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096-2022 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技术规程(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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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CCSB10DB53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T1096—2022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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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53/T1096—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DB53/T109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DB53/T1096《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技术规程》与DB53/T1097《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技术规范》共同构成支撑受污染耕地监测、管控与利用的地方标准体系。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本文件由云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0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云南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木霖、王建雄、林大松、马艳兰、胡涛、孙治旭、严婷婷、刘梦然、王红华、陈云辉、张辅霞、安毅、王瑞刚、杨凤、熊艳。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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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53/T1096—2022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受污染耕地土壤及农产品监测与评估的监测对象、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制备、保存及流转、检测、点位控制、样品采集控制、样品检测控制及报告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受污染耕地土壤及农产品的监测与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17141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22105(所有部分)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491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NY/T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8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1121.2土壤检测第2部分:土壤pH值的测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协同监测Synchronousmonitoring在受污染耕地同一监测点上开展土壤和食用农产品的监测与评价。4监测对象4.1土壤镉、汞、砷、铅、铬、铜、镍、锌,pH值。1

5DB53/T1096—20224.2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当稻谷、糙米、大米总砷含量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加测无机砷。5评价方案制定5.1监测与评价流程监测与评价流程:协同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结果分析与报告编制。5.2方案制定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区域范围、面积、土壤污染状况、农作物种植情况、土壤和农产品历年监测情况,技术措施实施情况,不同技术措施实施面积及监测点位数,土壤和农产品监测点位设置(包括点位数、布设依据、方法及点位分布图等情况),采样计划,现场踏查与点位核实,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分析,结果评价(评价标准、方法)等。5.3点位布设及核实点位布设及核实应包括现场踏勘实施区域边界范围、技术措施实施面积、农作物种植情况及成熟期、核实采样点位,预估样品采集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

6DB53/T1096—20227.2.2汞的检测按GB5009.17的规定执行。7.2.3砷的检测按GB5009.11的规定执行。7.2.4铅的检测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7.2.5铬的检测按GB5009.123的规定执行。8点位控制、样品采集控制、样品检测控制8.1点位核实实际采样点与监测方案规定的采样点一致,采样点偏移距离在允许范围内,目标农作物满足采样要求。8.2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8.2.1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按照NY/T395执行。8.2.2农产品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按照NY/T398执行。9报告编制据受污染耕地土壤和农产品监测结果,按照GB15618和GB2762评价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受污染耕地技术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判定编制监测与评价报告内容包括监测基本情况土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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