645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GB/T39602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NY/T561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562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DB63/T1243牦牛种公牛选育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串换跨地区调换种畜进行配种的一种保持品种特征及优势的改良活动。4选种要求4.1选择串换牦牛应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4.2按照青海省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4.4临床检查健康无疫病,实验室疫病检测项目结果合格。4.5种公牛年龄在24月龄以上,符合DB63/T1243牦牛种公牛选育技术规程。5串换前的准备1

5DB63/T1651—20225.1分析输出地疫情、品质特征、以往串换效果等,确定串换牦牛来源、年龄和数量。5.2具备完善的牦牛养殖、免疫、驱虫、消毒、畜禽标识等档案资料。5.3输入地养殖场(合作社)准备好隔离圈舍和饲草料,串换牦牛到达前7天对隔离圈舍进行彻底消毒。5.4确定串换时间。5.5选择符合农业农村部《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中对运输动物车辆条件要求的车辆。5.6承运人不得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6检疫内容和方法6.1检疫申报牦牛串换前在原牛场或隔离场进行15天隔离,起运前3日内需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6.2检疫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6.3检疫程序6.3.1调查了解牦牛输出地近6个月内的疫情情况。6.3.2官方兽医查验养殖场(合作社)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牦牛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已按照青海省免疫计划开展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6.3.3进行临床检查,查验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并做好记录。6.4检疫项目牛结核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炭疽杆菌病、衣原体病以及外寄生虫病。6.5检疫方法6.5.1牛结核病按照GB/T18645的规定执行。6.5.2口蹄疫按照GB/T18935的规定执行。6.5.3牛布鲁氏菌病按照GB/T18646的规定执行。6.5.4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GB/T39602的规定执行。6.5.5炭疽杆菌病按照NY/T561的规定的执行。2

6DB63/T1651—20226.5.6衣原体病按照NY/T562的规定执行。6.5.7外寄生虫病检查体表是否有寄生虫。6.6检疫结果处理6.6.1检疫合格按照检疫程序,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以进行串换。6.6.2检疫不合格检疫不合格的牦牛,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不能进行串换,须按相关规定处理。7运输7.1运输车辆以及饲养用具等必须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登记。7.2牦牛装运时,应当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预定时限和指定路线运输。7.3运输途中,随时观察牦牛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8输入地隔离检疫8.1牦牛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检疫,在隔离场(圈)观察30天。8.2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牦牛,方可转入生产群。8.3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牦牛,按相关规定处理。9应急措施9.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9.2发现患有本文件规定以外动物疫病,停止串换,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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