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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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看法     证据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及相关概念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取证、举证、确证的规则、原则和具体性规定,按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包括取证制度、举证制度、确证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一、规定不完整     1)实体性规则不完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则》、《规定》均规定严禁用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应当用何种方法收集证据、对如何收集物

2、证等其他证据却未作具体规定。对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证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规定,没有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层次分明的、系统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2)实施性规则的规定不完整。①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法律控制。依目前的规定,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都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②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的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法律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③技术侦查措施非法治化。依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侦查机关

3、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也运用得教广泛,如通讯监听、测谎、密搜、秘捕等。但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  二、立法粗疏,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比较原则、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性规则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的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对如何搜查、搜查有何要求未作详细规定,实

4、践中无法准确操作。  三、立法的缺陷——公、检、法在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权法定化的表现,是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抑制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而设立的。从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际上对程序法进行了带有立法性质的解释,这明显违背了作为现代程序法制化标志的“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有以下几点看法: 1、坚持宪法原则 2、修正证据概念,走出对其的认识误区 3、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5、5、完善证据种类 总之,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一它是查明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事实的唯一依据,由于证据所具有此种意义,规定着诉讼证据的概念、来源、如何收集、保全乃至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就自然而然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否就直接关系着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功能和任务的实现。  证据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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