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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2第三章国家性质3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3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4第六章选举制度4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5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6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7第十章国家机构(上)8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9第十二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0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知识点名称内容议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国民)。制宪机关★★★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我国具体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54宪法。公布宪法★★★通常由制宪机关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宪法的本质★★★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制定权★★概念: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理论上先于一般国家权力,制宪权是最高国家权力的决定权的表现。能够分配国家权力的具体架构及各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界限,建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现代各国主要的宪法渊源是宪法典。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宪法性法律★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宪法结构-序★★★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一般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附则组成。宪法正文★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国家机构”一章包括八节,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我国宪法正文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内容。宪法惯例★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宪法惯例的作用包括: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宪法修改的概念★★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刚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宪法修改的限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对象:(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国家的领土范围;(3)共和政体。1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1)废除原条款或内容;(2)变动宪法中的规定;(3)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宪法规范的概念★★是现代民主国家为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解释的概念★★★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狭义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理解或说明,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广义上还包括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上的效力。宪法解释机关1、立法机关解释。2、司法机关解释3、特设机关解释4、公民团体解释。立法机关解释★★立法机关解释的体制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宪法解释制度。我国采取由立法机关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作1 出宪法正式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制宪目的。用以保证解释结果与宪法规范真正内涵的一致性,可以更好把握宪法规范的真正原意,离开制宪目的,将可能背离宪法规范的真正意旨。2、以依法解释为原则。3、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宪法规范是宪法精神及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宪法精神及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的理念基础及源头。4、以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宪法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独特之处】;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具有基本性,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因为它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宪法关系的种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宪法规范的特点所决定,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是宪法规范的目的性、归宿性主体。,国家则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宪法与民主★民主的内涵:一是人民主权;二是政治平等;三是公民参与;四是多数人统治。宪政的概念与特征★★1、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具有至上性。2、宪政的特征:①具有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②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③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执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知识点名称内容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产生于英国,是在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逐渐形成的。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特点:(1)不成文;(2)柔性;(3)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87年费城的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确认和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特点:(1)思想基础--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2)宪政--彻底的总统制共和政体;(3)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朝鲜、古巴、越南宪法。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属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反封建色彩(制约袁世凯,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布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并受参议院的牵制;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2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认了“三三制原则”;(3)1946年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通过了《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一部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82年宪法2018年第五次修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立了科学发展观、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和谐的重要性;进一步强调改革过程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进一步凸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文明建设中增加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统一战线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明确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体现了国家监察委的独特地位和独特作用。第三章国家性质知识点名称内容爱国统一战线★2015年首次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统战对象,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成果上升为宪法。国家与国家性质★国家是由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目前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民主主义国家三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2、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3、社会文化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性质:①爱国统一战线组织;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不是国家机关;③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任务:热爱中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政议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文明2004年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宪法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和范围。(2)规定行使公共权力的各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运行原则、程序。(3)确定和协调公共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4)建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5)为公共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等。宪法对我国的文化建设作了具体规定:(1)发展教育事业。【有社会力量】。(2)发展科学事业。(3)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无社会力量】(4)发展文化事业。201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表述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3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经济制度的概念★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种所构成的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来展开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有制经济:全民+集体】,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3 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途径主要包括:(1)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区,没收官僚资本;(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改造个体所有制。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总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只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只归国家;矿藏、水流只归国家所有,集体不能有;城市郊区土地和农村土地,归国家或集体。公有制经济除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国家任务写进宪法。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还有:①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利息;②股份分红;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④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知识点名称内容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序★★★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1、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1)由代表组成,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具体实现。(2)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与利益;(3)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2、人大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人大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国旗★★★只有企业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其他都是应当升挂国旗。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国歌★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78宪法、82宪法中均未对国歌作出规定。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歌写入宪法。国徽★★★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国徽法》。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其他的机关是应当。第六章选举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4 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制度概述★我国选举法只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属于狭义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5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通过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度创于英国。英国的议会是由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我国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虽给予刑事处分,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一人一票】2010年选举法修改实现了城乡选票的完全相等。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相对的,4 ★★★县、自治县的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个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由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由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组织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间接选举程序★★★选举主持机构: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当选。代表的辞职★★全国人大代表,省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其他情形的代表选举★港澳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两地单独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必须是香港公民,澳门没有永久居留证。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知识点名称内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指特定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如何划分领土、处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最重要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单一制国家指由若干个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如中国、日本等。基本特征: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1、历史原因:秦朝以后一直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2、民族原因: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少数民族都分布在边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政治、经济、民族状况以及地理历史条件,将国家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制度。①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有利于行政管理和人民参与国家事务;③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④有利于巩固国防和国家安全;⑤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我国行政区域的设置情况★★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解决争议处理的程序:①友好协商;②上报解决;③勘测地图;④逐级备案;⑤公告明示。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并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没有自治乡,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一把手。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基于历史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序★★★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没改变我国单一制。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外交权、国防权、人事任命权、紧急状态宣布权、基本法解释权、基本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并宣布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1、较为独立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3、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内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4、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1.立法会权力:①立法权;②财政权;③监督权;④任免权—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2.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议员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知识点名称内容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权的概念是近代才有的,指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固有性;(2)不可侵犯性或防御性、对抗性;(3)普遍性;(4)人权主体的个人性;(5)法律性;(6)相对确定性;(7)人权至上性。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范围大于基本权利,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基本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亦称宪法权利。法人抽象的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如出版自由、通信自由、经济自由、财产权。基本权利的分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6)社会经济权;(7)教科文权利和自由。基本权利的保障★司法救济是各种法律救济中最基本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6 基本权利的界限★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为了避免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必然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限制基本权利理★(1)防止妨碍他人;(2)保证国家的正常秩序;(3)维护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宪法原则:①法律保留原则:指要对公民基本权利作限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不能随意以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来剥夺限制个人基本权利。是以法治国区别于以人治国的重要标志。②正当程序原则: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而为,注重程序公正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③比例原则:所有的公权力运作都必须作出手段和目的的相互协调。包括三个具体内容:a.适当性原则: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希望达到的目的;b.必要性原则:在一切适当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一个;c.狭义比例原则:不能为6 了达成很小的目的,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基本权利限制形★(1)基本权利的本质限制(2)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3)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1982年宪法做了较大调整:①结构顺序有所变动:1982宪法把它由第三章改为第二章,表明公民宪法地位提高,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存在的目的。②基本权利条款有所增加。③强调基本权利实现条件的相应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④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⑤将“人权”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知识点名称内容一般平等权条款★★现行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范表达取代了1954宪法“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述方式。指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别平等权条款★指①民主平等权;②选举平等权;③宗教信仰平等权;④性别平等权;现行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范表达取代了1954宪法“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述方式。政治权利我国宪法中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包括:30条选举权;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1条监督权及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与法律中关于选举权的规定及实践★★★我国1979年通过《选举法》,该法经历五次修正。选举权的特征:(1)设定了我国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资格,即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2)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会因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对待。言论自由的概念及意义★★★言论自由:(1)首先满足人的自然性生理需求;(2)言论自由维系着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3)民主政治成为社会主流意识的今天,言论自由是每个国家公民实现其公民权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1)政府对事先限制原则的重大举证责任;(2)对公共官员及公共个人诽谤及侵犯隐私的实际恶意原则:需充分证明言论发表者具有实际恶意;(3)政治性言论与商业性言论的区别保护。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拘束的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等。狭义的人身自由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奴役等限制或剥夺其身体自由的权利。选举权的价值与内容★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并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权利行使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请求权。前五项是“监督权”,第六项是“获得赔偿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保留原则”,即只有处于较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才可以对人身自由之限制作7 宪法保护与实践★出规定,来具体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程序、手段、程度等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一项一般性规定;第二,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个人事项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或法院,并且执行逮捕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第三,禁止以非法拘禁等方式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身体。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价值与内涵通信自由,不仅包括书信自由,还泛指利用各种通信方式进行自由的通信而不受国家权力非法干涉或侵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7 ★★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现代财产权的宪法规范构成包含三个主要层次:(1)财产权的保障(2)财产权的限制:①公共福利的需要;②依照法律规定。(3)财产权的补偿:①公正的补偿;②适当的补偿。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宪法财产权制度: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其(1)确立明确的财产权概念;(2)确立了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针对国家;(3)确立了限制财产权的基本条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4)确立征用财产的补偿条款:适当补偿。社会保障权的价值与内涵★社会保障权是指处于贫困状态的公民,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现代宪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的最早提出源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宪法》有关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农民不退休】;中国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1.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2.依法服兵役的义务;3.依法纳税的义务(四部宪法中,54宪法、82宪法规定纳税义务,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平衡性)4.他方面的基本义务(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抚养赡养)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劳动权的价值、内涵与特征★(1)权利内容:获得劳动机会、保持劳动条件、取得劳动报酬。(2)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第十章国家机构(上)知识点名称内容国家机构的概念和职能★★★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职能:维护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机关的分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国家机关包括7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8 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责任制主要有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集体承担责任。个人负责制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推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8 全国人大的职权★★★★★(1)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院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3)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4)中央军委的副主席、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5)最高法、最高检: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全国人大委任产生;(6)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全国人大委任产生。(7)罢免: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后罢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1、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①必须为中国公民;②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必须年满45周岁。2、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年;国家主席、副主席无此规定。】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行政法规制定权★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权★2018年宪法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关,所以去掉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的职权。行政区划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知识点名称内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省级人大和市级人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产生有两种选举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产生。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等的遵守和执行;(2)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与同级人大相同的地方法规制定权。①省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②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法规在特区范围内实施。(3)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项;(4)人事任免,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5)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6)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大)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村委)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9 (居委)会议制度★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议制★★★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回避制度★回避制:指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并教育公民自觉遵循宪法和法律。法院的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主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领导体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十二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知识点名称内容宪法实施的含义-序★★★指将宪法文本上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实际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将宪法规范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现实中的人们的行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②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③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实施主要原则★①最高权威性原则;②民主原则;③合法性原则;④稳定性原则;⑤发展原则。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包括立法机关审查制(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例如苏联)、普通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宪法委员会依照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体制。例如法国。宪法法院审查制由宪法法院依据程序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审理宪法诉讼案件的体制。奥地利、意大利、德国实行。凯尔森主持起草了奥地利宪法,率先在欧洲大陆法系10 ★★国家中设立宪法法院,开创了由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先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54宪法、78宪法确立了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合宪审查的体制,82宪法沿用。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及社会组织【无个人】的某种行为、活动或存在状态是否违反宪法所保护的秩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使宪法的原则和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现代违宪审查体制★根据违宪审查的不同主体,世界上违宪审查体制分为四大类:1、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2、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3、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对象: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区经济法规、司法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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